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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管理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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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管理分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文件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管理的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市加强“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管理要求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

(一)严格对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清单(附件1、2)进行自查,有上述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年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标签、说明书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须于年月日前向省局申报补充申请备案。

(二)生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购销台账,建立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杜绝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严禁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不得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

二、药品批发企业

(一)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二)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三)经销相关药品应建立专门的购销台账和客户档案,确保产品购销渠道合法,并实行实名购销制度,销售时每批产品必须附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中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三、药品零售企业

(一)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二)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管理,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上述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发现购销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我局将加强相关药品管理检查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销售相关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局、省局建议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特殊药品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