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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概况及医疗机构现状
(一)区域概况
地处三国交界地带,市位于省东南部的江下游地区。东北亚地区的几何中心,总面积为平方公里,辖有9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121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万人,城市人口18.6万人。
(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医院为龙头、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服务,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213所。其中: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厂矿部门所属医院1所、一级医疗机构10所(其中9所乡镇级卫生院1所待评)民营医院3所(待评一级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3所、专科医疗卫生机构2所(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民营医疗机构87所(西医56所、中医6所、口腔20所、医学美容5所)村卫生所(室)99所、厂矿部门所属企业卫生所1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为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遍及城乡各乡镇村屯、各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网络,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基本满足了全市人民的需求,但分布不均衡,结构层次不合理。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不同,未能开展有效分工合作,竞争秩序尚待规范。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尽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规范,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展。3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投入的经费难以满足医疗机构的发展。
二、规划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医疗资源整体效能,提高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服务能力,保证全市人民能够得到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规划目标:改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业务,形成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辐射的技术服务网络;全市所有的行政村设置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或卫生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本着“减少机构重叠、加强薄弱专业、弥补遗漏学科”思路,适当放宽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准许其在市区内设置,并逐渐建立民营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形成按功能、分层次,方便就医,及时转诊、低价优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规划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城乡分布现状和医疗服务供需出发。大力培养农村适宜的卫生技术人才,配置适用的医疗设备,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全市农村居民也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二是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我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统筹兼顾,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既能为全市人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发展与调整并举的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发展乡镇卫生院,使其发挥具有辐射周边各医疗机构的能力。一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其辖区内人口设置床位,控制其规模。四是功能明确、结构合理分级医疗原则: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要求,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的设置应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职能到位,并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划分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五是公有制主导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坚持国家举办为主,个人和其它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要在坚持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的基础上,适度审批营利性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社会化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还要发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六是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城乡居民就诊、转诊、易于为群众服务。七是前瞻性原则:根据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订对一些未来可能迅速发展供不应求的专业和中间性医疗服务专业,如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慢性病的医疗机构以及临终关怀等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八是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心辐射功能。大力扶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推动中医事业健康发展。九是总量控制原则:规划周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数量,医疗机构的设置按其自然减少的数目适当增设。
三、医疗机构具体设置规划
(一)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保持现有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
(二)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三)一级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广大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设置审批专科医疗机构。但不设置性病、皮肤病、外科等专科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各乡镇必保一所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院。
(五)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市区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六)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下。
(七)村卫生所(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非营利性卫生所(室)未设村所的行政村为便利农村居民就医。其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直接承担。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所。
(八)远离市区及乡镇的企业单位以及其它人民团体组织举办的集体性质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但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要具备下列条件:12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一级医疗机构;2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2万人以上,职工工作生活区较为集中的可在工作区内审批设置一级综合医院,负责本企业职工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
(九)急救中心(站)设置: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市医院。
四、实施措施
(一)依法行政。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努力使规划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理顺管理体制。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大型仪器设备准入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及“三项准入”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取缔,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五、实施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后,本规划报州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