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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纳税少于2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部门包保,并将部门包保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班子考核。召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调度会,全面分析上季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制订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市经济局负责制订企业包保责任书。实行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保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正常生产,不停产、不裁员,各项经济指标均在年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二、为企业发展争取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专项资金信息,发改、财政、经济、科技、招商等部门负责对上做好项目包装申报工作。保证政府与企业信息畅通。对不及时信息,延误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短缺的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要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各商业银行负责研究制订金融服务措施。市政府将根据各专业银行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情况,给予大力支持。市担保公司负责争取州担保公司支持,为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担保平台,保障资金到位。
四、纺织和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的30%给予补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6.5以下时,纺织和木材加工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关于给予我市纺织企业政策性扶持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13号)和《关于给予我市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政策性扶持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31号)扶持政策。即: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6.5-7.0之间时。按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贴;纺织企业暂停、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防洪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纺织企业暂停、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工会经费;纺织企业按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木材加工出口企业暂缓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作为发展中小企业(民族企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拿出300万元。与省、州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和重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由市经济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拿出2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高新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由市科技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六、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允许其生产经营。对于特困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向省政府申请缓缴社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工商部门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八、建立供需资源信息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强化人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及时用工信息。同时,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通过柔性引智、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自救能力。市劳动局和合作区劳动经济服务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培训资金,配合企业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减轻企业负担。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十项制度》珲发[]14号)各执收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为企业立项、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务大厅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卡外收费。各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三权在上部门,提高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各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工作,必须在每月的日到市纪委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企业不予接待。对影响软环境建设的人和事,将给予曝光,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媒体上公开检讨,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市软环境办公室与市经济局负责制订100名乡(科)级后备干部及经济部门科长以上干部驻企服务细则。月末正式启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帮扶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