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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提升本厂员工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意识及理念,使人人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以期消除不安全之作业环境,进而防止设备毁损、职业灾害及环境污染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厂设单位所属工作人员。
3.权责
3.1单位主管:单位主管应依工作特性之需要,指派适任的人员从事管理或操作,属法令特别要求应具备合格证照之作业,在人员未取得前,不得指派其从事相关之操作。
3.2安卫人员:
1)列出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相关法令要求应实施训练之项目,提供各单位提报训练名单后列管追踪。
2)每年十二月底前针对法令宣导、危害通识教育、公伤事故预防宣导、承揽商管理、及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事项等排订次年度的工环教育训练计划,并依计划实施。
4.3训练需求规划
1)安卫人员依「法定派外训练人员审查标准」(附件5.1)及训练计划涉及训练费用支出者,汇整分析次年度厂区应实施之项目、人数及费用,于每年九月底交由管理部编列预算。
2)各单位依各自所属辖区设备、环境或其它设施,工作时可能会对环境、安全卫生或消防产生重大影响者,提出该设备、环境或设施训练计划并据以实施,以使其胜任所负责的任务。
3)厂区共通性的训练项目及计划,由安卫人员规划呈核厂长后实施,并将副本送工环部。
4.实施
1)新进人员训练
1.由人事单位事先知会安卫人员新进人员报到之相关信息。
2.人员报到后依「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之规定训练课程施予教育训练,并经测验完全了解后,由受训人员于附件5.2上签名确认,测验未完全了解前,不得进入现场。
3.如其工作性质,须由用人单位再行施予作业环境安全卫生实务训练者,训练记录由安卫人员转交用人单位,经完成训练并测验完全了解后签名确认,始得从事实务操作,惟最迟应于10天内完成训练,完整之「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送管理部存盘备查。
4.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附件5.2之训练课程以外之其它课程,或延长训练时数。
5.教育训练之实施,除针对标准作业程序予以指导外,并应使人员认知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结果。
6.测验方式由训练单位视实际状况得以笔试或实务操作进行。
2)职务异动人员训练
1.职务异动后之工作性质除一般行政人员外,异动后之用人单位应依附件5.2之规定课程重新施予教育训练,经测验完全了解并于附件5.2签名确认后,始得从事异动后之实务操作。
2.训练方式及记录视同新进人员训练办理。
3)消防训练
1.安卫人员应于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训练,如有消防灭火之实际演练,应事先知会环保主管机关。
2.课程内容包括各项消防设备的功能及使用方法、实际操作演练,必要时应与各单位之紧急应变演练合并实施。
3.必要时应请地方消防队派人指导。
4)紧急应变训练与演练
1.各单位依之鉴别结果,需以紧急应变训练及演练来降低环境冲击之项目,应依冲击之特性排订定期性的训练,至少每年应实施一次。
2.其它要求依PMT-SOS-01办理。
5)承揽商训练依「PMT-CON-01承揽管理作业程序书」办理。
6)危害物质运输商训练依「PMT-GIH-01危害物质管理作业程序书」办理。
5.纪录管理
5.1新进人员或注意动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除训练教材由训练单位自行存盘外,「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由最后完成训练之单位转送行政管理部存盘。
5.2外训人员所取得证照依公司ADC-PSP-0D在职训练作业规定及ADC-PSP-0Q教育训练作业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