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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个中心,进一步强化和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抓好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一、夯实司法行政基层阵地
(一)进一步强化和推进创建性司法所的建设。
一是要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抓好司法所硬件和软件建设,推进司法所的提档升级建设。二是继续强化司法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司法所工作开展规范合理。
(二)加强业务培训。
认真组织司法所与各级各类型调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督促和指导各司法所组织开展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培训活动,抓好乡镇、村(社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推动人民调解提质增效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是加强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20年推进基层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却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教育、环境保护、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重点突破。
(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一是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55名(见附件2)。二是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由法学、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和热心公益的基层群众,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团队、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
(三)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有效处置不适合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其他法治轨道。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努力防止越级上访、到州、省上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排查发现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调解不了、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是坚持“成熟一个指导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切实规范一个,规范一个高效运转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矛盾纠纷排查
(一)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
一是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排査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实现排查工作全面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应分类梳理,建立台账(见附件3)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是将信访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聚焦行专领域和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围绕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
(二)突出矛盾纠纷化解。按照上级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大排查专项活动,着力加强人民调解与“三调联动”工作,切实防止矛盾积累蔓延、扩大激化,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化为政治、社会风险。加大涉黑涉恶矛盾纠纷线索摸排力度,做好相关案件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一)完善信息对接机制。
一是继续巩固和深化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各基层司法所要运用好安置帮教数据库,认真做好人员信息的核查和反馈,完善人员必接必送机制。
二是按照安置帮教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刑释解戒人员的信息录入、日常走访工作,切实减少脱管、漏管现象。
(二)拓展帮扶机制。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监所与社会“延伸”,综合运用远程会见,建立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作机制,提升教育帮扶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帮扶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帮扶政策,
五、推进人民参与法治建设
(一)保障人民参与法治建设。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积极搞好工作职责上下对接,探索我县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
(二)配合上级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配合上级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
(三)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对接法院按计划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补选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