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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经营性用水户:
水资源管理工作是实施兴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以晋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去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对新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并确定在今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水行政执法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打井管理
全县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地下水开发许可证,并与有资质证书的凿井队伍签定工程建设协议书,经县水资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按《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平遥县人民政府平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确定为禁止地下水开采区,严格禁止新打井,并在三年内逐步封闭自备井。
二、严格取水许可
在全县范围内使用地下水、地面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使用现有水源(地下水、地面水)、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者,用水者须向县水资办提出书面申请(城区范围内不再办理取水许可),县水资办根据区域水资源量和取用水环境进行审批。2008年12月底前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者,将依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为实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水法》明确规定,向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调节和补偿性质的水资源使用费——水资源费。
1、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厅晋价文件规定执行,对洗浴、洗车行业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即:自备水源每吨征收水资源费2元,城市自来水供给水源每吨征收水资源费1元。
2、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3条规定,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用水须安装计量设施。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组长由副县长雷新平担任,副组长由水务局局长张保平担任,成员有水务局党总支书记、第一副局长、水政监察大队长张桂泉,水务局主任科员、城乡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雷光海,水资办主任师新义、水保监察站站长马云生。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师新义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