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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人防工作与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到战时防空、平时防灾,为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以法保建”的原则。
二、征收区域
平遥县城市建设规划区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7月1日起凡在县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除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外,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凡在县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人民防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
1、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四、征收标准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优惠范围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征收办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月31日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经县人防办批准后,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办理程序是:县人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到县人防办核实易地建设费数额后,领取“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行将易地建设费一次性足额缴入国库。
4月1日起,省、市、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将对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依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除足额查处易地建设费外,处以10万元罚款和从4月1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六、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使用
县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足额上缴县财政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
理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和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七、规范审批和征收程序
(一)从4月1日起,凡在县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人防办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图,报经省、市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县人防办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和建设规划审批文件及相关地质勘探资料。
(三)县人防办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县人防办指派工作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认定,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县人防办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县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县住建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手续。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民用建筑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凡未经县人防办审批结建防空地下室或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县规划局不得先行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委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公安消防大队不得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工。
(七)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后,房管局要将人防工程手续作为验收要件,未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的,房管局不得办理房产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建设,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宣传动员,共同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人防建设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