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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驻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分配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今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按系统、按属地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不折不扣地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接收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这次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任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和单位职工人数的比例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者,在全额事业单位安置;对在部队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评残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安置;条管单位的子弟全部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其他退役士兵全部在企业安置,不愿在企业安置者可自谋职业,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政策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县政府将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这此分配任务继续采取按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对个别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按《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字[2007]26号),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8万元,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伍军人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把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各级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一切措施,克服困难,责成专人负责接待,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2008年2月底前定岗上班。对拒绝接收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伍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视同自动放弃安置。
望各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力争在2月底完成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