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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一项重要变革,也是推动建筑产品生产工业化的有效手段,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打造绿色人居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晋中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本县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及所有临街建筑工程,从年3月20日起不得再进行现场自行搅拌,必须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积极鼓励发展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减少城区建筑粉尘污染。
县城乡建设局是我县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监督管理。
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手续,并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销合同,才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不签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产现场的取样、抽样检查,要对其产品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内部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保证供给。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混凝土、砂浆施工技术规范,并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严格操作,绝对保证施工质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规划区域内暂不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项目,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因其它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的;
六、应使用而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予评定安全文明工地、不予评定优良工程,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今后两年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相应处罚。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办理,先由县计划部门立项,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初审申报,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八、财政、金融、计划、城建、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电力、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
九、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征收的有关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公安交警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专用车辆要按照特殊车辆发给通行证,以确保运输道路通畅;税务部门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依照国家税法,结合我县的实际给予优惠,以利于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建设、城管、质监等部门要抽调专人对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质量、施工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全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
十一、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后,从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决算书和购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原始凭证,到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核认定手续,按预拌商品混凝土实际使用量,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