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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有效开展基建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山西省审计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建设单位要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行事中、事后审计。
三、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经商粮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按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时为审计监督提供全面、真实的依据。
四、凡本县所属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县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最终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条款中要做出相应约定。
六、建设项目完工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未能按规定如期做出竣工决算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