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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古迹保护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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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古迹保护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太谷乡(镇)区域内文物古迹的保护,确实做好文物古迹与乡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太谷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乡镇文物古迹保护的现状,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的保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文物安全。

二、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包括古寺、古民居、古桥、古塔、老字号、石窟寺、摩崖造像、田野零散石刻、近现代文物等均为保护的范围。

三、乡村文物古迹占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古迹的义务。对危害文物古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文物旅游局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文物古迹的用途,不得在其周围改建、扩建、新建;不得擅自迁、拆除、变卖文物古迹。属私有财产,确需拆除、迁移、买卖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五、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乡镇,要按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办法执行。东里、上安、南席、石亩等保存较多文物古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加强监管,杜绝乱拆、乱建、买卖交易等不法行为。

六、各乡(镇)要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配合文物、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针对文物的犯罪行为,指配专人对本辖区地下文物进行看护;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必需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地下文物勘探,对不备案、不勘探、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要按照《文物法》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未按规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新建、改建、迁移、拆除、买卖的行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乡(镇)有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程序规定、违法迁移、拆除、买卖、改变文物古迹面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对损坏文物古迹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