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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推进财政性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细化公开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和部门预算和决算,同时作出说明。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继续加大社会公共资金公开力度,公开各类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资金年度收支情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政府招投标信息、采购信息,推动政府招投标、采购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及时公开国有资产信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加大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力度。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加大产业、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公开力度,加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我区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等情况。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布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发改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统计局、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情况。依托行政审批办事平台,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发改局、监察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稳步推进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加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力度,制定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应通过有效途径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通过方便及时的途径进行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加大重大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强农惠农、便民生活、和谐平安及防灾减灾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政策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有序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行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持续加大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本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情况,及时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监督检查情况。推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领域中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水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积极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公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公众信息网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运作机制。探索运用“微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途径,优先在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部门针对热点问题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开通“政务微博”。充分发挥档案馆的作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探索结合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社区、农村等基层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区经贸发改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档案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努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区直及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工作细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司法局、人事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