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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工作要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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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工作要点

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工作开好局。

一、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和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及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企业招工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指导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工作,推广经验做法。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总结,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逐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制度,探索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合作机制。将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创新发展,努力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参加)

(三)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将农民工创业工作纳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安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创业贷款业务。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农民工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指导和促进农民工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的实施意见。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并落实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市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2015年)》,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局、安监局、扶贫办、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加大对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局、安监局、扶贫办、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七)加大各类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培训、雨露计划、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市妇联组织在培训中的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局、安监局、扶贫办、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八)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入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化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市工会参加)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推动各地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一级建筑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平台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公安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委、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工会参加)

(十)推动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工会参加)

(十一)加强劳动标准管理工作。完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加大对企业超时加班惩处力度,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谨使用童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公安局、法制办、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5)》。按照《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5)》要求,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登记、警示告知、监测检测制度。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职业病引起的突发事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市安监局和卫生局牵头,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局、市工会、市妇联参加)

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建筑企业和餐饮服务业较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市工会参加)

(十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方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保障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市工会参加)

(十五)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已就业农民工流动时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政策衔接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市工会参加)

(十六)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到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市工会参加)

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

(十七)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推广多方联动、巡回仲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等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的经验做法。对重大集体争议,通过政府主导、工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在部分国有企业探索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建立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工会参加)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大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市工会参加)

(十九)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推行点员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广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司法局牵头,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工会参加)

(二十)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市农业局、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共同负责)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促进增加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大、政协和工会代表大会及企业职代会中的名额,拓宽农民工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和团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劳动模范及其他表彰奖励项目中的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民政局、国资委、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六、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指导各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三)加快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机构,加快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推动各地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地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积极推动城市职业学校扩大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规模。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城市生活教育。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体制。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支援服务行动。(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团市委参加)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集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和救治政策。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完善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适龄子女免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继续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进城务工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模式。(市卫生局牵头,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加强督促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制度。深入开展“关爱关怀”和便民维权活动,切实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市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局、统计局参加)

(二十七)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制定关于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组织开展文艺演出进工地等农民工文化送温暖活动。引导和鼓励各级文化单位创作农民工题材的艺术精品。发挥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及文化重点工程作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倡导企业组织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组织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文艺演出。(市文化局牵头,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人口计生委、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七、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十八)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指导各地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探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和公安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九)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研究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鼓励并指导地方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加)

八、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

(三十)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工作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对口支援农民工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工作专项规划。(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政策协调和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共同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作效率和水平。建立对各地区农民工工作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的考核。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农民工工作区域性沟通交流机制。(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二)加强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对农民工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农民工问题系统性研究。(统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三)加强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农民工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健康知识等公共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