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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专业服务培训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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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专业服务培训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康复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加快提高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不断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2013年全省、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轮训工作实施方案》(甬康办〔2013〕2号)要求,结合《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对象

(一)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人;

(二)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康复专业人员(包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人员、辅具适配人员、智障康复教师);

(三)各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委员;

(四)市残联或康复中心的社区康复专业技术骨干(师资);

(五)社区康复协调员;

(六)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家长(监护人)。

二、培训工作组织与管理

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的选派和组织工作由市残联统一协调,按工作需要分别参与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组织市级培训。省级主要培训市康复中心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教学师资);市级主要培训市康复中心医学康复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师资);市本级主要培训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培训工作委托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考勤、考核。市残联康复部应对本级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师资协调。

三、培训方式和培训学时

按照不同参训对象,采用集中轮训和分阶段培训形式。医学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器具适配工程技术人员、智障康复教师和社区康复专业技术骨干(师资)培训为40学时以上,镇(街道)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委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为30学时以上,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培训3学时以上。

四、培训要求

(一)各镇(街道)残联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康复业务培训,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考虑残疾人家长(家属)的特殊需要,市残联将依托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人(脑瘫、截瘫、偏瘫、肢残)家长(监护人)康复政策、康复知识、护理知识和康复技能培训。

(三)为确保培训工作实效和可持续性,市残联将制订落实相关培训支持政策,如发证、持证上岗、学分等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