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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提高截污治污率,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发]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市建设局作为市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镇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主管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日常管理。
为加强城区排水统一管理,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城区(特指运河西部分)纳入城北、城南两污水厂的污水收集范围内的区域统一委托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作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排水许可日常管理。
第四条为积极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排水许可证作为环保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城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管理区域内的排水工作年度计划;
(二)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督;
(三)参与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会审和竣工验收监管,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核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本区域范围内排水档案资料,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六)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七)负责对污水厂(或管网公司)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监督。
(八)执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为便于对排水户的日常管理,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情况不同,把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排放生活污水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商场、浴室等排水户;
第二类是排放含油餐饮污水的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
第三类是排放污水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
第四类是排放含有沉淀物的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的排水户;
第五类是排放医用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排水的排水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并作为土建附属工程纳入土建工程报建手续。
经验收合格,排水设施工程竣工。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体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排水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的保修期为两年。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九条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必须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规范。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区域,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范的要求,自建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基础上,所排放的污水须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排入指定区域。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该区域时再按要求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条已建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一类排水户中已建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对尚未进行雨、污分流的或尚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区域的其他排水户必须根据城市排水的规范要求,自行进行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尚未到达区域的排水户,该地区进行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应当配合做好内部雨、污分流改造,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类排水户在内部雨、污分流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其中内部设有餐饮的学校、商场等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第二类排水户的要求设置,设有集中式公厕的必须按照第三类排水户的要求设置。
第二类排水户必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隔油池的大小应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其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设计要求的除外)
第三类排水户必须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其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设计要求的除外)
第四类排水户必须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应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类排水户必须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水量在线检测仪。其中医疗机构必须做到医用(实验、门诊、住院部)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食堂、医务人员宿舍)雨水分流,医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必须通过预处理,其中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和拥有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其它医疗机构采用一级强化处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临时圈占城市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必须与污水厂(或管网公司)签订排水设施保护协议,并确保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临时圈占工程解除后,圈占单位应恢复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状。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管理。
城市污水主管网管理鼓励采取管厂一体化管理模式。城区的范围对于并入城北污水处理厂的管网收集系统,由城北厂统一养护管理;并入城南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系统的由城南厂统一养护管理。
其它区域的主管网养护由各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委托确定。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所在辖区的主管网养护进行考核。
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设施由单位自行养护管理,居民区内部排水设施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对于暂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部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暂由主管网养护单位负责,待明确管养单位后,再移交管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作业。
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当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内积泥不超标,窨井盖丢失、损失要及时补缺、更换;
第二类排水户应该落实油污清捞责任人,做好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
第三类、第四类排水户应该负责定期清理各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城市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进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准乱堆乱放,禁止将污泥投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类排水户要确保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水量在线检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停或长期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如遇突发事件,必须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六条办理排水许可应递交的材料
(一)新、扩、改建项目工地申请临时排水许可:
1城市临时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场地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应标明排水方向、水处理设施规格及位置)
4建设项目总平面施工图
5建设项目室外管线综合施工图
6环境评价报告(仅限于产业类如宾馆、餐饮、工业、医疗等项目)
(二)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需要递交的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竣工图
4建设项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网竣工图
5建设项目各单体底层(出户管)标准层排水平面竣工图
6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竣工图
7有关设计说明(总说明、概况、给排水章节)资料、附件
8环保部门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水专项验收证明;
9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已通过环保部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如果内部排水设施未按雨污分流及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实施的一律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者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审批不收费用。排水户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类排水户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排水,其排水前应及时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其他排水户在其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禁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于每季度末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报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其中医疗机构必须自办证后的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院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排水监测站根据排水户的不同类别对排水户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衔接前应设置专用检测井,检测井位置应便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日常监测。
第二十四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有水表计量的其水量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抄表数计算,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对逾期未缴纳的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对暂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接纳标准且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严重影响的经营性排水户申请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排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排水的水质、水量情况,允许其暂时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排水户应当与污水厂(或管网公司)签订限期整改的排水协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