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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分析了当前学徒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就高职院校构建、创新人才培养内在机制,从学徒来源、费用、资格课程体系和过程管理等角度完善制度建设,培养满足快速变化的时代的人才提出了一些设想。
学徒制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现在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从国家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行。现代学徒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学徒制,是由政府主导,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推行的一项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其教育对象既包括学生,也可以是企业员工。2014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高职院校是推行和落实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当然责无旁贷。
1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的问题
1.1高职院校对学徒制的认识
多元化学徒制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传统手工业中,依然盛行。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既传授传统技艺,又承担教授专业知识,规范行为处事。学徒的时间可长可短,完全视双方的约定,主要是师傅的想法。从以上的简要描述中,可以看到作为学徒制,厘清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的差别,明确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方能更好地实施。理论上,许多专家、学者都已经对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做了不少研究。现代学徒制不是一个独立的边界清晰的制度,而是具有明显跨界特征的、涵盖多方面制度或制度要素的制度组合体。[1]因此,在实践中,恰恰是由于这样的跨界特征,导致实施措施、过程千差万别。徐国庆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基于现代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2]基于现代职业教育或许是学徒制中现代两个字的含义所在。从高职院校的实际出发,现代学徒制就高职院校承担的责任而言,是在原有的校企合作基础上的一种深化。以前校企合作是学校完成了实习、实训教学计划,企业获得了廉价的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而按现代学徒制的要求,学徒应该是一种资格,是培养一种技术技能的阶段,因此,需要企业和学校共同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企业也不能仅仅将学徒作为一般的劳动力使用,应该做特别的安排,切实培养学徒的技能。
1.2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困境
在校企合作中,常常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现代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的一种模式,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分析原因,最根本的是两者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学校追求的是完成相应的教学计划,通过企业完成学徒制的培训。而企业需要的是能协助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的合格员工,是否达到了学校的教学要求,是否满足学徒制培训的标准并非企业关心的问题。许多中专、职校和高职高专的学生在接受了一、二年的学习后,以实习或者学徒工的名义输送到企业,干与专业完全不相关的工作,相当于廉价劳动力的新闻屡见不鲜。在谴责这样的现象的时候,更要探索背后的根源。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一个班有40多名学生,出于管理的方便,一下子要集中安排到一家贸易型企业实习,或者以学徒的身份开始工作,如果不是一个制度性的安排,没有一家企业在短时间内能空出这么多的岗位,并且还要安排专门的有经验的师傅来指导。对企业而言,分期分批的安排或许是可行的方案,但学校的教学又难以兼顾。
1.3现代学徒制的社会认可度较低
在中国,社会的普遍认知就是高考的失败者,智力水平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或学习态度不太好的学生才被选择进入高职院校,不管高职院校是怎样的一种类型,几乎没有学生是主动选择进入高职院校,喜欢接受职业培训,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是截然不同的。如在德国,“学徒”仍是三分之二年轻人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路径。另一方面,中国人五千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是孔子的“学而优则仕”、孟子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而高职院校是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己任,这样一种社会认知的基础,在短时间内较难改变。由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虽然名正言顺,但先天不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待遇,就是这种社会观念的反应。而在澳大利亚,技能型岗位如大型工程车司机的待遇要远高于一般的办公室岗位。
1.4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现代学徒制的要求
我国与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有《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其中的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1999年生效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然而,企业如果不履行,也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措施。
2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制度设计
2.1选拔优秀学生,以良好生源提升现代学徒制声誉
基于目前现代学徒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必须建立学徒制的声誉,在社会上形成共识,被广大家长接受,应在大一或大二的基础上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形成非优秀学生不能参与的局面。例如飞行学院选拔飞行员,被选上的学员普遍都觉得非常光荣,有强烈的荣誉感。目前的做法是在入学时就已经确定参与学徒制,有些因为是中外合作办班,收费高昂,但学徒素质差强人意。
2.2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企校和学生四方共担学徒费用的格局
推行现代学徒制,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企业导师通常并不是专职的学徒制专家,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指导学徒,应给予一定的津贴提升积极性;学徒在操作过程中实习材料、设备损耗都要比正式员工消耗得多,无形中提高了企业成本;有些企业还会给予学徒一定的补贴等等。因此,除了高职院校承担一部分外,要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从政府角度出台相配套的政策,如对于能提供学徒制岗位,承担社会义务的企业给予银行贴息、税收优惠,授予学徒制企业荣誉等奖励性措施。
2.3建立导师的资格证书制度,构建必要的激励机制
对于高职院校,学校内双师型教师占大多数,比较容易解决师资问题。对于具备条件的学徒导师,构建必要的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如折算相应的课时,在分配奖励时有适度倾斜等等。是否有合格的学徒导师,对于企业有一定难度,企业内导师拥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但缺乏教学经验和技巧,而且一般都是企业内的骨干,工作任务重,在时间和精力方面也难以兼顾。此外,高职院校可以为企业导师进行上岗前的教学技能的短期培训,使导师掌握必要的教学理论、教学规律。因此,短期内,要建立导师的资格证书制度,长期内,还需要国家层面的资格认可法规。
2.4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完善弹性学制
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设置课程体系,是一直以来高职院校在做的,只是要在深刻理解现代学徒制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课程体系。确保学徒制课程体系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又有企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更有实际操作技能。当然,经验的传承和积累是需要时间沉淀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传统学徒制有实践时间长、获得隐性知识丰富的优势,相比较而言现代职业教育还重视显性专业知识的传授。因此,要充分发挥两者的长处,完善现有的学制,保持一定的弹性。一种可行的路径是从大二开始选拔,组成学徒班,经过系统的理论学习,第四年的学徒身份,可以视作应用本科。另一种路径是对于确实学习态度有问题,或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按正常要求完成学业的,高职院校在学分制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休学,只要在一定年限内完成,也算完成学徒制的学习。
3结语
综上分析,现代学徒制要求事前的选拔机制,实施过程中的校企共同监督管理,学徒完成所要求的学业后的考核,才能确保现代学徒制的落实。高职院校应认识到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边界存在重叠交叉,只有不断丰富完善教育的模式架构,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方法,才能在政府主导下实现推行现代学徒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关晶.英国和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比较研究———基于制度互补性的视角[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7(1).
[2]徐国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构建中的关键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7(1).
[3]李庶泉.英国职业教育学徒制的新探索[J].比较教育研究,2017(7).
[4]和震,谢良才.论学徒制与职业教育的技能精英人才培养[J].江苏高教,2016(5).
作者:冯光;王琪 单位: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