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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经济发展而兴起的职业体育,遵循经济规律中的竞争规律同时也有特殊性,通过经济学中的共生性原理,借鉴美国和欧洲职业体育发展路程,对职业体育发展中的竞争机制中的竞争均衡等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供给中国职业体育发展一些经验启示。
关键词:职业体育;竞争均衡;竞争机制
职业体育联赛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商品,遵循经济规律中的竞争规律运行,但其属于体育范畴的特性又使它和普通商品不同,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增加观赏价值的直接因素,要吸引更多的人观看比赛或者引起更多的关注度,得到更好的市场收益,因此,竞赛双方就要实力接近并相互竞争,这种各个层次的竞争包括:职业体育联赛(联盟)内部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同一项目职业体育联赛(联盟)之间的竞争;以及职业体育产品与其他休闲娱乐产品的竞争。经济学中的产业集群共生性是指集群内众多企业在产业上有关联性,能共享诸多产业要素,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尤其是有互补关系的产业可以产生共生效应,从而使集群内企业能够获得内部规模经济、内部范围经济、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的双重效益[1]。职业体育中针对不同层次的竞争关系,职业体育联赛(联盟)设计并实施了相关竞争机制,可分为应对内部竞争的竞争均衡机制和应对外部竞争的品牌营销机制,因此在体育产业集群中,职业体育的共生性使得职业体育的竞争机制无论在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还是在内部范围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上,都突显着职业体育“竞争和均衡”的特性并产生多重经济效益,要使职业体育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则要梳理职业体育赛事的机制,分析职业体育联赛的竞争关系,从而分析均衡关系。
1职业体育的竞争关系
1.1俱乐部之间的竞争
由于职业体育赛事产品的特殊性,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有别于普通企业的竞争。首先,为了提升比赛的精彩程度,参与赛事的双方俱乐部在赛场上需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直接可见的、对抗性极强的以俱乐部经济水平为砝码的竞争。其次,在赛场外,俱乐部为争夺优秀球员等稀缺资源,又需要展开财力上的竞争,这种竞争是无形的,以俱乐部的经济水平为依赖,但其激烈程度不亚于赛场上的竞争。由此可见,俱乐部之间存在着两个层面上的竞争:竞技竞争和经济竞争。职业体育竞技是俱乐部之间竞争实力的对比。体育竞技越激烈,职业体育赛事的质量就越高。从不同联盟俱乐部的目标取向来看,欧洲俱乐部倾向于实现获胜最大化,北美俱乐部更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职业体育市场上,获取体育竞技的胜利更能获得市场的青睐,从而俱乐部能更有市场价值更有经济收益,因此获得体育竞技的胜利依然是俱乐部孜孜追求的目标,并且,体育竞技是职业体育的根本宗旨,是职业体育的魅力所在,体育竞技能够赢得社会对职业体育的信任与支持,离开了体育竞技谈职业体育经济也就没有意义。经济竞争是在体育竞技外的俱乐部之间财力的对比。例如,优秀球员的供给量是极度有限的,为了让优秀球员为己效力,俱乐部之间会展开对这一稀缺资源的争夺,这种竞争以财力为杠杆,没有球员就没有比赛,可见经济竞争是体育竞技赖以存在的基础,失去了经济竞争,体育竞技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体育竞技是俱乐部经济实力的体现,经济竞争又能促进俱乐部竞技实力的提升。由于观众对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偏好,一家独大的俱乐部可能会因缺乏竞争而失去市场。比如美国棒球辛辛那提红袜队在1869年的赛季以56场全赢次年只输4场的比赛战绩遭遇球队解散,因为其过于强大使得观众对比赛结果的悬念失去了兴趣[2],可见俱乐部之间实力的竞争均衡关系到经济影响,因此限制俱乐部收入水平的差异,维持竞争均衡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早期学者并未提出“竞争均衡”这一概念,但表达了类似的思想:Topkis(1949)认为:“棒球巨头们不是傻瓜。如果他们花钱把所有的好球员都买来组成一支完美的球队,谁会花钱看这支球队一次又一次毫无悬念的获胜?”[3]Rottenberg(1956)也在其研究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这种产业(棒球产业)的实质就是,所有的球队都要有着大致相当的‘尺寸(size)’,如果他们想要同时获得成功的话。”[4]Neale(1964)提出了联赛排名效应(leaguestandingeffect)的概念,强调了不同赛季排名变化的重要性。Jones(1969)提出了“竞争平等性的重要性(impor-tanceofcompetitiveequality)”这一概念。对竞争均衡的理解,Sloane(1971)认为应当将短期的竞争均衡和长期的竞争均衡区别开来,因为竞争均衡存在多个维度。他同时认为,在某一联赛中存在一两支长期垄断的球队是很重要的[5]。Vrooman(1996)指出,首先,可以将竞争均衡理解为一个赛季内联赛竞争的激烈程度;其次,是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的俱乐部不能长期垄断联赛;最后,竞争均衡也可以是一种在各个赛季中延续的表现[6]。Szy-manski(2003)做出了最为清晰的分类,他将竞争不确定性分为三类。首先是比赛本身的不确定性;其次是整个赛季结果的不确定性;最后,则是某些球队跨越几个赛季连续夺得冠军的垄断者不确定性。至于要求保持竞争实力均衡的原因,Rotten-berg(1956)、Neale(1964)和Jones(1969)认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不考虑反垄断法律的前提下,普通企业最理想的状态是获取垄断。但当考虑职业体育时,如果一支球队的竞争对手越强大,比赛越精彩,优质的比赛越呈现则获得的经济收益就越大。如果一支球队的优秀运动员越来越多,在联赛中连连获得冠军,也会慢慢陷入观众流失、收入递减的困境。为了维持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均衡,联盟作出很多制度安排,可称为竞争均衡机制。
1.2同一项目联赛(联盟)之间的竞争与垄断
美国棒球联盟(MLB)首先赢得了其反垄断地位。1922年,联邦联盟的巴尔的摩俱乐部因对国家联盟开出的购买俱乐部的价格不满而进行起诉,认为大联盟购买联邦联盟的俱乐部,迫使俱乐部离开的不合理。最高法院支持了被告,认为谢尔曼法不适用于美国棒球大联盟。1953年,图尔森因拒绝被送到美国棒球扬基系统中的另一支小联盟球队而起诉纽约扬基队,该案在地区法院被拒绝受理,上诉更高法院又被驳回,最高法院根据棒球联邦联盟的权威判决支持地方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认为在联邦联盟巴尔的摩俱乐部的判例中,棒球不在联邦反垄断法规制内。之后国会也没有通过立法改变这一状况……之后的案例中,法庭尽管认为棒球不应获得反垄断豁免,但明确坚持对豁免的任何改变应来自国会,因此坚持了以往的判决。然而其他职业联盟都遭遇了对其垄断地位的严峻挑战。以美国橄榄球联盟为例,1922年建立了国家橄榄球联盟(NFL),1960年成立美国橄榄球联盟(AFL)。2个职业联盟的竞争使两个联盟的利润都减少,最终NFL和AFL在1970年合并,组成26支队伍。再看北美篮球联盟,1937年,国家篮球联盟(NBL)成立,由14家俱乐部组成,1938年其中5支面临失败,直至1942年仅剩下4支俱乐部,二战后NBL重新扩张到12支俱乐部。当时美国篮球协会(BAA)拥有11支俱乐部,与之展开了激烈的竞争。NBL将俱乐部建立在白人运动员集聚的地区,有良好的篮球群众基础,而BAA则在波士顿、费城、纽约等地。1949年,NBL和BAA的业主共同组建了国家篮球协会(NBA),最初有17支俱乐部组成。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北美的四大联盟就没有再遭遇过竞争联盟的干扰。之前的竞争联盟要么被兼并,要么很快破产,最终存在的联盟都代表了本国该项目最优品质赛事的唯一生产者。可见联盟的最优效率规模对于消费者数量而言是足够的,很难有竞争对手再进入的空间。这主要是由于职业体育的重要劳动力即优秀运动员太少,属于极其稀缺的资源,当两个联盟同时竞争一个优秀运动员或者球星时,则需要互相抬高薪水作为谈判资本,伴随而来的是联盟支出的大幅度提升;而竞争联盟无法维持垄断价格,又导致联盟收入的减少。因此,一个无疑联盟是最优选择。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职业体育联盟这种独特的经济特性给出了不同的解释。Neale(1964)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多产品企业,职业体育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联盟中所有职业球队联合在一起生产产品。20世纪80年代后,很多学者指出美国职业联盟属于垄断组织。这种形式严格限制潜在竞争对手的加入,对消费者、运动员也造成一定利益损失。例如,新的俱乐部在进入联盟和重新选址过程中,受到联盟的种种限制;联盟整体出售电视转播权时,媒体也认为联盟具有垄断地位优势。LanceE.Davis认为,MLB的组织运作形式如同一个经济卡特尔(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限制了竞争,分割了市场。StephenF.Ross认为,对实行运动员专有制的联盟应启动反垄断机制,但他也承认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充分解释各大联盟的垄断性扩张行为[7]。Vrooman(1997)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中的球队是为了最大化联盟的利润而一起共事的半自治单位,职业体育联盟决定着从比赛结构到球队变迁机制。Quirk和Fort(1999)研究球员、纳税人、球队老板和电视转播是如何被联盟的垄断行为影响的并如何做出应对的,他们认为要恢复一个有竞争性的环境,主张竞争会释放市场的力量。但他们也无力证明竞争的增加会带来经济和社会收益的增加[8]。Noll(2003)等学者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属于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这样界定能够解释职业体育联盟能够获得反垄断法等方面的法律豁免。我国学者王莉(2005)认为,美国职业体育产业属于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就联盟的市场属性而言,它属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由于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企业属性较强,从而形成了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实现所有俱乐部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职业体育联盟的市场属性应该适度,否则将对联盟的独家垄断地位造成负面影响[6]。王庆伟(2005)认为,通过垄断,单个俱乐部不再以自己的成本和需求来确定利润最大化产量,而是接受总体市场利润的一定份额,而且往往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保护了实力弱小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实现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群体的共生[9]。张保华等(2010)探讨了作为单一实体的职业体育联盟的企业特征及其本质,是由多间俱乐部以平等方式合作生产赛事服务产品的独立的组织实体,属于一种“联合企业”,通过机制安排,具有团队生产特征[10]。姜熙、谭小勇(2011)认为,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对作为职业体育市场基础性结构的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许多反垄断案件的判决结论[11]。
1.3职业体育产品与其他休闲娱乐产品的竞争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加,使得各种休闲娱乐产品占据生活,各种娱乐项目之间的选择余地越多,代表职业体育产品与其他休闲娱乐产品的竞争越激烈。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同休闲娱乐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整个休闲娱乐市场如同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没有任何一方具备完全的竞争优势,企业间开展激烈的价格竞争;而对于球迷而言,对运动项目的热爱和对球队的忠诚决定了职业体育产品对他们而言是不可替代的,甚至职业体育运动项目之间也不存在替代性。职业体育联赛的经典产品,如英超、德甲、意甲、美职篮、国际网球四大公开赛、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等职业赛事,是职业体育赛事服务运营的成功典范,不仅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且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而国内的中超联赛(CSL)和中职篮(CBA)联赛却面临品牌口碑不佳、上座率不高等问题。如何提升职业体育产品的竞争力,培养球迷的忠诚度,创造更大的市场,是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职业体育联赛(联盟)应对竞争的机制
针对不同层次的竞争关系,职业体育联赛(联盟)设计并实施相关的竞争机制,可分为垄断竞争均衡机制和品牌营销机制。
2.1竞争均衡机制
职业体育联盟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联盟内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通过一系列手段维持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均衡,这一系列制度可称为“竞争均衡机制”,主要包括收入分享制度、转会制度、选秀制度和工资帽制度等。但对于这些制度的设计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同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2.1.1收入分享机制。收入分享机制主要指职业联赛(联盟)为了维护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均衡,统一分配联盟收入的制度。这主要是为利润的平均化设计的,希望缩小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包括门票收入的分配以及电视转播权收入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因项目而异,例如NFL每年通过门票销售、电视转播合同、特许经营等渠道所获的86%的收入都由联盟在俱乐部中平均分配。收入分享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影响是许多体育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Rottenberg曾提出著名的“不变性法则(InvarianceProposition)”,他认为,联赛俱乐部之间的球员分配不会受到球员产权归属的影响,因此,诸如保留条款等一系列的手段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会影响联赛中球员的分配情况,也不能够对联赛的竞争均衡造成影响。El-Hodiri和Quirk(1971)对这一法则进行进一步分析,指出如果俱乐部有不同的获取收入的潜力,收入分享的重新分配不会影响运动员的分配[12]。Kesenne(2001)指出,收入分享与竞争均衡之间的关系取决于收入分享的形式,比如是进行门票收入分享或是奖金池分享[13]。然而在以上所有研究中,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假设:联盟中的球员资源是有限的,当俱乐部考虑购买新的球员资源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会在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削弱联盟中其他球队的实力。这一假设在封闭的北美职业体育联盟中是可行的,但在后博斯曼时代[14]的欧洲职业足球领域显然无法成立,因为欧洲国家的联赛都是开放的。在后来的研究中,Szymanski和Késenne(2003)指出,如果在一个球员供给为弹性而非固定的联盟中,收入分享会导致竞争均衡情况的恶化。他们同时认为,在Quirk和El-Hodiri(1974),Fort和Quirk(1995)以及Vrooman(1995)的研究中其所认为是一种纳什均衡的情况实际上并非是是纳什均衡。然而,他们仅从一个简化了的只有两支球队的模型着手开始他们的研究,而将研究推广到多支球队的联盟中之后的结果并不完全一致。“不变性法则”的另一个理论假设是联盟中球队都是利润最大化的,而在Kesenne(2000)和Vroom-an(2007,2008)的研究中,他们指出“不变性法则”在追求获胜最大化的联盟中不能成立。Szymanski和Kesenne(2004)建立了一个即使在获利最大化的联赛中也不满足“不变性法则”的模型,在Contest-NashConjectures的联赛中,收入分享将降低联赛竞争均衡而不能加强之[15]。收入分享的这种效果被称为钝化效应,按照研究者们的解释,收入分享使得高收入者不再愿意大幅投入,而低收入者也选择降低投入而等待高收入者的分享。Lang,Dietl和Werner(2009)认为在一个只拥有两个俱乐部的联赛中,当一家是利润最大化,而另一家俱乐部是不计投入的获胜最大化时,收入分享毫无疑问会降低竞争均衡的程度。Dietl,Grossmann和Lang(2011)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收入分享在哪些情况下会对竞争均衡产生怎样的影响。他们又发现市场规模和球队胜利意愿也在收入分享影响竞争均衡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当小市场规模的球队拥有较高的胜利意愿而大市场规模的球队偏向于追求利润时,收入分享会降低联盟的整体利润,而当小市场规模的球队拥有较强的获利倾向,而大市场规模的球队偏向于追求胜利时,收入分享会提升联盟的整体利润。
2.1.2转会制度。保留条款减少了球员的自由流动,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反对。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美四大职业联盟开始实行自由。不同联盟对自由的限定不同,球员要获得自由转会权利必须满一定服务年限,MLB为6年,NBA为5年,NHL和NFL为4年。在欧洲,博斯曼法案的施行为体育经济学家们考察球员自由转会对竞争均衡的影响提供了研究对象。博斯曼法案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力量发生了变化,球队不再具有垄断地位,而球员逐渐成为垄断的卖者。合同到期之后,球员不再受到过往的保留条款的限制,市场力量转移到了具有优秀能力的球员一方,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提供较高经济收入的球队。欧洲多位学者在其研究中分析了博斯曼法案对球员流动的影响(Darby,2001;VandeMoortele,2003;Dejonghe,2004;Poli和Ravenel,2006),他们普遍认为,在获胜最大化的欧洲足球领域,球队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购买优秀球员上,联赛内以及各国联赛之间的竞争使得优秀球员向高收入联赛流动。Zimbalist(1992)发现,在棒球大联盟引入自由转会前后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各个阶段,受垄断剥削的程度存在显著差异[16]。其他研究者Scully,1989、Bal-fourandPorter,1991、QuirkandFort,1995、Vroom,1995、Butler,1995、Horowitz,1997、Dep-ken,1999、Eckard,2001等人比较了1976年引入自由转会后联盟竞争均衡的变化,部分结果显示竞争均衡得到提高,部分则没有变化。造成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其它影响竞争均衡的因素没有得到控制。
2.1.3选秀制度。联盟的选秀制度始于1934年,通过选秀让俱乐部挑选合意的优秀球员,对新进球员进行合理配置。以NBA为例,每年总决赛之后,NBA举行一年一度的选秀大会,根据参选球员在大学或高中期间的比赛表现进行打分排名,各俱乐部按照常规赛成绩倒序挑选球员,一轮挑选一名,进行2~3轮。选秀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将较为优秀的运动员资源分配给水平相对较差的队伍,以平衡强队与弱队之间的差距。Daly和Moore(1981)最初测量了1965年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实施选秀前后竞争均衡变化情况,来考察选秀制度是否达到了其预计效果。他们发现,在国家联盟中,竞争均衡程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在美国联盟中,竞争均衡的变化程度要小一些[17]。Croix和Kawaura(1999)对日本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日本职业棒球联赛和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一样,在1965年实施了选秀。他们使用基尼系数来测量竞争均衡程度,结果表明,竞争均衡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他们表示,这一结果和Fort和Quirk(1995)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研究结果完全一致[18]。Grier和Tollison(1994)考察了美国职业橄榄球大联盟中的选秀情况,通过检验选秀和胜率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获得较好的选秀位次的球队,可以在三到五年之内实现球队成绩的显著变化[19]。2.1.4工资帽和奢侈税制度。工资帽是NBA于1984年最早引入的。由于球员身价不断被抬高导致俱乐部支出的剧增,为了限制对运动员的竞争,设置了运动员工资只能占俱乐部收入的一定比例。奢侈税则是按规定征收的惩罚俱乐部的费用,以保证球员的总工资不超过指定比例,所征的税用来补助经济困难的俱乐部。研究者通常认为有效的工资帽能够增加竞争均衡,但要使其发挥作用,其规定往往过于复杂。Fort和Quirk(1995),Kesenne(2000)认为,NBA工资帽效率低的原因是其免除规定过多[20],工资帽会降低运动员收入,但并不影响竞争均衡[21],Vrooman(1995)则认为工资帽是无效的,对专业化水平高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并没有影响[22]。
2.2品牌营销机制
为了提升职业联赛的影响力和球迷的忠诚度,增强职业体育产品的竞争力,体育联赛(联盟)建立了各自品牌营销体系,尤以NBA为成功案例。NBA通过大众传媒、商业广告等手段扩大市场,建立全球化发展战略,尤其重视明星球员的营销。围绕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品牌营销理念,贯彻于整个体育产品生产过程,从市场定位、产品研发到产品推广,都有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在美国篮球联赛NBA品牌的创建过程中,篮球赛事由单一的联赛发展到全球球星的巡回表演赛、篮球全明星赛、篮球三分球比赛、扣篮大赛等多种形式,不断创新改变比赛规则使比赛更加精彩,在赛前和赛中暂停和休息时场地空出的期间,安排球场啦啦队、吉祥物暖场表演,提升赛场气氛,赛场观众还有机会获得明星签名的球衣球鞋等等,增强了观众的参与度和融入感。职业体育联盟的品牌营销机制是一种集合多方资源的整合营销,包括向消费者营销赛事产品和服务,如门票销售和吉祥物、纪念品、队服等球赛周边产品的销售等等;借助职业体育赛事对其他企业进行的营销,如赛事赞助、广告宣传、赛事资源无形资产销售等等。为了充分开发和利用职业体育资源,联赛选择和专业的企业进行合作,如赞助商、合作媒体,借鉴专业企业的知名度和经验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借助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大众媒体对联赛进行宣传和包装,充分发挥明星效应,打造自身的赛事品牌。
3小结
纵观我国当前职业体育的发展状况,在竞争均衡机制和品牌营销机制的安排上都不尽如人意。由于联赛本身质量不高,联赛收入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联盟差异巨大,并且由协会(中心)支配联赛收益并提取一定比例,各俱乐部分享的收入微不足道;国内尚不存在完全开放的职业体育后备人才市场,选秀制度也难以正常进行;从限薪方面看,球员与俱乐部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导致工资帽制度很难推行,出现财力雄厚的俱乐部不断购买顶尖球员,常年霸占联赛排名的首位。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自律机制,我国职业体育联赛曾面临严重的道德危机,假球、黑哨、赌球等不良行为都对联赛口碑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有益的竞争均衡机制和品牌营销机制对于我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良好的制度安排才能不断提升职业体育产品的竞争优势,促进职业体育的竞争活力。
作者:陈晨1;胡佳澍2 单位:1.浙江农林大学体育军训部,2.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