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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薪酬体系演进及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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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薪酬体系演进及发展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五期

竞技体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运动场上表现个人出众的身体能力之外,世界各国(地区)都将其作为展示国家形象与力量的舞台。基于此,竞技体育在很多国家都被当做公共事业予以发展。我国也不例外,体育事业从无到有,逐渐建立了各级训练队伍,构建出完善的训练体系,为竞技体育的腾飞奠定了制度、人力和物质基础。随着时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人力资源成为影响事业发展的核心元素,在体育事业中,如何给予运动员合理薪酬,既能促进他们刻苦训练、积极参赛,又能体现合理的市场价值,做到投入效率最大化成为国家、集体乃至个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回望我国专业运动员薪酬的演延历史,对当前薪酬特征进行深刻剖析,并提出未来薪酬改制的基本路径无疑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运动员薪酬构成与体系演化

早在1950年,我国就成立了体育主管机构,但是由于人员不齐,制度缺乏等问题,运动员工资并未被明确规定。运动员多依照入队之前时的身份予以认定,这种状况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所改观。1985年,前国家体委制定颁布了《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公布意味着我国运动员工资体系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当时主要考虑“少劳少得、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和工资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的原则。根据运动员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原则上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评定。一般定为四等津贴最低档(六类工资区为58元)。运动员现行工资低于运动成绩相应津贴等级的,均可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这一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我国运动员工资逐步制度化、体系化。直至1992年,我国政企不分、人员庞杂的弊病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进步与公平。党在十四大上明确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由此,我国体育事业走向逐步分流的道路。运动员也逐步分为专业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两类。第一类专业运动员依然由省市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等事业部门负责培养。这些项目一般市场开发度不高,前期投入较大,欣赏性较差,却又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中主要夺金项目,因此只能由国家代为培养。他们的经济性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训练津贴、成绩津贴、奖金组成。非经济薪酬则包括就业安置、职业能力转换、各类保险、运动伤病保障以及广告权益等。

这种薪酬分配主要套用我国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体系。到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尝试市场化的退役运动员安置途径”,这一变化意味着运动员不再终身享受事业职工待遇,而逐渐转为市场化安置。工资结构也逐步倾向于绩效工资方向发展。第二类是职业运动员,这类项目最初只有足球、篮球、象棋、围棋等少数的几个项目。职业化运动员按项目类型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俱乐部性质的职业运动员,如足球、篮球等,这类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归属于俱乐部所有,其薪酬包括基本工资、训练津贴、出场费、奖金和商业广告等;第二种是个体项目,如台球项目、高尔夫等,最典型的代表是丁俊晖,其薪酬主要依靠出场费、比赛奖金和商业广告等组成。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完全依靠市场对运动员实力的评价,收入与他们的竞技能力、职业素养等直接挂钩,完全属于自负盈亏。当然,我国竞技体育正处于转型期,有些项目正由专业逐步走向职业,如乒乓球、羽毛球联赛,尽管都称之为职业联赛,但这些运动员都来自各个省队,身份隶属于体育局专业队,只是代表俱乐部进行比赛,在整个培养期间,俱乐部并未参与投资,因此俱乐部对运动员这一人力资本具有部分产权,运动员代表俱乐部参与赛事,薪酬由俱乐部支付,而部分权利则有俱乐部与乒协(各专业队)共享。这是一种典型的双轨制身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过渡形式。

2我国运动员薪酬体系特征解读

专业、职业和双轨制三种薪酬体制分别代表着我国竞技体育在特定的社会转型期竞技体育的几种选择。它们的形成、演变和发展是不断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必然产物。三种薪酬体系在评价对象、考核机制、薪酬构成等多个方面都有着显著差异(见表1)。总体而言目前我国运动员的薪酬体系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2.1偏重经济性薪酬自从我国竞技体育融入国际大家庭之后,短时间内实现了快速的、跨越式发展,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归功于运动员在“为国争光”的目标下拼搏奋斗的结果。“为国争光”在近百年来,成为国人所奋斗和努力的目标,中国体育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获得了国家、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在物质条件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了竞技体育的腾飞。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与个人作为市场的主要构成元素,以获得最大收益为终极目标。基于这种逻辑,我国无论是专业运动员,还是职业运动员都极为重视经济性薪酬的激励作用。通过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运动员的薪酬形式多采取高弹性模式,运动员能获得多少薪酬完全依赖于比赛成绩的高低,当运动员成绩非常优秀时,薪酬非常高;而当成绩非常差时,薪酬非常低。通常,在职业赛事中,可能运动员之间的竞技成绩相差极为微小,但由此带来的薪酬差距却极为巨大,经济学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赢者全得型”分配方式。尽管这种重视经济激励的措施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单一市场化调节,却难以避免其自身带有的弊端,如短视、盲目和局限性。这种“赢者全得型”分配方式,是典型的高差异性组合,会使得运动员缺乏安全感,也会导致低收入群体产生消极、抵抗等情绪,易产生短期行为的倾向。为获得成绩而不择手段,甚至可能采用危机自身或他人的安全的手段(如兴奋剂、球场暴力等)。由此可见,我国目前重视经济性薪酬的方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但在改制过程中更要重视非经济性薪酬(如精神薪酬)的完善与补充作用。特别是针对我国当前运动员文化素养低,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现实情况下,这一诉求显得更为强烈。

2.2我国运动员薪酬二元化特征较为明显当前,运动员的参赛已经由单一的、公益性的为国争光的活动转变为双重的、公益与利益并重的活动。这一转变必然导致身份的重新认定。以公益为主的专业运动员薪酬主要来自国家或当地政府,而以谋生、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竞技运动员,其薪酬必然依靠所属俱乐部或参赛奖金等。身份的二元化带来的危害是显著的:首先,当公益与私利产生矛盾时,俱乐部、运动员与国家,必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特别是在缺乏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必然会给给竞技体育运行带来了某种混乱[1]。其次,专业运动员的付出与所得产生背离,有悖于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对于明星运动员如刘翔、孙杨等人而言,职业生涯的收入足够他们支付余生的消费;而多数运动员则必须为生存、发展而不得不重新择业,付出与回报显然失衡。从课题组对辽宁省田径队的调查显示,多数队员人均收入在4万元左右,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甚至低于当地初级建筑工的人均收入。由此可见,无论人力资本还是先天才能,对于这群将青春奉献于赛场的运动员而言,这一薪酬显然是偏低的。更有甚者,由于编制限定,很多运动员还游离在体制之外,只被赋予了实训身份。截止到2013年,全国在训运动员33294名,正式在编的仅17444名,而以试训、集训等名义在训的队员达15850人。这些没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就算国家和各省市出台一些退役保障办法,他们也享受不到[2]。最后,身份二元化使得个别项目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以乒乓球联赛为例,这些项目运动员薪酬由俱乐部承担,而身份仍归属专业队,这就使得俱乐部只有赞助义务,而没有人力资源开发的权利,影响到乒超联赛的健康发展。

2.3我国运动员薪酬体系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职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当俱乐部运行不畅时经常会遇到破产、兼并或者收购等行为,这些因素无疑会影响到运动员薪酬发放。近几年欧洲经济危机对职业联赛的影响是显著的,即使西甲联赛也难以幸免,“西甲联赛的总负债达到了21亿欧元,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西甲还能存活多久都是个问号”[3]。而在我国运动员的薪酬则受到政府行政的管理、干预。即使最早实施职业化的足球、篮球等几个项目也不例外。不少俱乐部如鲁能、国安等都是有国企做后盾。即使民企赞助的俱乐部背后往往也有政府的影响,在俱乐部出现问题时进行干涉,维稳,如大连市每年会对本市的中超队伍(大连实德和大连阿尔滨)投入部分扶持资金,以维持俱乐部的正常运营。2012年处大连实德陷入财政危机,大连市携手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了托管,对保障实德顺利完成该赛季的联赛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无论专业运动员还是职业运动员相比国外联赛,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政府的扶持与保护。当然,不完全市场经济形式也有其弊端,往往造成行政干预过度,政企不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触及到资方和劳方的利益,产生一些矛盾,这一问题在双轨制联赛中最为明显。如何协调几方面的关系,理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市场中的作用,是当前管理人员和很多俱乐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4职业化发展趋势业已确立除了足球、篮球等职业化队伍以外,专业运动员也逐步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可以说,职业化道路是当前三种薪酬体制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体育职业化发展的表现首先是竞技目标的转移。一直以来,专业运动员是举国体制下的产物,带有鲜明性的计划色彩。运动员以为国争光,实现效用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一旦从体校升入专业队就意味着捧上“铁饭碗”,享受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和待遇。然而,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推进,很多体育项目已经摆脱了单一为国争光的政治目的。专业运动员除了承担政治任务(奥运会、全运会等)之外,还可以参加黄金联赛、钻石联赛、各类邀请赛等赛事,这些赛事多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参赛目的的。其次,专业运动员的职业化趋势还表现在薪酬方式的转变。以前拥有的事业编制意味着退役之后国家和地方负责安置工作,而现在事业编制带有鲜明的合同性质——运动员在役期间享受事业待遇,一旦退役,地方会给予一定补助,然后队员自主择业。这种方式与职业联赛无疑。另外,在工资发放上,以往专业运动员工资较低,侧重职务、岗位晋升。而现在的运动员薪酬则更多的体现在经济性薪酬的发放上。通过对辽宁田径管理中心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当前专业运动员刚入队即可拿到2700左右的薪酬,另外还带有五险一金,工资随着比赛成绩的提高而不断增长,是典型的企业绩效工资形式,由此可见专业运动员薪酬呈现职业化趋势。

3运动员薪酬发展路径

3.1薪酬设置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薪酬既是实现激励作用,促进资本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个体发展的前提物质基础。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员工是成为企业经营成功关键,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取决于对员工的管理。“人本主义”成为薪酬管理的核心思想。以人为本理念侧重员工积极性的推动以及潜能开发。对于体育事业同样如此,当社会资源匮乏时,我国不得不选择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策略。利用举国体制,将有限资源用于发展重点项目上,在急于摆脱“东亚病夫”和贫穷落后的国际形象的诉求下,运动员以国家荣誉为奋斗目标。号召运动员贯彻“三从一大”思想,力争实现竞技体育成绩的突破,此时的运动员以国家和集体为本,个人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片瓦”、“一根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竞技体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推动和事业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项目逐步走向市场,市场经济以“逐利”为最根本的目的,而运动员则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载体,企业(俱乐部、行业协会等)以运动员创造最佳成绩,实现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在这种大背景下,俱乐部、运动员等为提高成绩,采取了若干非正常手段,兴奋剂、假球、黑哨、贪污、贿选等事件层出不穷,竞技体育甚至连奥运会都被蒙上阴影。这些异化现象不但对运动员身心产生极大危害,而且也危及到项目自身的健康发展——我国足球投入逐年增加,而成绩不尽人意无疑与这些异化现象有着直接关系。另外,在“锦标主义”、“金钱主义”蛊惑下,很多运动员、教练员因奖金分配等问题诉诸公堂,甚至因收益不均,而过早的退出体坛,给个人、行业乃至国家都带来极大危害。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本位还是金钱本位都难以避免的由此带来的危害。随着科学与时代的进步,更强调人的自我价值实现、人的多层次需求和社会属性的现代人本主义(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大内的Z理论和莫尔斯的超Y理论等)逐步成为现代薪酬管理的核心理念。运动员既是竞技竞赛的表演者,同时更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一方面为社会贡献出精彩的表演,同时他们也享有与大众同等的发展权利,无论是强调国家本位还是物质本位都不能抹杀运动员作为“社会人”的现实,另外,也只有以人为本,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他们训练、比赛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竞技体育的不断前行。

3.2薪酬设计积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尽管已经逐步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来,但是相应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仍远落后于俱乐部硬件发展的步伐,行政管理差,规范化程度不足,随意性较强。具体表现为人员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行政部门越界管理企业等现象时有发生。俱乐部内部,领导层权利过于集中,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一把抓。外部职业队伍建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俱乐部利益冲突与矛盾时,法制往往被行政所替代。表现在薪酬方面,传统管理体制下的薪酬体系已经难以有效地支持现代企业的经营战略,尤其是在竞技体育市场化、职业化进程中,原有的薪酬体制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健康发展。首先,原有薪酬体系激励效果不佳,缺乏弹性。薪酬差距不能真正体现队员能力、天赋及训练和比赛的付出。其次,制度的僵化还表现在缺少凝聚力,不利于合作氛围的形成。传统体制中运动员为国家、地方荣誉而奋斗,随着市场的介入,企业赞助、广告、奖金等使得收入呈现多样化趋势。传统薪酬制度面临这种转变产生极大不适,表现在现实中就是队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要求不断提高,运动员与教练、俱乐部以及投资方逐步产生分歧,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最后,传统薪酬战略往往将目标定为吸引和保留员工方面,激励机制不足。因此,应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遵从市场经济法则。为了适应市场机制,发展职业体育,必须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现代管理机制,以实现职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同时敦促和帮助各俱乐部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如工资制度、运动员退役保险、奖励制度、退役就业帮扶制度等等。并加大监控力度,使得这些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3.3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利教育是非经济性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绝大多数运动员职业生涯是短暂的,一旦体育生涯结束就意味着运动员必须重新进行职业选择。而职业转换带来的问题就是不同职业之间的对接,显然教育是两者之间最好的粘合剂。因此对于运动员而言,让他们享受充分教育的权利是提高他们非经济性薪酬的首选方式。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很重视对运动员的素质培养与文化教育[4]。以美国为例,从初中、高中到大学,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核心课程才能继续在运动队训练,如果达不到学习标准要求则不能参赛。这使得美国运动员都极为重视文化学习,华裔球星林书豪边读书边拍球现象在美国球员中不足为怪。俱乐部一般不负责队员的文化学习。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俱乐部不敢收留,教练会劝学生停止一段时间训练,通过学习后再来继续参加训练。正是这些制度保障了美国运动员的教育权利,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省队在制定薪酬体系时,将运动员文化教育作为薪酬的组成部分,在学校资源、学习时间、资金支持及师资配备方面给于充分支持。反观我国,运动员进入高校,多数是为了“混文凭”。运动员、高校与省队各取所需,似乎是三赢局面,然而,运动员本身文化水平并未得到实质性提高,使得运动员一旦走向社会,文凭成了一张白纸,并不为社会企事业单位认可。而美国作为名副其实的竞技强国,运动员退役后就业问题并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运动员从事职业运动的整个生涯都注重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在职业转换时困难并不显著。

3.4加强退役能力转换的培养,积极引进社会保障体系拓展就业路径是对退役运动员最好的报酬。在近邻日本、韩国中,他们的运动员大都心甘情愿地留在与本身专业有关的圈子里。以足球为例,日本运动员留守足坛可以达到70%以上,而韩国可达到90%。由于这两个国家足球氛围较好,专业球队需要教练,另外,企业、大学球队都需要技术一流且经验丰富的高水平球员去执教。我国各级队伍及俱乐部应借鉴韩日的成功经验,加强对运动员退役的保障。首先培养他们执教能力,突出的竞技能力只能是优秀教练的因素之一,执教队伍既需要良好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技战术能力,又需要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除此以外,还应加强对运动员伤病、退役保障。法国等国家为运动员在制度上的保障提供了参照模版。早在1946年法国就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随之建立了运动员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法国实施文化教育与运动技能双向发展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使法国的适龄运动员已经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另外,法国卫生体育部与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就职的企业签订官方合同,使运动员可以半工半训,企业享受政府补助。

3.5提高基础工资所占比重我国运动队与俱乐部都重视激励机制,对基本薪酬重视不足,因此造成部分项目运动员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必然会影响到正常训练、比赛。刘翔曾在政协会议上提出,他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当然这是指的基本薪酬,另外,男排、女足、冰壶等队伍都反映出这个问题[5]。通过对辽宁田径队的调查也显示,青年队员月薪除了五险一金之外,到手的工资在2570~2800元之间[6]。而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新世纪实现新跨越新征程谱写新篇章》报告中提出,201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35083元。这就意味着,这些稀缺人才的价值刚刚达到或低于人均收入。对于多数运动员而言,这种薪酬显然低于他们自身价值。因此,应适当提高运动员基本薪酬,满足多数垫脚运动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作者:铁钰 崔国文 邹月辉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 滨州学院 体育系 大连理工大学 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