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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杂志》2015年第七期
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JacquesRogge)宣称:“在奥运会历史上,首次实现所有代表团都有女性运动员参赛,这是推动性别平等的重要一步。”2012年伦敦奥运会共设置26个大项、36个分项、302个小项,其中,女子项目和包括女子参与的混合项目达140项,女性运动员参赛比例更是达到了44%,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派出女性运动员参赛,中、俄、美3国女性运动员参赛人数甚至多于男性运动员。此外,伦敦奥运会还首次增设了女子拳击项目,在奥运史上首次实现了所有大项都有女性参与。但仅以此来说明奥运会实现了“男女平等”,尚不足以令人信服。回顾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兴起以来女性的参与历程不难发现,现代奥运会的发展史实际就是一部女性参与奥运会的斗争史。女性运动员从最初被拒斥于奥运赛场之外,到后来的深度参与,无论是女性参与人数,还是参与项目,都堪与男性平分秋色。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女性对平等的诉求,体现出现代女性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显然,女性参与奥运会超越了体育运动本身,被赋予了“性别平等”的符号意义。
1.1奥运会的拒斥与女性的参与无论是古代奥运会,还是现代奥运会,“作为历史上弱势群体的女性,曾长期被排斥在以男性为主导的体育大门之外,其应有的体育参与权利被剥夺[10]。”女性参与奥运会的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拒斥与抗争的博弈中逐步得以实现。92众所周知,古代奥运会自诞生之日起,禁止女性参与便是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古代奥运会是作为一种宗教性的庆典活动而存在,由于“运动会的神圣性,除了德墨特尔的女性神职人员外,妇女不得参加,甚至是作为观众也不行[1]。”古代奥运会从一开始就是男性的竞技场,女性并没有得到“诸神的眷顾”。不仅古代奥运会禁止女性参与,现代奥运会复兴之初亦没有赋予女性参与竞技的权利。“现代奥林匹克之父”皮埃尔•德•顾拜旦(PierreDeCoubertin)出身于法国贵族家庭,深受古希腊文化的熏陶和英国绅士教育的影响。他认为,体育运动是青年进行自我教育,砥砺品行的活动。他将奥运会定义为“以国际主义为基础、以忠诚为手段的、以艺术为环境的、以女性的喝彩为奖赏的庄严的、周期性的男性体育精神的展示[2]。”在顾拜旦眼里,奥运会仍然是男性的竞技场,女性只是为男性喝彩的配角。相对于古代奥运会,虽然赋予了女性观赏的权利,但仍然拒斥女性的竞技参与。虽然奥运会拒斥女性参与,但随着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女性为争取奥运参与的平等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英国早期女性主义代表性人物,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坚持认为,“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其本身是错误的,……这个原则应代之以完全平等的原则,不承认一方享有权力或特权,也不承认另一方无资格[16]。”同样,作为英国早期女性主义者的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其著作《女权辩护》一书中坚称:“女性应当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基本权利。”在早期女权主义者的推动下,女性争取到了部分体育参与的权利。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末以来,美国波士顿妇女掀起的体育热潮,迅速波及英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一场妇女争取体育权利平等的运动。在这一时期,女性不仅参与了大多数体育项目,还出现了妇女体育团体和运动竞赛,如法国卢丹夫人创建了“法国女子体操协会”;德国约•维塔雷夫人成立了“妇女体育协会”;英国伯明翰出现了妇女游泳俱乐部。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顾拜旦等人为复兴现代奥运会进行不懈努力时,女性体育早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尽管顾拜旦等人明确反对女性参与奥运会,但奥运会的女性参与趋势势不可挡。“由于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并不会自动改变其性别权力结构,女性们则只能通过挑战和改变男性主导地位的途径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虽然顾拜旦等人强烈反对女性参与,但并没有阻止女性参与奥运会的步伐,通过努力和抗争,女性参与了1900年的第2届法国巴黎奥运会比赛,由此拉开了女性参与奥运会的序幕。尽管女性首次参与奥运会比赛的项目有限,仅限于高尔夫和网球两个项目,但其意义重大,这标志着女性参与奥运会权利的获得。随后,女性相继参与了1904年和1908年奥运会,在1910年卢森堡会议上正式批准了女性参加奥运会。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奥运会中断8年。在1920年国际奥委会的安特卫普会议上,顾拜旦又一次表示了他反对妇女参加奥运会的意见,并提出取消全部女子竞赛项目。但法国的克拉瑞回击说,“强健的妇女将使人类更坚强,况且有些妇女已经能够与男子相抗衡了[12]。”之后,顾拜旦又向大会提出奥运会比赛是否应该接纳妇女参赛,与会人员一致回答:“应该”。现代奥运会的女性参与,从最初的拒斥,到后来的参与,既是时展的进步,也是女性为争取体育权利而不懈努力的结果。当时蓬勃兴起的女性主义运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2女性参与奥运会的机会平等19世纪末兴起的早期女性主义运动,通常被称之为“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其目的在于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其实质是追求“两性平等”。要求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等。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女性体育权利的获得奠定了基础。在延续了1168年的古代奥运会上,女性一直被拒斥在奥运之外,她们既没有参赛资格,也没有观看的权利。尽管斯巴达女性拥有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但其目的在于增强体质,以便能够生育出强壮的后代,而并非为了参与奥运会。顾拜旦等人复兴的现代奥运会,延续了古代奥运会“拒斥”女性的传统,奥运会依然是男性竞技的“天堂”。然而,时逢女权意识的“觉醒”,参与奥运会便成了女性在体育领域争取与男性平等权利的关键所在。1917年,在艾利斯•朱利爱特的倡导下,“法国妇女体育联合会”成立,负责法国妇女田径比赛的组织与管理,为了进入奥运会核心赛事———田径比赛行列,她成立了国际妇女体育联合会(FSFI),并于1922年在巴黎举办了首次“妇女奥运会[3]。”诸如此类女性争取体育参与权利“两性平等”的事例,正是早期女性主义运动推动的结果。女性进入现代奥运会,包括参与奥运会人数、参赛项目的多少,成为了“两性平等”的表现所在。从1900年巴黎奥运会女性参与开始,到1928年阿姆斯特丹奥运会女性首次进入到奥运会核心赛事———田径比赛,再到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的全面参与,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参与奥运会的机会。尤其在二战以后,国际奥委会积极支持女性参与奥运会,女性运动员无论是参与人数,还是参与项目,都得到了不断增加。近20年来更是大幅提升,到1996年第26届奥运会,女性参与项目达21个大项,108个小项,已占奥运项目(26个大项271个小项)的半壁江山,参赛人数达3512人,占参赛选手总数(10318名)的34.04%;2000年第27届奥运会,在28个大项中,女性参加了26个大项,参赛人数达4069名,占10651名参赛运动员的38.2%;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女子参赛大项达到27项,小项达127项,其中,小项达奥运会小项总数(302个小项)的42.1%。2012年第30届奥运会上,女性参与了所有大项的比赛,在302个小项当中,女性参与项目(含男女混合)更是达到了140项,在10500名运动员中,女子运动员达4650名,占44%。男、女运动员奥运参与在人数和项目比例的接近,是否说明了女性奥运参与取得了与男性平等权利?就女性奥运会参与人数和参与项目而言,女性显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从事实本身来看,女性参与奥运会的确获得了机会上的平等。从性别差异视之,女性奥运参与如果过于强调参赛人数和项目的多少,追求符号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势必会忽略女性体育和性别本身,而简单地与男性体育“划等号”。
2性别差异下的“平等”悖论
2.1女性参与奥运会的形式平等女性参与奥运会,是女性对自身体育权利的追求,也是女性主义运动在体育领域胜利的体现。尽管女性取得了参与奥运会的权利和机会,但对于女性参与奥运会,仍有着诸多反对的声音。他们更多的是从性别差异角度出发,提出了自身对女性奥运竞技体育参与的保留甚至反对意见。尽管女性参与奥运会成为事实,但顾拜旦始终反对女性参与,他坚持认为“女人的荣耀来自她生孩子的数量和质量,在体育方面,她最大的贡献是鼓励她的儿子创出佳绩,而不是自己去破纪录[2]。”不仅顾拜旦反对,在他之后的第3、第4和第5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均对女性参与奥运会和体育运动持保留和反对意见。现代奥林匹克运动遵循着“更快、更高、更强”的精神,追求对自我的超越。女性进入奥运会,显然也需遵循着这一精神,女性参与奥运会竞技体育,更多的是“以男子项目为依据,要求准入男子项目,实现女性平等化。在潜意识里女性把男性作为自己的潜在对手,把男性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然而,女性忽略了自己内心的真正需求,无视自身的身心和谐,抹杀了自己的个性发展。”这种无视性别差异的女性参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女性参与的部分奥运项目趋于男性化。1949年,第5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布伦戴奇在看到肌肉发达的女子铅球运动员后曾发出这样的感慨:“女子运动员可以参加适合她们的运动项目,如游泳、网球和击剑等,但绝不是铅球。”女性虽然捍卫了自身参与奥运会的权利,并在参赛人数和项数上逐届递增,但在部分项目中女性越来越趋同于男性。“更快、更高、更强”带来的是男女性别的模糊,特别是在现代兴奋剂的“推波助澜”下,女性运动员性别更加异化。尤其在奥运会力量型竞技项目,如投掷、举重等,女性运动员服用类固醇后男性化特征突出。欧洲女子铅球冠军获得者海蒂•克蕾格因过量服用类固醇而导致性别异化,最终不得不进行变性手术,但药物对身体的危害却不可逆转。诸如此类追求竞技体育成绩,而不顾性别差异特征,以至于通过服用违禁药物来达到竞技目的,在女性竞技项目中绝非少数。这不能不引人深思,女性参与奥运会体育竞技,究竟是追求性别差异下的“平等”,还是“性别异化”?这种不顾性别差异的女性奥运会参与,片面追求性别上的绝对“平等”,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2.2女性参加奥运会的现实不平等时至今日,女性奥运会和竞技体育参与已成为无可争辩的社会事实。这本身是一大进步,但女性奥运会参与人数和项目的增加,并非意味着男女性别的平等。萨马兰奇先生曾指出:“妇女在体育运动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并不意味着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女子同男子已经平等。事实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现实中,女性的奥运会参与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从整体上看,女性参与奥运会,无论是人数,还是项目,都与男性接近,甚至相当,但在奥运会中对女性运动员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就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日本足球队和澳大利亚篮球队都为他们的男运动员订了公务舱,而女运动员则只能坐经济舱。要知道,这个决定和队伍的水平、成绩并没有任何关系,澳大利亚女篮在过去3届奥运会上都获得了银牌,但男篮从来没有获得过1枚奖牌。”再者,沙特首位奥运女选手阿里•萨拉杰•阿布杜拉辛虽然在国际上赢得了声誉,但回国却遭到了同胞的辱骂,被称“妓女”。被媒体称之为“女性的奥运”的伦敦奥运会,首次实现了所有国家代表队都有女性运动员参赛。沙特、卡塔尔和文莱均首次派出了女性运动员,但这一突破并非是女性参加奥运会现实平等的真实写照,更多是国际奥委会与参赛国之间勉强的妥协。在一定程度上,“运动是男性文化自我实现的形式之一。作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将男性捆绑在一起,同时,把女性排斥在外。”西方体育社会学创始人埃里克•邓宁也曾指出:“体育在传统上是男性的一块领地,也是保证父权制发挥其功能的一个重要场域。”现代奥运会自复兴之初,诸多项目就是根据男性特征定义的,遵循着“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特别是速度、力量型竞技项目男性气质十分明显。然则,女性的“闯入”打破了男性垄断奥运会的传统。女性参与奥运会竞技项目,大多沿袭了“男性适用”的法则,以及“自我超越”的竞技逻辑,选择了“削足适履”的方式,直接参与男性适用的竞技体育项目。诚然,诸多女性运动员参加奥运体育竞技是成功的,但从她们身上体现出了男性气质。女性运动员的男性化,并非仅仅是奥运竞技的社会建构,更多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改变。对于这种以牺牲“性别差异”追求奥运参与“平等”的做法,是否就真的实现了“男女平等”?对此,美国社会学家杰•科克利(JayJ.Coakley)指出,“在完全喜欢控制和支配的男性价值和经验所塑造的体育活动和组织中,真正的性别平等永远不可能实现”[7]。这一观点虽有些悲观,但却提醒着我们,在体育领域的“性别平等”并非是无视性别的差异,而追求绝对的“平等”。如果仅以女性参与人数和项目的多寡来衡量体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无疑是将“性别平等”这一复杂问题简单化了。随着现代奥运会女性参与人数与项目的逐届增加,使得人们误以为体育领域的“性别平等”已实现,从而导致对“性别差异”以及现实不平等的忽视。这种不考虑性别差异的平等,并不能掩盖女性参加奥运会现实的不平等。
3性别差异下的“平等”实质
3.1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性别平等如果仅以女性参与奥运会人数和项目的多少来衡量当今女性体育取得的成就,显然成绩斐然。今天的奥运赛场上,女性撑起了“半边天”。奥运“她”时代的来临,更加突显了女性在奥运会中的重要地位。女性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奥运参与机会,但机会平等是否就等于性别平等呢?女性参与奥运会机会的平等,是女性为获取与男性平等参与奥运会权利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结果。但是,“男女的平权以忽视男女的性别差异为前提,导致的结果是女性的男性化趋向[15]”,这在女性竞技体育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美国当代著名酷儿理论家,女性主义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butler)明确指出:实现“主体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服从”的过程。女性参与奥运会,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看似是实现女性奥运会参与的“主体化”,实则是使自身“服从”男性主导的竞技体育项目。女性运动员虽然获得了与男性运动员同等权利以及同等对待,但却失去了女性气质(feminine),甚至失去了女性的生理体征。从这一点来看,女性参与奥运会机会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是以牺牲“性别差异”为代价的“平等”诉求。从人格意义上讲,男女两性生而平等,但在生物学意义和社会建构意义上,男女两性差异迥然。显然,奥运会竞技体育中由男性定义和主导的竞技体育,对于女性未必适用。如果无视性别差异,简单地将女性嵌入到男性主导的竞技体育中,对女性而言,并不公平。我们知道,女性主义运动助推了女性的奥运参与,以及体育运动领域的男女平等。早期女性主义运动强调男女两性权利的平等,这在现代奥运会发展初期帮助女性争取奥运会参与权利,进入奥运会比赛场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女性奥运参与权利的获得,女性参与奥运会的项目由点及面,逐步扩展,相应地参与人数也呈递增态势,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女性性别诉求开始由“两性平等”向“两性平权”演进。女性奥运会参与也不仅局限于参与的权利,要求扩大项目参与权,向更多男性体育项目渗透,追求竞技运动项目参与的男女平权。这种不顾性别差异,过于追求男女奥运参与的平权使得女性男性化趋势更加明显,其结果自然是女性性别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体育运动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国际奥委会仍然停留在女性参与奥运会人数和项目多寡的评判标准上。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的推动下,2012年伦敦奥运会,实现了所有参赛国均有女运动员参赛,并在奥运会中首次增设女子拳击项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罗格先生明确表示,“在我看来男运动员和女运动员没有什么区别,这是男女平等观念的体现。既然男运动员可以在奥运舞台上进行拳击比赛,女运动员为什么不可以呢?”仔细思考,不难发现,男性可以,女性亦可以,这一认知仍然无视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依然遵循着“男女平权”的思想逻辑。虽然,2012年伦敦奥运会所表现出来的性别平等被称为奥运历史之最,但在国际妇女与体育工作组特别顾问凯特(KateLaine)看来,“性别不平等的影子依然尾随着奥林匹克运动。……一旦掌声平静下来,人潮退去,我们就该继续努力在下一个4年争取到更大程度的‘平等’[8]。”对于女性奥运参与的未来走向,我们更应思考女性体育需要怎样的“平等”?是参与人数和项目的持续增长的“平等”,还是性别差异下的“平等”?唯有明确回答这一问题,才能找到平等的意义所在。
3.2人格平等才是女性参与奥运会平等实质所在女性争取奥运会参与的平等权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其中,女性主义运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经过女性主义运动的抗争和女性自身不懈的努力,女性虽然获得了奥运会参与权利和机会平等,但还存在形式平等,以及现实不平等等问题。不可置否,女性主义运动助推了女性参与奥运会的平等诉求。女性主义运动三次浪潮的诉求,经历了最初的“两性平等”,20世纪60~70年代的“两性平权”。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3波女性主义运动的到来,提出了“两性同格”。如果说平权是忽视性别差异,导致性别趋同的话,那么,“两性同格”则更加注重性别差异,强调人格平等。这给我们思考性别差异条件下女性参与奥运会的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强调性别差异,不应忽视男女之间的差异,将“平等”简化为“相同”,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追求性别差异下的平等,需要承认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并在充分考虑女性气质的基础上,赋予女性更多的选择自由。具体到女性奥运会参与以及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参与项目,还是项目选择,均需充分考虑性别差异,而非简单地认为“男运动员可以,女运动员也可以”。奥运会中“更快、更高、更强”男性适用标准,对女性未必适用。女性体育或许更应建立起“更美”的女性适用标准,以促使女性体育向女性身体特质回归。黑格尔指出:“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成的法的概念[6]。”人格平等既是对性别差异的超越,也是对性别差异的尊重。一个多世纪以来,女性参与奥运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奥运会中女性参与人数和项目的增加,似乎也预示着体育领域男女平等已经实现。然而,“奥运会所追求的男女平等不能仅以女子项目的增加为标准,性别公正是逻辑起点[13]。”女性参与奥运会的“平等”诉求,也不仅是参与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其实,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唯有人格平等,才是女性参与奥运会平等的实质所在。
4结语
男女之间的先天性别差异,决定了男女之间不可能绝对平等。女性参加奥运会追求的是性别差异下的平等,其实质是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人格平等,这才是女性在性别差异下应该追求的平等,而非奥运项目数量,参赛人数的多少。在性别中立的今天,即使女性参与奥运会,甚至在奥运会中取得骄人的成绩,也不能说明奥运会的平等是绝对的。只是在机会与人格面前,男女性别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女性体育的未来走向,也应在遵循机会与人格平等的前提下,超越狭隘的形式平等。
作者:任玉梅 单位:成都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