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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研究杂志》2014年第三期
1体育社会组织
在我国,最早提出体育非营利组织概念的是陈琳(2002),她认为“体育非营利组织指的是在其所属部门提交的工作目标的记载中包含体育、娱乐、健康、体力方面内容的,从事与体育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NPO法人。”体育非营利组织又称体育社会组织。在我国习惯上分为三大类:体育社团、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的学者认为,新兴的草根体育组织或称自发性体育组织也是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一大类。目前对于体育社团的研究要更深入一些。体育社团根据其性质,有诸多的分类方法,会员制体育社团和非会员制体育社团是第一层次的子大类。会员制体育社团又分为互益性体育社团、公益性体育社团和调节性体育社团。体育社会组织在中国大量产生的背景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体育供给之间的矛盾。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提供者首先不会是企业,而作为政府,长期以来的竞技体育领域的举国体制,使我国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出现了失衡现象。除去政策导向上的问题,政府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能力上,也体现出某些先天的不足。体育社会组织完全可以进行组织自我发展式的生产活动,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最近出现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中国的上海和广州等发达城市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它首先可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另外在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明显比政府直接生产、提供要高效很多。
2011年红会郭美美事件,使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慈善组织而为此蒙羞,社会公信力急剧下降,多地红十字会所获捐款锐减,部分地区一月所获捐款还不及平时的十分之一。据报道,汶川、玉树灾区的善款使用也出现一些问题,人们对于社会慈善机构美好愿景开始破裂。尽管非营利组织在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方面体现了很大的优势,但非营利组织自身也面临着失灵。萨拉蒙认为“志愿失灵”有四个方面的内容:慈善不足,慈善活动的狭隘性,慈善的家长式作风、慈善的业余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外部制度因素与内部制度因素分别包含哪些?外部制度因素包含:法律制度、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以及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内部制度因素包含:政府组织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影响非政府组织可持续发展重要方面。运营是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一种状态。它们是组织的成立,管理者的确立与任命、组织决策、组织绩效评估等方面均是组织过程,但对于社会效益意义最大的活动内容,也是由社会、公民参与或决定的一部分内容,是组织的运营过程。这种运营可以体现为高效或低效。
2.1组织的评估所谓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组织是成员通过有效率和有效果的方式达成组织目标的一种结合。非营利组织的母体作为“组织”,它的发展是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外部环境和组织成员协调性、管理机制良好性等内部环境的影响。当前国际上最流行的非营利组织评估理论是“3E”理论。所谓“3E”,即指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果(Effec-tiveness)。另外有所谓的“3D”是指诊断(Diagno-sis)、设计(Design)与发展(Development)。
2.2良好的外部绩效评估、管理机制的重要性作为组织的良好运行的必要因素,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决策等组织的活动方式均对其运营起到关键作用。非政府组织产权制度就是非政府组织财产所有权归属即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的归属。产权制度决定着非政府组织对组织资金来源地管理方式和分配权限,关系着组织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是非政府组织可持续发展重要因素。非政府组织的产权体现了出资人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委托—”的契约关系,明确的产权制度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意图,促进非政府组织朝着组织使命的方向发展。相比较中国其他领域的社会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因为与政治的关联、操作过程的复杂性、社会效益评定的间接性,对其进行运营监管就变得更加复杂。
3体育社会组织运营监管的要素与过程
体育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有自上而下形成的具有官方身份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等公益性或调节性体育组织;有自下而上规模精炼的互益性草根组织;有公募或私募慈善组织基金会;有各类或游离于法律法规边缘的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如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者观察到的,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很多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不得不在形式上表示对制度环境的遵从,在形式上设计某些制度,但组织的实际运行却和这些形式上的制度分离(Meyer&Rowan,1977;North,1990)。对于中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营监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中国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环境,包括民族文化环境;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相应监管手段的适用范围与外部客观条件及可操作性。
3.1体育社团第一,互益性体育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通常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具有很强的民间性,某种程度上被称作草根组织。这种组织灵活多变,人员构成不清晰,管理者与领导者通常同一。成员间靠对某项体育运动的兴趣聚合在一起,有很强的同类相聚性。在组织经过了最初的震荡、磨合之后,组织规模,组织凝聚力等趋于稳定。这类组织往往是区域性、专门性的,社会交往相对较少,社会影响力一般。对这类组织主要应采用内部监管,在既有的高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高效。第二,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一些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体育组织,单项运动项目协会等。这类组织大多脱身于体育行政部门的母体,虽然名义上是社团组织,开始履行着社团组织的职能,但强烈的官民二重性使然,在组织决策、组织运行、监管等方面,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对这类组织,政府应加快放权。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出台的滞后。只有法律法规明晰相关产权制度与权责关系,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组织的高效运行。也就是说,政府不能既作为社团组织的创办管理者,又作为决策者来参与组织的具体事务。对于这类体育组织,主要是加强外部监管,政府只起到一个基本的调控作用。现在的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主要管理者一方面看中其官方身份,以便某种程度上获得政府资金支持,避免因自身造血功能不足而使组织运营陷入窘境;另一方面,现有的执行人也就是管理者往往缺乏组织事务相关的专业背景,造成在组织决策的时候出现失误或低效。未来的发展,必须是委托人与人的分离,职业经理人的引入势在必行。第三,调节性体育社团。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是中国管理体育的社会组织,但这两个组织同构于国家体育总局,是一个部门三块牌子。因此具有典型的官民二重性,组织的领导人多由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兼任或任命。这种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具有时代的意义,为我国在较短时期内获得竞技体育的辉煌做出了贡献。但是这两个管理部门是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产物,已不再适应当前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和体育社会组织大量出现的状况。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其主要功能,明晰责权界限,尽可能多的放权于低层社会组织,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3.2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11年8月,中国民间组织网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约有2104家,体育基金会仅有30个。主要进行财务管理和外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募集情况,使用方向、方式。基金会不同于企业和民非,资金来源不存在成本利润率等商业机密,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具体财务信息。法律手段是对基金会规制和保护最有效的,通过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管理、税收、捐赠、监管等方面,法律可以促进基金会的发展,也可以抑制其发展,甚至可以把基金会塑造成所期望的类型。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主要克服营利冲动。在营利、利润分配之间划清明显的界限,防止企业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取民非身份已得到免税政策,避免管理者的各种寻租行为。
4结束语
通过对体育社会组织概念的梳理和特征的区别,分析时间、空间维度下,各种运营监管分类进行运营监管。在组织活动的各个过程中,组织运营是最关键的。各类组织的运营过程亦不尽相同。有效的外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更适用于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互益性、自发性体育组织更强调内部监管;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应该强调公开财务状况,以起到社会监督的效果。随着我国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善治理论逐渐深入人心,体育社会组织制度趋于完善,必将通过更高效的组织运营监管,为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巨大的推动。
作者:许宁单位:泰山学院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