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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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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分析

1、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权利法律现状与分析

1.1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现状。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受教育权中“体”的权利、体育财产权中体育财产物权权利、体育人身权中人格权权利和对体育学习(活动)选择权。受教育权包含体育课及参加体育课外活动两个方面。体育课又包含上大学一年级体育与健康基础课和大学二年级体育选项必修课以及大学三年级以上体育选修课三个方面;参加体育课外活动包含学校有组织的体育第二课堂、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学生利用学校设施自发的自我体育活动。体育财产权主要指高校学生自身拥有或采用其他方式获得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体育人身权包含学生在参加学校的体育学习(活动)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内容。针对享有高校学生体育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主要针对高校学生的体育法律权利意识、学生在校期间体育学习权利、课外体育活动权利、学生人身权利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1.1.1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权利意识。通过调研,河南省高校学生多数不知道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教育法》、《侵权责任法》、《体育法》对学生的权利保护;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等规章性文件知之甚少。当问及学生大一是否有出早操制度时,多数学生表示不知道,并对该项规定不理解。

1.1.2河南省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体育学习权利。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体育学习权利主要包含大学一年级体育与健康基础课和大学二年级体育选项必修课以及大学三年级以上体育选修课三个方面的调查研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学生在大学一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的权利保障充分,几所学校大学一年级学生均开设了体育课程;大学生二年级体育必修选项课程本科院校开设充足,专科院校二年级开设不够充分,部分院校采用体育俱乐部形式课外进行;大学生三年级体育选修课开设本科院校主要采用俱乐部形式开设,专科院校学生三年外出实习现象较为普遍,即使在学生的培养方案中进行了制定,但在实际的操作执行中难度较大。

1.1.3河南省高校学生参加体育课外活动权利。通过调研,河南省高校学生参加体育课外活动权利形式多样,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有体育运动会、各项单项比赛、运动训练队等,在日常学习中,主要采用课外及周末以体育俱乐部为载体的各项活动。

1.1.4河南省高校学生在参加学校的体育学习(活动)中人格权利。体育人身权包含学生在参加学校的体育学习(活动)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内容。通过对河南省高校的调研,河南省高校学生在参加学校的体育学习过程中人格权较好被保障,各高校能够以学生为本,针对体育项目不同的强度、要求对学生做出不同的教学安排。

1.1.5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财产权。通过调研,各省内高校基本建立了校园各项体育设施对学生的开放制度,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绝大部分体育设施进行相应的体育锻炼。学生在各项体育活动中,既可以使用学校提供的体育器材、设施,也可以使用自己准备的体育器材来进行锻炼。

1.2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现状分析。学生法律知识的整体欠缺,导致高校学生在涉及自身体育权利法律意识方面淡薄。《宪法》所规范的公民有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涵盖性较强,同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的有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一般性规定,在涉及学生体育相关权利时,可以适用;在我国《物权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占有的规范同样适用学生体育物权遭受侵犯时适用;《侵权责任法》针对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侵权进行了规范,而针对高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侵权没有特殊规定,只能使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规范自然人、法人日常生活的民事法律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无法对高校学生体育权利进行细化规范是可以理解的。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宏观规范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对于规范我国某一方面的具体单行法,未规范高等学校学生更为具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而具体的权利中就应包含学生的体育权利内容,应该说是不合适的;另一个方面,我们对《体育法》的要求则应持有更为广阔的视角,因《体育法》规范我国所有公民的体育权利,我们无法要求该法细致规范幼儿园、中小学、高校、中年人、老年人等所有群体的体育权利。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应由法律来设定,作为国家政府机关设定的各项行政法规只能根据法律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开展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只是对学生各项体育权利的保障措施进行规范,而不可能来设定高校学生的体育权利。

2、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权利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学生体育权利意识有待加强。高校在各项涉及学生体育侵权的行为中,学生常常忍气吞声,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学生考虑到求学、毕业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学生整体的法律意识薄弱。高校是学生步入社会最后较为集中的知识学习场所,有的学生甚至不知道我国的三大实体法、程序法;要求学生随意书写我国法律的名称,很多大学生写不出来5部以上。高校学生整体法律意识的淡薄,作为学生体育法律权利意识就更加不容乐观。

2.2高校对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有待加强。近年来,在依法治校理念的指导下,高校逐渐关注、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法律权利,但多偏重关注学生的隐私权、知情权、申诉权等,而对于学生的体育权利则关注甚少。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在依靠市场办学,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的指引下,更多的关注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专业实际操作能力,关注市场对学生的专业需求,而较少关注学生的身体素质,因为没有企业要求员工跑得多快、跳得多高的;另一方面,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关注课程本身的完成情况,而不是将学生作为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来看待,导致了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缺少连贯性。同时,高校部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在中国传统教育背景下,教师处于主导地位,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甚至违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高校积极加强自身的法治化管理,增强教师的法治观念同样重要。

2.3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应及时到位。侵犯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法调整范围,作为高校学生,如果维权法律意识不强,不去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么司法机关也不可能主动来对高校学生的体育权利来主动进行维护。因此,作为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增强高校体育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我国近些年来一直进行高校的体育评估工作,客观上对高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保障学生体育权利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河南省开展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对各高校保障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措施也进行了细致化的规范,其实施效果如何,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比如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要求高校建立的新生早操制度、每年举行二次综合性运动会制度等在一些高校就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通过监督检查,促进高校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措施的实施,是保障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有效手段。

3、侵犯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及表现

通过调查研究,高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意识较弱,对待涉及自身的一些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我省对高校出台的体育工作专项规定认识更为不足,究其原因,高校学生在整个学习教育过程中,法律课程开设有限。大学课程中,仅仅在大学一年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作为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讲解,且讲解教师大多没有法律专业学习背景,很难想象学生会自己自学关于自身体育权利的专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学生受体育教育权利得到较好实施的同时,本科生在三年级以后体育选修课多流于形式,专科生二年级以后体育课保障有待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在体育受教育权利与学生实际学习、就业情况紧密相连。专科生在三年级、本科生在四年级都忙于实习、联系工作单位,学生多数时间不在学校,学校课程无法保证;另一方面,专科生在大学一年级,本科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多学习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待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时,专业课比体育课重要成为学生、家长、乃至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共同看法。学校在体育教学中,能够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以人为本,分类施教,但同时,随着我省高校数量的增加、高校学生数量的增长,学生与学校在体育学习过程中侵权行为逐年增加,主要表现学校管理不到位、学生自身原因、第三人原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等方面。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我国公民、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法律维权已经成为学生在受到伤害、侵权的重要途径。

作者:阮春新单位:郑州交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