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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保障,三地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则是其法律合作的基础性框架。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是法学理论与法学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重视其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殊性。其目标定位是在共识性培养目标,即“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基础上,突出或重视相关区域高等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修改人才培养目标,增设《港澳基本法》为必修课,增设港澳法模块为专业选修课并开设相应课程。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
2015年3月,我国政府第一次提出“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017年3月,我国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粤港澳大湾区计划;同年7月1日粤港澳三地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这为三地之间人们的交往又提供了一个新的、全方位的发展契机。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层面而言,广东为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是中国大陆,尤其是广东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在关系
对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概念的认识,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字面意思理解,它是一个地理概念。粤港澳具体指的是由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城市群①,而这里的“粤”即广东,在大湾区地理概念上是特定的,并非广东省全境。其次,它是一个经济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大政方针的考量而布局的特定经济区域,即湾区经济。从世界范围看,湾区经济的的共同点:集中在沿海;发展条件最好;竞争力最强;人口密度集中的一个城市群。如世界公认的东京、纽约、旧金山即如此。可以说,湾区是带动全球经济发展和引领技术变革的领头羊,由此衍生出的经济效应称之为“湾区经济”②。湾区经济又是一种超越行政区经济的经济区经济。从世界经济版图的数据上看,湾区是特定的经济现象,是一种成熟的大都市群体形态,世界60%的经济总量、75%的大城市、70%的工业资本和人口集中于湾区。我国的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湾区经济的显著特征,表现在:具有湾区的地理性,城镇人口密集度、经济增长、对外贸易均居全国之首。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建设还将带动内地九个省区域合作向层次更高、领域更深、范围更广的方面发展,是我国参与全球竞争与国际分工的经济地域单位,也是联通“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③。最后,它也是一个法律概念。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的经济合作,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该区域的法律合作,已有的,如“泛珠三角合作”、“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深港合作会议”、CEPA等。就CEPA而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前者是两地首份“负面清单”投资协议,后者则重点推动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该协议是两地重要法律合作的表现,而去年三地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则是三地法律合作的基础性框架。从这一层面而言,则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在关系,即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法律合作问题。与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法律概念相联系的是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出现了四个法域,对四法域的法律冲突与合作(协调)是区际法律合作,是理论与实践工作者至今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法律问题,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我国大陆学者更多的从私法冲突如何协调着手,一般称之为区际私法或准国际私法。而对该领域的研究,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稍有研究外,大陆的学者完全没有涉足这个问题[1]。目前对区际私法或区际私法学①的研究,除编著的国际私法教材设专章外,也有论文和专著。但与其理论研究相对应的区际私法课程设置与教学研究,在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中仍然是一个远远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2],客观上分析,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私法冲突,也有公法冲突②;既有实体法冲突,也有程序法冲突,还有法律适用法冲突。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如果站在国家层面,它是区际法律合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严格意义上而言,它不是区际法律合作,原因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独立法域,广东不是一个独立法域,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学理论与法学教育则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如果说研究则刚刚开始。因而,基于我国的现实,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在重视区际法学教育,如开展区际私法课程设置与教学研究的同时,更应重视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殊性,尤其是对广东省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形式和多层次的,为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问题,一般认为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二是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三是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四是共识说。认为现行法学教育基本形成共识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高素质法律通才人才的培养。这四种观点中的“精英说”法学教育目标,不可能在诸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视大学(现称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民办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实现;“职业教育说”的法学教育目标,对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资源浪费;“通识说”的法学教育目标:一方面会导致法学研究水平下降和法学教学质量下滑;另一方面不符合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因为通识教育的概念,虽说教育理论界存在分歧,但学者李曼丽在研究了各种通识教育的表述后,认为通识教育有三层内涵:就其性质而言,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广泛性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以此相对应的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不同院系(校)的层次性是有一定道理的[3]。“共识说”虽然注意到了前述三种观点的弊端,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一般接受,但没有突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地缘性、所处院校(系所)专业等特色。如中南大学法学院,依托原湘雅医学院成立的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开设《医疗卫生法》作为特色方向选修课,带动了医疗卫生法领域的研究,且该研究目前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突出的表现:(1)学科建设。以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为核心平台,在不到3年时间里成功申报卫生法领域首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现代医疗技术发展中的生命伦理及法律问题研究”等国家级重大卫生法领域课题七项,并孵化了诸多优秀研究成果,2015年,中南大学法学院自主设置的卫生法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开始正式招生[4]。(2)对外影响。2017年举办主题为“全球医疗卫生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反响。(3)立法贡献。2018年1月14日,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课题组在长沙市举行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研讨会。会后,成文的专家意见稿将被递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供立法参考。(4)对内影响。该院法学一级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B+,领先于省内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湖南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其《医疗卫生法》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的特色功不可没。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在共识性培养目标“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基础上,强调或突出其特色型,即突出或重视相关区域高等法学教育的特色,是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尤其是广东省公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三、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特色是什么?
特色是相对一般、普通而言。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地域特色,如非粤港澳大湾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在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方面,后者就具有地域特色;不同大学的专业特色,高校教师个人或团队突出的研究特色等。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目前我们正在进行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该方案是未来几年法学院培养人才的依据。而这一区域出现的新情况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近期有望批准实施,该规划纲要据2018年1月26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发改委主任何宁卡对外透露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新情况,目前广东省与国家发改委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充分对接,梳理形成了推进大湾区建设的100项先导合作事项平台和项目,并都在积极推进当中。何宁卡表示,广东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有三个方面的最新进展:一是加快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二是携手港澳共同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是增进粤港澳民生福祉,即广东正在探索港澳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人员享有与内地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的同等待遇问题,并为港澳青年就业提供更多的机遇①。因此,广州大学法学院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结合,突出以下特色: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特色“把学生培养成融通宽广的知识、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具有良好的法律应用技能、养成较高公民道德素质和法律职业素养,能胜任法院、检察院、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实务部门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3版的人才培养目标。该培养目标在2017年5月评估专家一致认为需修改。为什么要修改?显而易见是目标定位普通且低,没有特色。如何修改?我们认为,一是要与广州市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一致;二是突出法学本科教育的地域性社会政治经济方面服务。因而人才培养目标应为“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特色型”高素质的法律通才人才的培养。这一目标在当前广州大学高层次人才招聘,学科建设2107年法学一级博士点申报虽未获批但走进国家层面的情形下是能够实现的。
(二)学分与课程设置特色关于广州大学法学本科四年学分分布国家及学院层面的现状:按照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总学分为160分之内,比2013版减少3.5学分。除去通识类等课程的42学分,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学分总计为118分。我院对学分分布初步设定为:(1)专业必修课:50分左右。2013版的为47学分,为夯实学生的基础,计划适当增加核心课程的学分(包含《专业导论》课程);(2)专业选修课:35分左右。在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增加的情况下,专业选修课的学分需要减少。2013版的方案中,选修课程为46分,现在需要适当减少(集中性实践教学环环节、第二课堂的学分已经是最低要求,不能减少),专业选修课按模块设置,现一共有四个模块,即普通法学模块;律师方向;立法学方向;步云班;(3)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25学分。2013版的为25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要求,实践课程不少于总学分的15%,即不少于24学分,2018版方案仍然保持25学分;(4)第二课堂:7学分。按照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设定为7学分。国家层面对课程设置的要求:关于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通过决议,将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设定为“10+X”。各院校必须开设的10门核心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另外各院校再从下列课程中根据办学特色开设不低于五门专业必修课: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
面对国家及学院学分分布、课程设置的上述现状,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根据学分分布设置相关课程。我们认为:(1)专业必修课在增加3个学分的情形下,原计划适当增加核心课程,如“专业导论”课程学分,因该导论课只是要求新入学的法学本科生对四年专业课程有一个概述性的全貌认识,原课程学分能达到其教学目的,不宜增加学分。为了突出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本科法学教育特色,增加的3个学分应与时俱进的开设一门课程,即“港澳基本法”,是“宪法学”课程的延伸,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X”中的“X”课程之一。该课程为其他与港澳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开设奠定了基础。(2)专业选修课程在现有四个模块的基础上,为了体现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本科法学教育特色,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与民生交往,我们认为增加一个模块,即港澳法模块。该模块开设的课程主要为港澳民商法(如港澳公司法、港澳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等)、港澳经济法(如港澳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等)、港澳区际司法协助等课程。对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探讨只是一个开始,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只是个体范本,不同情况的院校,针对自己学校的学科强项、教师个人的研究专长、院系的整体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的现实需要,如何最大限度的突出特色,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与民生交往培养适宜的高等法学本科人才还需做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12.
[2]何群.区际私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5).
[3]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J].高教探索,2008,(3).
[4]翟宏丽.法科院校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1).
作者:何群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