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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教育评价合同建立的背景与意义
1.美国对教育评价合同的关注与探索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致力于积极发展不同的评价伦理准则和标准。这些评价伦理准则、标准的制定和提出为教育评价合同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较为权威的两个评价准则是美国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tteeonStandardsforEducationalEvaluation)在1994年制定的项目评价标准以及美国评价协会(AmericanEvaluationAssociation)在1995年修订的评价者指导原则。联合委员会的项目评价标准分为实用性、可行性、适切性和精确性四个部分。其中,适切性的具体标准[5]如下。一是服务定位:评价应该顺应利益相关者及其所在社会团体的需求;二是正式的合同:应该商讨制定评价协议,明确义务并考虑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期望以及文化背景;三是人权和尊重:应该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设计和执行评价,保障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尊严;四是澄清和公平:评价应该用容易理解和公平的方式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目的;五是透明和公开:在不违反法律或者适切性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信息公开,评价应该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完整的关于评价的发现、限制和结论的描述;六是利益冲突:评价应该公开、诚实地鉴别和解决真实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可能对评价造成危害;七是财政职责:评价应该能解释所有的花费,并且遵循完备的财务程序和过程。此外,美国评价协会还为评价者提出五项基本指导原则。[6]一是系统调查:评价者对所有评价内容进行系统化的调查;二是能力:评价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是正直和诚信:评价者确保整个评价过程真实可信;四是尊重他人:评价者尊重调查对象、项目参与者、客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安全、尊严和自尊;五是对社会大众福利的职责:评价者对可能与社会大众福利有关的利益和价值多样性进行清晰地表达和考虑。项目评价准则倡导客户和评价者在自律的基础上制定双方行为准则的具体标准,并就评价的伦理和道德标准达成共识。评价标准与指导原则的存在为客户和评价者指明了有关专业道德价值和行为准则的方向,使他们双方经过协商和沟通达成共识,以建立评价合同。
2.评价合同的作用
由于评价双方存在雇佣的利益关系,因此,双方在评价过程中出于维护各自利益导致发生摩擦和矛盾在所难免,即便是在具有较高专业和伦理水平的评价者与客户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如果客户与评价者之间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许多评价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就容易解决了,正如著名的教育评价专家古巴和林肯指出:评价是为那些委托评价、给予评价合法性和支付评价费用的客户提供的,由于他们承担费用,并且拥有支配权,评价者必须就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与其达成共识。客户需要保护自己免受不道德评价者的侵害,评价者同样需要保护自己避免客户的专制行为以及可能对评价造成破坏和不道德的行为,防御这些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评价合同。[7]总之,评价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与评价者双方对评价服务达成共识并以合同形式确立下来,这是建立良好信用关系的前提和保障;二是评价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客户和评价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外部机制对行为进行了约束,能保护双方的利益;三是评价合同对客户和评价者双方的行为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对评价活动中问题的处理有据可依,保证评价的实施。
(二)教育评价合同实践案例
1.教育评价合同文本
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在《项目评价标准》一书中提到,正式评价的主要标志是评价双方当事人应该就与评价有关的方面(如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人员、评价时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使双方有责任遵守协议中的所有条款。[8]可见,教育评价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落实评价双方在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在美国评价协会网络资源库中发现一份评价合同的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声明、时间、地点、预算,合同的验收、限制、终止,以及对数据、报告版权的保护,人员财产和人身安全免受伤害等。[9]评价合同中评价者承担主要责任,客户的职责多数与评价者共有,比与评价如合同的终止、免受伤害、版权和数据的保存等。合同里的条款被看成是客户与评价者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不违反这个标准则能认为评价结果是公正的。可是,这个标准很难预先考虑到评价活动可能发生的一切结果,换句话说,如果双方的行为超出合同制定的规则,那么,如何保持合同的效力?为此,我们就需要考虑合同的限制,即合同中被忽视或无法预料的部分,帮助合同双方处理超出合同条款范围的问题,并提出补救措施和建议。
2.案例描述
这个案例来自于美国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的《操作评价合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10]一文。1990年,美国国会要求全国评价管理委员会(NationalAssessmentGoverningBoard,缩写为NAGB)对当年“全国教育进步评估”(NationalAssessmentofEducationalProgress,缩写为NAEP)设置的数学学科四个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评价。NAGB与评价者签订了评价合同,涉及资金11500美元,并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评价任务。在制定评价标准的过程中,评价者需要评估NAGB将被试分为四个等级水平所采用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于是,他们针对划分成就水平分数线的不同尝试又签订了两份合同,评价者承诺每次的评估书面报告会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反馈。但是,三次形成性评价报告都指出了NAGB的成就水平设置没有能够精确划定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分数线,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NAGB根据形成性评价报告,尝试对系统进行修改,结果仍然不成功。在这种情况下,NAGB在收到第三份形成性评价报告后,单方面取消了合同中提及的总结性评价报告环节。由于没有完成国会提出的对成就水平项目进行总结性评价的要求,NAGB受到了来自批评者的抗议,于是急切要求评价者完成总结性评价报告,提交给国会、州教育部人事部门和公众,并且承诺支付约5000美元的费用。由于时间较紧,NAGB与评价者之间没有签订新合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实际情况是,NAGB从未支付口头承诺的评价费用,这种行为引起了非NAGB成员的抗议,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国会投票决定削减NAGB的预算,而评价者在没有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的前提下仍然将总结性评价报告交给了NAGB。
3.案例分析
在项目评价的第一阶段,评价者与NAGB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了三次形成性评价的顺利实施和评价费用的支付,但是在总结性评价阶段,双方没有就如何操作评价签订清晰的书面合同,取而代之的是有关评价费用支付的口头承诺。可见,书面合同的缺失不能有效保证授权的评价活动和服务等得到顺利实施,会造成出乎双方意料的局面:NAGB没有按照口头承诺支付评价者评价服务费用。由此可见,评价合同的签订是实施评价前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和措施,否则,评价过程和结果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客户或评价者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关系都会受到损害。同时,这个案例还提醒我们,清晰和全面的评价合同能帮助客户和评价者提前解决潜在的有关评价问题和程序的冲突,掌握是否接受或提供评价服务的主动权。
(四)评价合同实践的特点
仔细分析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不难发现,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市场经济主要依赖市场机制的调节来运行,其运行模式会产生供求间的竞争关系,这种关系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本身的特征导致利益的不平等,因而需要一种外部的制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市场的运作变得可控和有序。美国教育评价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原则之上的一种契约关系,是顺应市场自身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保障供需双方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下通过信用关系互惠互利,各得其所。
2.建立了合同实践的制度
美国教育评价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将评价合同视为评价活动开展前的一个关键程序,他们不仅把正式的评价合同当作一项与评价活动相关的道德准则,还把它作为一项衡量评价质量好坏的标准,并为其制定了应该遵循的原则,例如,美国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的项目评价标准和美国评价协会制定的评价者指导原则,较好地指导了评价合同的实践。无论是评价标准还是指导原则,均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评价合同的制定和实施,为评价合同的实践提供了保证。
3.重视外部评价者的评价
在美国的教育评价活动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评价项目,客户或赞助者倾向委托外部的评价者进行评价。一方面,外部评价者来自社会的各个单位,一般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更加专业的评价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对被评价项目而言,他们是局外人,能够用全新的眼光来审查项目,不会受到个人问题或由于个人对项目某个部分的“投资”的影响,评价结果较为客观,也会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聘请或雇佣外部评价者费用较高,他们的判断和看法可能并不一定总是与项目的需要相一致。
4.强调签订书面评价合同
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客户与评价者达成何种程度的协议,最终真正能使契约关系发挥有效作用的是书面评价合同。书面评价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基本利益。如果合同双方只是达成口头的评价协议,则不具有双方承诺的法律效力,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美国国会要求全国评价管理委员会对1990年“全国教育进步评估”设置的数学学科四个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评价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教育评价活动缺少评价合同环节,主要依靠评价双方当事人的信誉和关系等来担保合理处置评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于这种担保是没有法律效用的,一旦评价活动真的发生矛盾或冲突了,就会出现不了了之的结果,不利于评价活动的正常开展。认真研究美国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对我们评价活动的开展大有裨益。
(一)树立用评价制度规范评价活动的理念
首先,要认识到建立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在开展评价活动的过程中,健全的评价制度能够发挥规范评价者、客户、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作用,使他们有章可循,避免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价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时效性。[11]如果评价活动的开展完全依靠人们自身的道德素养来保证其公正公平而没有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是难以做到的。比如,美国的项目评价标准以及评价者指导原则就有以下两个作用:一是规范的评价制度对评价者和客户的评价行为进行了全面而有效的解释;二是对评价者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此外,评价者是评价领域专业的指导者,因此,在与客户合作进行评价活动前,评价者有义务告知客户签订评价合同的重要性,并要与客户就评价的对象、目的、方法等方面达成共识,从而促成评价的合作。其次,在评价实践中,如果发现评价制度存在不足,应及时加以改进。评价合同的外显是评价程序,而其内在则是一种制度的规范,除基本框架外,主要内容是根据合同双方的需求和评价条件制定的,因而不同评价活动的评价合同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能够较好地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随着评价活动的进行,合同中的规定可能需要评价者与客户做进一步沟通与修正,评价合同中应该包含建立在保护评价双方利益基础之上的可供修改与完善的条款。
(二)培育社会评价机构产生和发展的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教育评价开始呼唤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以保证教育评价活动的质量。社会评价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目前,我们正在学习美国教育评价合同实践的有益经验,并在我国教育评价实践中逐步加以应用,使其不与评价断本土化,有效促进教育评价活动的公正公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积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教育评价合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运作奠定基础,而且还为我国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此,首先,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独立的评价中介机构以及评价者从事评价事业。在法律上,政府应该允许这类评价中介机构的存在并确立它们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制度上,政府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机构准入机制,通过审查与认证确保其从事评价活动的权威性。其次,政府可以尝试将一些以往由政府组织并参与的评价活动委派给评价中介机构来执行,并掌握其评价结果以及客户满意度。最后,政府应建立并保持与评价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提升办事效率,并能充分发挥社会评价中介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能保障教育评价合同运作的制度
教育评价合同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合同双方对评价合同的履行,因此,在合同制定的条款中应该包含限制性的条件,这样一来,评价合同双方就承担着一定的违约风险。比如违约金,能保证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另一方则在金钱上得到补偿。此外,尽量采用书面的评价合同,因为评价双方的签字就是一种人格担保,一旦违约则会影响到违约方的声誉。合同的签订者应该是评价者与客户双方的代表,他们应该是具有绝对发言权,并且能够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另外,也可采用公证的形式,第三方证明人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证明人不从属于评价双方,而是独立于评价者与客户的法人。但是,证明人可以是评价的利益相关者,比如,在有关学校管理质量的评价活动中,可以邀请家长代表担任证明人。建立教育评价合同的保障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违约行为的产生,保证评价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倡导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行为
20世纪30~40年代美国学者泰勒提出系统的教育评价理论至今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从注重发挥评价的鉴定合格功能、形成性评价概念的提出,到英国教师发展性评价模型构建这一发展轨迹可以看出,现代教育评价趋向于提倡在评价活动中各个利益关系人的协商、沟通、理解和让步。教育评价合同正是建立于客户与评价者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达成共识的行为将是评价活动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是评价活动能否成功的基石。教育评价合同是评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结果。首先,评价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评价双方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协商,双方能够明确评价的目标、方法以及基本的评价步骤,并对评价计划做进一步的确认。其次,双方就各自权责所达成的共识能有效避免评价过程中的问题。第三,良好的沟通也有利于双方建立平等合作、互相信任的关系,为评价计划的实施与评价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鉴于此,评价双方的协商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评价合同制定与履行的过程,而应该成为整个评价活动中评价者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常态。
作者:周景人吴钢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生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