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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正确处理使用少数民族语授课和汉语教学的关系,部署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在民族中小学逐步形成少数民族语和汉语教学的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设一门外语课。要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与此相适应的是一些民族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各民族聚居地区也相应地修订了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各地州市县也先后制定了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行政规章,促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以上由中央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批示以及各民族地区制定颁行的法案、条例中都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学校中进行双语教学,不仅确立了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法律地位,也使得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活动成为了国家意志和行为。
一、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坚持民族语言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方向,帮助少数民族繁荣发展民族语言文化[1]。从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授课形式,二是“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的授课形式,遍及整个民族地区,涉及50多个少数民族和不同层次的学校,基本形成了从少数民族幼儿园、小学、初中直到高中的双语教学体系。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通用的民族学生,采用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的教学形式,并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允许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的学生用民族语言文字答卷,汉语文(乙种试题)和民族语文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记入总分。如,内蒙古自治区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学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维吾尔语授课为主的学生、西藏自治区以藏语授课为主的学生等。为了提高学生的汉语应用水平,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在有关省市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民族汉考(MHK)是以《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和《汉字和词汇等级大纲》为依据,针对少数民族全面推进汉语教学的评价体系,是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这种考试主要考查的是少数民族实际运用汉语工具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目前,MHK广泛用于北京、新疆、青海、内蒙古、四川、吉林等省区的高考、中考、预科结业、大学毕业考试等考试领域,为检验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针对语言文字使用功能萎缩的少数民族或者散居少数民族,则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如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家子村是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满语的“活化石”,该村的满族小学,已经成功地将汉语和满语结合的双语教学引入到了教学体系。由于满语已经濒危,出现了传承断代,因此,满族学生入学时根本不懂本民族语言。针对这一问题,三家子村小学把学前班纳入教学计划,加强了学龄前儿童本民族语言的学习。为了提高学生的满语水平,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艺汇演、讲演、智力竞赛、朗诵竞赛、作文竞赛等活动,并将学校的校牌、板报、名人名言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创造了良好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环境。在政府指导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体系。如成立于1975年的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组织,包括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青海、甘肃、河北的8个省区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艺术、蒙古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电视、民族古籍、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蒙医蒙药等方面积极开展了协作。目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吉林省前郭蒙古族自治县、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蒙古族中小学采用的课本,就是蒙古语文八省区统编的蒙文教材;“滇、川、黔、桂彝文古籍协作会”已经把《彝文规范方案》的彝文作为彝族统一文字,使协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包括西藏、甘肃等省区在内的“五省区藏语文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也在新词术语规范化、标准化协作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小组在朝鲜语文协作方面,举办了多期全国朝鲜语学术研讨会、朝鲜语规范委员会专业会议等。此外,各省也针对本省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保护做了不少工作,如黑龙江省专门成立了省朝鲜语学会、省蒙古语文学会、省民族语文翻译学会及满—通古斯语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于1979年5月的“全国民族院校汉语教学研究会”,在1983年改名为“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研究会”之后,于1985年再次更名为“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会”,该研究会至今仍在不定期地举办全国性的双语教师培训班,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持续、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过程中,师资教材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实行双语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师资问题,教师素质和使用双语的能力实施是双语教学的关键所在。从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过程及效果来看,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过程实施得比较顺畅,而一些没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或者是语言处于濒危状态的少数民族,其双语教学效果明显不如前者。而且,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属于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针对散居少数民族实施的双语教学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要根据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和文化环境差异以及各民族的意愿来编写不同程度的双语教材、课程大纲、教学方案,并将其应用到民族教育当中,使其发挥作用,并取得成效。一些从事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工作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学的认识不尽一致,影响了教学效果。在以往的教学过程当中,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重视汉语言文字的教学,忽视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他们认为汉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学生今后的升学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族语言文字属于区域性的交际语言,具有局限性。二是忽视汉语言文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事实,仅仅从民族感情出发,为了本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得以保存与传承,采取了单纯以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方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文字并存的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实施的双语教学是中国民族教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采取“两种”授课形式,明确坚持“以民族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和“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的两种授课形式。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既不能只是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忽视汉语言文字的教学,也不能只强调汉语言文字而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管理体制不健全,影响了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管理水平。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随意性和波动性。为了始终不渝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保持民族语文教学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健康运行,必须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特别强调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职能,推进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组织的建立、办事机构的设置、具体的协作工作等,具体工作由参加协作的省区(市)协商决定。国家民委等各级民族工作职能部门,要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给予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双语教学的持续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首先,要处理好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言的关系。进一步宣传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2009年7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其中四条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中国的少数民族多处在非主流区域大环境之下、汉文化的包围圈之中,针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主要是民族语文与汉语文的教学,如何处理好这两种语文的关系是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关键。在认识上必须对这两种语文的性质予以科学定位,必须意识到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为了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民族语文是少数民族的母语和文字,是日常交际的工具,是在一定范围内仍发挥作用的重要的交际工具;汉语言文字不仅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文字之一,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中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普通话是公务用语,将普通话作为民族共同语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普通话比方言有更大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益,推广普通话可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因此,汉语文是少数民族进一步发展自己、适应现代需要必须掌握的语言文字,学习汉语是少数民族的愿望,二者不是对立的。
其次,在课程教学上,要组织研究制定科学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注意因材施教。这就要求教师在理论上熟练地掌握、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这种教学方法。汉语文作为基础的工具学科,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应该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特点。少数民族学生每个个体之间的汉语言能力都存在着差异,因此,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文课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也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尤其是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语感,让学生在汉语言视听觉下不假思索地从感知语言文字而立刻理解语言文字所表示的意义,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发挥。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适当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比较法就是将汉语文课程教学中的有关内容放在汉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大背景下进行对应的类比分析和对比分析,指出教学内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加深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文相关内容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无论是在教学兼重还是以教为主或者是以学为主的教学体系中,都可以灵活运用,从而达到传递知识信息、优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因此,积极探索可行的教学方法并付诸于实践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文教学行之有效的方法。
最后,国家应该在资金、师资上给予倾斜,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在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把培养、培训本民族双语教师作为重点,配备懂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在规律要求分类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及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语文办,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族语文信息司以及省、市、区的语委等语言文字部门应设立并划拨专项经费,制定出科学的语言规划和语言文化政策,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提供政策上的保障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建议借鉴国家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及其他少数民族在保护民族语言文化教育方面的措施,如采用“三免一补”政策,从中央、省、县财政方面在资金上重点扶持民族语言教育,实行少数民族语言15年免费教育,减免少数民族族学生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在生活费、交通费、学习用品费方面予以补助,进而激励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热情,从根本上解决孩子上民族学校的后顾之忧,并采取少数民族授课集中办学的方式,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授课。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两种模式,采用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计划,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考试制度等方面深化双语教学改革;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双语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依照少数民族群众的语言环境,采取“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或“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的授课形式,是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双语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健康发展的教学方式。中国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及双语教学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的颁布,不仅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关系,形成了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正确的、科学的认识,确实保障了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在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大背景下,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不仅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需要,也是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为多语言多文字和谐使用发挥沟通交流的作用。目前,从语言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家庭与社会的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靠学校教育来传承民族语言文化已经是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化的唯一途径。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可以为多元文化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作者:胡艳霞单位: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