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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理解,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进程中特殊需求的一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而必须从民族学、语言学、公共管理学等各个方面综合地进行研究。从表面上看,这个问题至少涉及到语言发展变化、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语文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民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等有关方面工作。从内涵和外延上看,这个问题还牵涉到这么几个密切相关且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一是少数民族群众语言文化背景和城市通用交流语言环境之间的关系;二是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保障与他们融入城市社会之间的关系;三是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民族语文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四是为少数民族提供临时性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掌握长久普适性语言交流工具能力之间的关系;五是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统筹建立包括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教育服务等综合城市少数民族公共服务体系之间的关系;六是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统筹提供各有关外语及方言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七是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有关语言文字种类内部之间的关系;八是少数民族群众流出地政府语言技能培训与少数民族群众流入地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等等。
一、我国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目前,我国与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相关的法律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三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四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五是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义务。对于城市中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问题,集中见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此外,2011年7月至今,国家民委办公厅先后下发三批次“关于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其中多次明确了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或其他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汉语普通话培训”等相关内容,有关省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做好城市民族语文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由此可见,在城市中加强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工作有据可依,并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城市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的观点
从总的来看,在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上,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是有关专家学者,都主张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减少障碍,促进沟通与交流。同志1958年1月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里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外来干部要学本地话,一切干部要学普通话。先订一个五年计划,争取学好,至少学会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当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汉语。”彭真同志1984年1月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关于语言文字问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以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主,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的青壮年要学习普通话、学习汉文。”同志1998年7月在视察新疆工作时曾指出:“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语言的作用十分重要,语言不通,就不能交流。我国有56个民族,语言种类繁多,为了加强学习和交流,各个民族要克服相互之间的语言障碍,汉族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要学习汉语,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同志2009年9月29日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同志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密切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目前看,专家学者关于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研究还不多,基本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进行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处理学习使用城市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关系的观点。戴庆厦、邓佑玲认为:“城市生活的快节奏、高效率要求信息的传递快速而准确。各个少数民族身居都市,也不得不选择一种通用、经济、高效传递现代科技文化信息的族际交际共通语。”“应当承认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功能的变化是客观的必然的趋势,是语言功能适应社会变化所做的调整。”[6]何丽、李秋杨、王雪梅认为:“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无论是在物质生产、生活方面,还是在文化精神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民族间频繁接触和交融的过程中,其交际工具———语言的选择和使用也在发生着变化。”[7]布阿加尔•买买提认为:“少数民族一方面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这是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有接受国家通用语———汉语的义务。”“为了扩大交际的领域,为了民族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少数民族都应把学习和使用汉语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共同任务。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客观的需要。”[8]巴合提努尔•达尔肯拜认为:“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可以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为工作和生活创造更多更好的方便条件。我们生活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一个民族要发展,要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学会汉语文,不能借助汉语文看更多的书,学习更多的知识,是要落后的。”[9]陈海玲认为:“尤其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语言的自由沟通交流是他们真正融入当地生活的前提,也是实现真正和谐民族关系的起点。就个体而言,各民族成员只有通过族际语(汉语普通话、汉语方言或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才能够具备顺利步入主流社会的条件,从而跨越文化障碍获得个人在主流社会的更大发展。”[10]
三、国内外语言政策类型和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做法比较
为了适应不同的国内语言文字状况和管理策略,实现不同的政治目的,各国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文字政策。根据李锦芳和王怀榕的研究[11],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语言平等,同为官方语言。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69年通过《官方语言法》,确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新西兰从1840年至1974年,英语一直是唯一的官方语言,1974年通过法案,正式确认毛利语为新西兰的官方语言,享有与英语同等的法律效力。英国于1967年通过威尔士语言法案,规定威尔士语与英语具有同等效力。二是几种语言均衡使用、共同发展。瑞士规定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为传统官方语言,罗曼什语为地区性半官方语言。比利时规定弗拉芒语和法语均为官方语言,根据语言使用的领地权原则,将全国划分为4个语言区,各语言社区都进行了语言立法,规定了本社区的官方语言。此外还有“宽松政策,柔性涵化”(例如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强制同化”(例如沙俄、前苏联对中亚的严厉管制)和“消极对待母语,采用国际通用语言为官方语言”(例如新加坡)等三种类型。我国的语言政策具有自身的特色。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平等”,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道布、周庆生等专家将这两条相辅相成的政策概括为“多样性和统一性”[12]或“多样性和主体性”[13]。郭友旭认为:“中国奉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政策,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采行的是集体保障原则和属地原则。在中国,政府的促进性语言权利体制安排和实践表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摒弃‘国语’和‘官方语言’两个概念,关照了各民族在国家象征上的平等,是正确的做法。”[14]在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领域,国外有一些相关做法:斯里兰卡国家语言和社会整合部最近开通一条“1956”电话热线,主要受理国民由于语言问题导致不便的投诉。[15]美国霍华德县总医院最近配备了一种可用于视频对话的新平板电脑,为不谙英语的病患提供包括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和汉语在内的实时翻译服务。[16]乌克兰议会新近批准一个法案,规定如果某一语言的使用人口超过当地总人口的10%,该地方政府就有权给予该语言区域官方语言的地位。[17]目前,国内部分城市也有一些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做法。例如,北京市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杂散居大都市的特点,提出“全面纳入、优先发展”思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寓管理于服务,并有重点地搞好专项服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印制民族语言执法文书,聘请少数民族语言翻译。[18]再如,山东省青岛市近期开办了首个少数民族语言兴趣班,社会志愿者为居民、学生和老师进行了朝鲜族基础语言的培训。[19]另外,与此相关的是,不少城市还提出了建设语言无障碍城市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关规划或措施。北京市提出到2015年,在北京的外国人如遇到困难,可以拨打110、120、999、119、12345等公共服务热线轻松求助,5条热线将实现英、法、西、德、俄、阿、日、韩8语种24小时值守。成都市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打造“语言无障碍”旅游城市,即提高从业人员的多语种服务能力,规范城市和景区的标识系统,设立多语种公共服务热线等。上海提出要通过加强对商场、出租车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外语培训来努力建设无障碍语言交流环境。但遗憾的是,在《首都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工作规划(2011年―2015年)》和成都、上海建设语言无障碍交流环境的新闻报道中未见涉及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内容。
四、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原则与思路探析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一个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和敏感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并对其原则和思路探析如下:
(一)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尊重语言发展客观规律。城市中民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是整个人类社会语言文字发展客观规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群体、范围、功能的变化是语言适应社会变化所做的调整。在城市民族语文工作中,必须全面掌握、科学评估城市民族语文发展趋势,依据国家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引导,规范发展,尽量不犯“左”或者“右”的错误。
2.尊重群众自择自愿权利。民族语文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涉及少数民族群众自由权利的工作。各民族群众既有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学或者学习和使用别的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者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所以,在城市民族语文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保障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他们的自由选择提供条件,而不是包办代替。
3.遵循我国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坚持语言平等观,妥善处理各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依据集体保障原则和属地原则,积极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促进民族关系团结和谐和社会语言生活多样性;另一方面,要推进城市各民族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国民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服务国家建设。此外,还要着力抓好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努力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4.尊重城市化进程中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规律。从整体上看,城市化进程中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是大趋势,民族语文工作也必须顺应这个大趋势,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各民族间互相沟通交流统一起来,创造各民族间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互相帮助共同发展进步的良好局面。
5.尊重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由于语言文化背景差别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不同,城市中的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切实存在语言交流方面的困难,在与用汉语交流的顾客进行交易时,有时沟通不够顺畅,到邮局、银行、法院、派出所、工商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办事时,有时无法理解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的准确含义,对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现实需求。特别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正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城市中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益保障需要公共部门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的文化服务,同时也需要公共部门提供民族语文形式的文化服务,例如广播、电视、网站的民文频道,报纸、电影的民文版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民族文化、民族语文展示等。
6.尊重各行业和各地情况差别,分类指导。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组成情况千差万别,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水平、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程度也各不相同,此外,各有关行业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方法、途径和重点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民族工作一贯的分类指导的方法,突出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部门,突出区域性少数民族主体人群,尊重行业和地方的主导权、决策权,统筹协调推进。
(二)关于工作的整体思路
以我国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为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凝聚社会力量,着力提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族语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逐步破解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的语言沟通交流障碍问题,为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努力。
(三)关于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
1.开展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现实需求和提供能力调研。正如前面所述,尽管不少专家学者对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问题表达了关切,但对其现实需求状况和城市提供能力均没有一个相对全面、准确的数据。这种状况,很难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现实需求和提供能力调研,以求取得基本数据。例如群居、散居、流动等不同类别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中碰到的语言障碍情况,他们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状况;城市中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院、银行、公安、工商、城管等窗口单位目前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状况,潜在提供能力大小,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等等。
2.突出抓好现有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当前加强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有政策规定依据的,工作中必须突出抓好这些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有关民族语文服务条款的贯彻落实,指导推动各有关地方密切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本地存在的涉及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突出问题。同时,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工作中,必须注意完善涉及民族语文有关条款,以适应形势发展。
3.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中民族语文模块的顶层设计。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仅仅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一个方面,从工作性质和行政成本等各个角度,均没有必要对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单独设计,而作为其中一个模块来设计是合适的。该模块必须力图解决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服务的提供方式(指民族语文翻译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二是服务语言的种类;三是服务的质量标准;四是服务的人才支撑;五是服务的技术支持;六是与其它服务之间的关系等。而服务对象的界定、服务的城市范围、服务的响应标准、服务的经费保障等则与其它方面服务具有相通的地方,可以在综合体系设计中一并考虑。
4.推动在重点行业和窗口单位及早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目前看,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银行、邮局、法院、派出所、工商管理、城管等重点行业、窗口单位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比较迫切,也是比较可行的。建议升级这些行业的大量自助服务系统,增加民文版本,这样可以最为迅速、有效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民族语文服务。同时,推动在法院、公安、城管、银行等有关部门增加配备民族语文工作人员,以缓解这些部门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紧缺的问题。
5.建立健全民族语文翻译制度规范体系。主要是民族语文各语种和各行业翻译资质认定、翻译人才库管理规范、翻译质量评价标准、翻译人员监督管理规定等,惟其如此,才能为做好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工作提供重要基础性保障。
作者:王学荣单位: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