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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涉税问题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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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涉税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高等学校收入来源日益广泛,高校经济业务涉税情况越来越复杂,高校税务风险也逐步增加。本文在对目前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税收政策;风险

一、高校收入来源与涉税实务

1.高校主要收入来源众所周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大学的三大主要职能,高校的各项业务活动主要围绕这三大职能展开,高校的大部分收入也基本来源于此。目前,除财政性资金外,高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教育劳务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学校服务收入三大块。(1)教育事业收入。高校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历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非学历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等。(2)科研事业收入。高校的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是指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取得的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包括通常所说的高校横向和纵向课题。其中,横向课题还包括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科研成果转化类收入。(3)社会服务收入。学校社会服务收入主要是指学校利用校内各项人力、物力资源,对内、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食堂、公寓、体育场馆对内部师生和校外人员提供餐饮、住宿、文体活动服务,以及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对内部和外部提供资料检索、测试服务等等。(4)其他收入。除上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外,高校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房租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2.高校主要涉税实务通过上述对高校经济业务活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校的经济业务几乎涉及目前国家已开征的大部分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大类。(1)流转税。营改增后,高校过去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这部分业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会议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生活服务中的教育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具体包括超过免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横向科研课题收入,对外提供餐饮住宿、会议、咨询、测试等社会服务,以及房租收入等。(2)所得税。高校的所得税业务包括高校代扣代缴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以及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业务。(3)财产税和行为税。高校对外出租房屋将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高校购置和使用公车将涉及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业务,高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文书和设立账簿将涉及印花税业务等。(4)其他税费。除上述主要税种外,高校还涉及一些其他税费。如,因增值税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关税,还有过去由环保部门向高校收取的一部分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环保税、水资源税等。此外,随着双一流大学建设的深入,我国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越来越频繁,对外支付的次数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高校等值五万美元以上服务与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工作日益增多,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二、目前高校涉税问题分析

高校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机构,在性质上与企业大有不同,其投入产出、业务流程、核算方法、管理和运营模式与企业也有很大的差别。目前,无论是在对高校的税收政策上,还是在具体涉税实务操作方面,与企业一样对待,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的,接下来本文将从政策和实务两个方面具体分析。

1.税收政策方面(1)对高校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不利于鼓励高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在国家对教育和科技经费投入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的背景下,高校想办法积极开源,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来弥补国家拨款的不足,应该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支持。从某种角度来说,通过税收优惠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也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充。况且从国际惯例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高校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通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等学校。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税收负担并不轻松。在增值税方面,高校教育劳务收入、纵向课题和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的横向课题以及对外社会服务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高校这部分收入都是用来改善基本教学、科研条件,并不参与利润分配。另外营改增后,有学者曾经测算过,高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由于科研经费可抵扣的情况微乎其微,科研经费整体税负较改革前有所上升。在所得税方面,由于我国未将高校纳入非营利组织认定范围,因此高校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样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高校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见,现行高校税收政策并不利于鼓励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2)政策立法层级不高,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明确性。目前针对高校的税收政策大部分零星散见于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的各种通知、问答、批复中,立法层级不高,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同时这些政策对于高校某一类收入是否应税没有给出具体明确规定,也没有专门针对高校具体业务特点制定操作细则,政策上的不明确性、没有针对性给税收征管机关和高校双方都带来了很大不便,容易因为对政策理解不一致导致税收征管具有随意性。

2.税务风险方面(1)增值税。首先,高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其税负有很大的影响,高校应该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既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又不增加学校税收负担。其次,高校哪些业务具有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科研事业收入中,横纵向课题如何划分也需要税务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给出明确的政策解释,统一口径,不能简单看资金拨款单位,或根据对方单位需要什么票据而以票定税,从而增加涉税风险。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但是,面对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高校只能被动预借发票,且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容易出现收入款项延迟或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风险。(2)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口径,高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在这几项收入中,具体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现行的税收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口径,只是相继在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中,笼统地就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做出了基本解释,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因为对政策理解的不统一而造成税务风险。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与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尚未能完全分开核算,这也容易给高校带来计算上的困难,造成稽查风险。(3)个人所得。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给教职工发放的补贴、奖金、课时费是否按照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校外人员和学生的劳务费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教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4)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法的要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分上下半年申报。但是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于收款时确认收入计提房产税,因此容易出现时间差异。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二者制度差异有望得到解决,但是由于高校长期对出租房产管理松散,房租回款不及时,实行权责发生制后,高校需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并及时回款入账,避免计提缴纳房产税后房租长期挂账风险。(5)印花税。在日常工作中,印花税作为一项小税种往往容易被忽视。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即使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应该产生,这一点通常容易被忽略。另外,印花税业务还涉及高校的合同管理工作。有的高校合同管理工作很随意,院系或二级单位都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且学校财务部门不参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容易造成印花税的缴纳不及时。(6)环保税、水资源。环保税和水资源税是近年新开征的税种,过去一般由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向环保部门上缴。费改税后,改为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缴纳。但是环保税计算过程尤为复杂,这就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时与后勤管理部门沟通,并加强与税务相关部门的联系,避免因为对政策与业务不熟悉而产生税务风险。

三、完善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随着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服务功能的不断充实,高校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高校经济业务涉税范围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国家税务部门对高校涉税业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稽查力度也逐年加强,高校税务风险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税务管理工作。鉴于前面对高校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加强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建议。1.完善高校税收政策(1)完善高校税收立。建议充分梳理分散在各部委的通知、批复中的相关文件,出台面向高校的系统性税收政策法规,把目前涉及高校的所有税收规定全部纳入其中统一管理,统一税务管理口径,降低因为政策不明确而造成的税务风险。(2)完善高校税收优惠政策。鉴于高校提供准公共产品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身份,国家应该进一步考虑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鼓励高校优质办学、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2.提高高校自身降低涉税风险的能力(1)增强纳税意识。加强对学校管理层和师生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全体人员诚信纳税意识。(2)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票据管理,设置纳税备查簿,做好免税备查登记工作,避免因为资料不充分造成稽核风险。(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鼓励高校财务人员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税收法规培训,做好财务人员税务知识后续教育机制,避免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税务风险。(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获得主管税务部门的不定期辅导,或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涉税业务咨询,降低学校税务风险。3.转变思路,提前做好高校税收筹划工作最后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将在高校全面实施。新制度的实施,将很好地解决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收付实现制与税法要求执行权责发生制之间的矛盾。但是实行权责发生制,给高校带来的不仅仅是核算上的变化,更是管理理念上的重大变化,需要高校改变过去惯性的管理思路,提前做好税务筹划,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税务风险和损失。

作者:余芳艺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