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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期,我国正在倡导创造“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生态文明社会,对于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极大地延缓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规范法律生态观念,加大对生态执法的力度刻不容缓。本文主要探讨了生态文明观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一些优化策略,望能够加快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观;环境;法律制度建设
一、现代生态文明观的概述以及实施意义
(一)现代生态文明观的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文明观,更多的侧重于对环境的保护,提倡建立环保型社会;而新时期下的现代生态文明观对生态文明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具体的表现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在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也即是意味着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这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环境的友好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而经济的进步也为环境的良好建设提供了保障。因此,现代文明下的生态建设是建立在经济和环境平衡发展的基础上的。
(二)现代生态文明观的实施意义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我党在十七大的时候明确提出,要始终坚持对生态文明的建设,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进程,对我国的建设以及民族的复兴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实现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管理者无节制的破坏环境,严重违背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方针政策,对社会也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为了切实加快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进程,我国应当首先完善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严肃执法纪律,纠正人们错误的生态文明观念,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1]。
二、生态文明观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立法观念有待加强
在工业化的社会发展中,经济的发展是重中之重。人们无底线的挖掘环境,破坏环境,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因此,在传统的发展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环境是为了经济发展而服务的,并没有重视到环境恶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工业社会的立法观念也是注重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这种以经济为首位的立法观念,无疑使人们变本加厉地破坏环境,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环境的保护作用。现今,随着经济发展已经趋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工业社会的劣根性。当前我国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主要还是以我国的宪法为主,把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的法律,生态保护专门法则是主干法律,我国可以在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增添新的法律法规。此外,在我国的宪法中,生态文明价值观也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人们无法真正改变传统错误观念。这种法律体系,只是强调了对当前环境的保护,而忽略了生态文明的持续发展建设。因此,我国应进行深入的思考,将生态文明价值观正确的在法律法规中表现出来,端正人们对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态度。
(二)生态保护执法力度不足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立法执法都存在着一定的拖沓现象。环境的破坏是工业发展的后遗症,然而现下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均是在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之后才建立起来的,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从严格意义上实则是对生态破坏的一种补救行动。由此观之,我国在生态立法方面,缺乏一定的评估风险能力,使我国的许多重要生态文明都受到了损害。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缺乏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向。有些不良企业管理者便借机钻法律的空子,依然通过破坏环境的方式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同时也暗示了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者处罚方式的不完善,只注重经济上的惩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很好的惩戒作用[2]。与此同时,因为当前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极其严重,所以急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坚决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然而,我国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显然是不足的,再加之环境保护法律对不法分子没有有效的惩戒方式,便纵容了他们对环境的破坏力度,也为政府执法加大了难度。不过,在执法过程中,例如治理污水,相关的执法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无疑拖慢了环境治理的进程。
三、优化生态文明观环境法律制度的途径探索
(一)明确生态文明立法观念
针对我国目前生态文明观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思考其问题所在,即是生态价值观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在往后的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应该将生态价值观充分落实体现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树立人们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对触犯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不法分子推出多种惩罚措施,不应仅仅限于经济处罚,可以采取强硬的措施例如将其关押,不可保释,待其改造好之后才可放出,也即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坚决打击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要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细则,在遭受到环境破坏后,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补救。比如,南方地区发生了洪涝灾害,我国除了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政府人员还要积极的开展救人,洪水引流,以及灾后重建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在法律条文中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3]。在改观立法观念的基础上,我国也应培养一定的生态危害远瞻性,所谓的危害远瞻性也就是在危害发生之前能够根据一些明显的特征发现危害,及时的开展预防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补救延误。保证立法的及时性,能够实现对生态环境重要的保护作用。现今,我国也可以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积极与世界国家进行深刻的交流探讨,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重要的是提升预估风险的能力,保证立法的前卫性。立法的及时,可以有效地组织生态灾害的蔓延,为我国生态建设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机会。
(二)落实生态保护的理念
虽然我国目前正在致力于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已经十分严重,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探索。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们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思想教育,生态保护的理念即是对现有资源的保护,让我国人深刻地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互为一体的,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那么人类和自然才得以可持续的发展。此外,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加大执法的力度,与人们群众联合起来共同治理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4]。
四、总结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切实有效地推动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为了实现人类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尽早改良国家的有关制度,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力度,增添灾害防治的有关具体措施,真正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型社会。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与人们联合在一起共同努力,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施良好的保护措施,早日建成生态文明社会。
[参考文献]
[1]罗爱华.生态文明视域下企业生态责任的培育机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2]张亚茹.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J].西部学刊,2015(01).
[3]宋俊杰.浅论中国生态文明主体建设的协同治理[J].理论建设,2014(06).
[4]蒋兰香.生态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理论的新发展[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作者:陈家骏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