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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政策为主、地方政策为辅阶段(1986———1996)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国家在实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不断地下放权力,尽管学校层次仍然没有多少课程权力,但当时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范围内,都有一小部分权力安排地方课程或者说乡土课程,以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义务教育普及的需要,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切实提高全民族素质。国家教委也适时地制定了课程教材发展规划、课程教材多样化和三级管理政策,确定了教材审定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进入适当的分权时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拉开了课程改革的序幕,也是课程政策地方化的开始的一个标志性法律。该法规定教材由以前的国定制改为审定制,在课程管理体制上进一步强化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思想。1988年5月国家教委颁发《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包括六•三制和五•四制两种)。该计划改革了课程结构,调整了各学科比例,增加了课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成为当时编写义务教育教学大纲的依据。同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上海和浙江进行以地方层次课程决策为主的课程改革试点;1989年国家教委批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编写多种不同的教材,并在不同的地区进行实验,然后正式推广。进人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及学校改革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国家教委在1990年对1988年的教学计划做了修改,1992年8月,又正式颁发并在全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下称《课程计划》)。以后,《课程计划》便代替了原来的教学计划,规定了地方课程,并规定由地方政府规定统一的课程计划与教学大纲,教材实行“一纲多本”。
《课程计划》首次提出了“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安排课程”,实现了建国以来课程管理政策的较大突破。但课程安排基本上是以国家为主,地方安排课程的比例依然很小,留给各地管理课程的余地还不大。1993年2月,我国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基础工程,必须大力加强,中小学教育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1996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中,规定学校应该“合理地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这一部分应占周总课时数的20%—25%。并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这是我国课程改革的又一次转机,它可以说是校本课程的雏形,为后来校本课程政策的出台打下了基础。在这一阶段,我国课程政策向地方分权趋势明显,但是学校在课程政策的主体作用还没有凸显出来,就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而言,国家课程还是占据着主体地方,地方课程处于试验阶段,处于辅助及补充的地位。
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多元发展阶段(1996年至今)
在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中明确提出:“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之后,为保障教育改革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规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课程教材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使课程权力部分地下放到了学校这一层面。实行三级课程政策的实质是课程权力的再分配,意味着基础教育的课程从“自上而下”政策机制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政策机制的转变。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的调控与指导,转变政府的职能,适当扩大地方尤其是学校的课程权力,改变“坐等上级指示精神”的被动局面,调动各层级权力主体积极性,使其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决策、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的过程中去。如2000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规定:地方和学校安排的选修课占周课时数的10.8%至18.6%,同时学校还需要承担开发“综合实践活动”(占8.8%)的课程,从而改变了以前学校、教师在课程开发中完全被动、接受的角色,在原则上肯定了学校和教师在课程开发中的权力和地位。为了更好的落实三级课程政策,国际陆续出台一系列保障政策。2001年6月8日,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在课程结构上提出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在教材编写与审核上“实行国家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建立教材编写的核准制度,教材编写者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毽汀于办法》,向教育部申报,经资格核准后,方可编写。完善教材审查制度,除经教育部授权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外,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的教材跨省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地方教材须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审查。在课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制定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教育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课程的实施和开发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在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在2003年颁布《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高中各的《课程标准》(思想政治课程标准除外)中,学校课程权力的进一步下放表现得更为充分。校本课程开发、校本教学研究以及校本评价,都依赖学校层面的课程权力的充分发挥。2004年秋季,在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广泛交流的基础上,课程改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到2005年,中小学阶段各起始年级原则上都将进入新课程。
纵观我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我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权经历了由国家一统向地方、学校分权的过程。我国经历了“国家模式”、“国家+地方”模式以及“国家+地方+学校”模式三种课程制定模式。基础教育政策多元化既是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作者:陈玉春单位: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