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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体融合丰富了广播电视的传输方式,新方式既实现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多平台分发,又实现了回听回看等交互功能。然而,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在广播电视领域已经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新方式面临着交互式传播合法性问题、不同运营主体之间的版权责任分配问题、广播电视直播流在网络空间中的保护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基于回听回看的本质解决其合法化问题,二要按照“谁控制谁负责”原则合理分配版权责任,三要秉承“与时俱进”精神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
【关键词】广播电视;传输;版权;回听回看;广播组织权
随着媒体融合的进一步深化,广播电视有了全新的传输方式。新的传输方式一方面实现了多平台分发,即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除了通过收音机、电视机,还可以使用电脑、手机等数字化设备;另一方面实现了交互式传播,即用户不仅可以收听收看直播,还可以回听回看。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为受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为广播电视获取精准收听收视统计数据提供了便利。然而,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在广播电视领域已经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与版权法律制度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之处,这使得广播电视传输面临着一系列版权问题上的困惑。
一、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及其主要运营模式
(一)有线数字电视的传输方式与模拟信号时代的有线电视一样,数字信号时代的有线数字电视也是通过居民家中的有线电视同轴电缆实现传输。不同之处在于,有线数字电视用户需要使用数字机顶盒来收看电视节目(亦可收听部分广播节目),这种传输方式实现了电子节目指南、节目回听回看、用户管理与统计、音视频节目点播等交互式功能。截至2016年末,我国有线电视实际用户2.23亿户,其中有线数字电视实际用户1.97亿户。在有线数字电视的运营模式中,广播电台、电视台仅是节目直播流的信号源,把直播流传送到千家万户并提供节目回听回看服务的是广电系统旗下的各级网络公司,例如,北京地区的“歌华有线”、浙江地区的“华数传媒”等。“歌华有线”“华数传媒”等广电网络公司传播广播电视直播流的行为系提供网络传输服务,并不改变广播电视节目的线性播出形态,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行为的延伸。这些广电网络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录制、切分、编目线性广播电视节目,进而为用户提供线性节目的“时移服务”,即广播电视节目的回看回听,就这种情况而言,广电网络公司独立实施了提供内容的传播行为。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方式目前,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已经不需要完全依赖居民家中的有线电视同轴电缆,信息网络已经成为新的传输渠道。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0TTTV)等都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方式”运营过程中涉及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3类主体。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5月30日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内容提供主体必须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集成播控主体必须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分发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目前已获批准的有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运营过程中,集成播控方是内容平台的管理者,内容提供方是音视频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二者共同实施传播行为。传输分发方提供的是网络接入服务,不主动实施传播行为。
(三)信息网络网页传播方式目前很多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已经有了自己相对成熟的互联网官方直播网站,受众完全可以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各种网络终端,上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例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的www.cctv.com、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的www.cnr.cn等。广电单位自有官方直播网站有些是自己运营的,有些是旗下新媒体公司运营的,这也就意味着实施网络同步传播行为以及提供节目回听回看的有可能不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自身,而是其他独立法人主体。一些商业网站也可以收听收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的直播,例如PPTV网络电视就可以收看很多卫视及地面频道的电视节目。实施此种传播行为的商业网站,有的得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但大多都是未经许可非法盗播的。
(四)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程序传播方式很多广播电台、电视台都上线运营了自己的移动客户端(App),受众可以通过这些客户端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这些客户端通常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旗下的新媒体公司运营,这意味着通过客户端实施传播行为的也有可能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外的独立法人。一些商业客户端也可以提供广播直播及节目回听。
(五)社交媒体传播方式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也可以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渠道。例如“北京交通广播”微信公众号就可以收听北京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的直播节目并提供回听服务,传统广播与新浪微博合作打造的“微电台”可以收听477个电台的直播节目并提供回听服务等。
二、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面临的版权困惑
(一)新传输方式的交互功能引发的合法性问题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交互式传播,用户通过交互功能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回听回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这条法律规范的表述来看,虽然回听回看实现的仅仅是对广播电视直播流的“时移”,但其技术特征与传播方式却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如果把提供广播电视回听回看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目前提供回听回看服务的基本上都是侵权违法行为,因为提供回听回看服务的主体往往无法解决回听回看内容本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授权问题。例如:某广电客户端经全国各省卫视频道许可,同步传播各省卫视直播节目并提供节目回看服务。2017年,某省卫视频道经版权方合法授权,播出了某热播电视剧。这样,上述广电客户端的用户就可以在手机上收看该剧,而且可以回看。该剧版权方认为该广电客户端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运营方(某广播电视台旗下的新媒体公司)起诉至法院。从最终呈现的结果来看,该广电客户端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上述电视剧,而且由于该客户端具有回看电视节目的功能,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电视剧。基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可以认为该客户端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如果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前文所述的广播电视各种传输新方式就都面临着侵权的问题,因为这些传输新方式都可以实现对电视节目的回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还有可能通过“由电视台在取得相关版权方播放权授权时,一并取得授权第三方进行电视直播流同步播放及提供回看服务的权利”的方式解决。但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类型的节目,上述版权困惑几乎无法解决。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制作播出节目所使用的各种素材作品是海量的且带有偶发性,让其事先一一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就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大量节目并未事先得到素材版权方许可,因此不可能事先取得“授权第三方进行直播流同步播放及提供回看服务的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认定广播电视节目回听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节目回听回看的合法化问题就无法解决。
(二)新传输方式各运营主体之间版权责任分配问题1.回听回看服务直接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问题从前文对广播电视各种传输新方式的描述中不难发现,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回听回看服务的主体并不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而是其他的独立法人。这些主体是不是在得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授权后就可以合法地通过自己的平台提供广播电视直播流并提供回听回看服务?目前理论界与业界都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2.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各主体之间版权责任分配问题广播电视的专网及定向传播方式涉及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三方主体。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提供给平台的节目是否符合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版权管理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版权等控制信号。上述规定明确了三方主体各自的版权管理责任,但如果平台上的节目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版权,那么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三方谁来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如何分配?在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趋势下,这些基础性的版权问题不宜长期含糊不清。
(三)新传输方式下广播电视直播流的保护问题如前所述,同步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直播流的商业网站及商业客户端,既有得到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的情况,也有未经许可非法盗播的情况,且后者占较大比例。盗播广播电视直播流行为,侵犯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直播流享有的正当权益,但从现行法律、学理通说、司法判例来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无法就网站、客户端盗播其直播流的行为开展维权。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中的“转播”一词与《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中的“转播”一词同义。根据《罗马公约》规定,“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因此,转播只能发生在不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不包含网站、客户端等非广播组织同步传播广播电视直播流的情况;转播只能通过无线电磁波的形式进行传输,不包含信息网络传输的情况。广播电视的传输方式不断拓展,然而对广播电视信号保护的法律制度却滞后于这种变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广播电视直播流的保护盲区,一方面将导致广播电台、电视台无法直接针对信息网络盗播其直播流的行为开展维权,另一方面造成了商业网站和商业客户端转播广播电视直播流的无序和混乱。
三、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版权问题的解决出路
(一)基于回听回看的本质,解决其合法化问题如果把回听回看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那么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的版权合法化就成为一道无解的难题。本文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回听回看与音视频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有着本质的区别,广播电视节目的回听回看不能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主要理由是:首先,回听回看的对象是广播电视的直播流信号,广播电视播出过什么才能回听回看什么;其次,回听回看功能本质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直播流实现的“时移”功能,回听回看服务的提供者并不能决定向公众提供哪些节目内容。具体到本文前述案例,某广电客户端提供的是某卫视频道电视节目直播流的回看,并不能决定其播出内容,当该卫视频道播放某热播电视剧,广电客户端的回看功能就会自动地出现该热播电视剧的回看,这与直接提供该热播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明确提供广播电视回听回看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前提下,解决其合法化问题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在立法或法律适用中,把对直播流的“回听回看”行为纳入到广播权(播放权)控制的行为范围;一种是在立法或法律适用中,把这种对直播流的回听回看行为当做一类独立的传播行为,同时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种解决素材版权的方式(如“法定许可”)对这类传播行为也同样适用。
(二)按照“谁控制谁负责”原则,合理分配版权责任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回听回看服务的主体可以控制是否同步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直播流,可以控制是否提供直播流的回听回看,但不能控制直播流中的具体内容。因此,按照“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回听回看服务的主体不对广播电视直播流中的具体内容承担版权责任,但要对是否获得授权承担版权责任。在广播电视的专网及定向传播方式中,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仅仅提供网络传输的自动接入服务,完全不控制传播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传播内容不承担版权责任。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其管理的平台承担版权管理责任,鉴于其不可能对内容提供方上传的内容逐一做事前的版权审查,因此其在承担版权责任的过程中适用“避风港规则”,即版权方在平台上发现版权侵权内容后应通知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移除,如集成播控服务单位不按时移除将承担版权责任。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是节目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完全控制其上传平台的内容,因此对其提供的内容承担完全的版权责任。
(三)秉承与时俱进精神,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同样是未经许可同步传播广播电视直播流,如果其他广播组织实施这种行为,那就是侵犯广播组织权,如果信息网络平台实施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这样认定不仅违反“技术中立”原则,也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失公允。况且这样认定的理由,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50多年前基于《罗马公约》提出的“转播”概念。目前我国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尚未延伸到通过信息网络盗用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这是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一个缺陷。秉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我国有必要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赋予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节目直播流在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专有权利,规范各种传输新方式对广播电视直播流的传播行为。
作者:王昆伦 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资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