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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刊杂志》2015年第五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社会意识,来自实践又落归于实践,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是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应然之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社会和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从这些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维度进行揭示,可以提供一种认知认同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与思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精神维度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论及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提到人类掌握世界的方式,将实践精神与思想整体、艺术精神和宗教精神并列。将道德看作是一种实践精神,已是基本共识。而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的这种实践精神特质,首先表现在它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次表现在它是实践的,是主体自觉自主的有目的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一种社会意识,“它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决定的,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作为社会意识,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也是对客观实践的精神把握和理论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利益格局的自觉认知。改革开放,是中国当代最大的社会变革。对内改革,其目的是以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改变与时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场改革在中国农村率先取得了突破,并迅速在各经济领域内展开。“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关系的变化促使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相伴出现了利益需求和利益取向的多样化,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的方式途径也多种多样,利益矛盾、利益关系、利益博弈空前复杂。思想是无法离开利益而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有一句名言:“‘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产生于当代中国社会利益格局之上,是对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在价值层面对这种利益格局的把控、调整和引导。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价值规定,将国家、社会与个人纳入到一个利益共同体。关于国家、社会层面的规定,是对关涉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确证与表达。指出:“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所以,个人利益规定在于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中。个人层面的规定是共同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实现的现实基础,也是利益共同体中个人利益实现的基本条件。
公民只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才能与国家、社会、他人相融相洽,才能保证有秩序地稳定发展中实现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最终实现个人利益。所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体利益、共同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统领多元利益,实现利益的协调、均衡与最大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受到冲击后的有力回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沉渣泛起,理想信念缺失、道德信仰空置。对外开放,目的是借鉴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伴随着西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其文化、思维、观念也开始在中国广泛流行并发生深刻影响,也给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带来极大冲击。当前,中国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和开放进程中,经济体制剧烈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重大调整,思想观念空前变化,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繁复杂。同时,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当代中国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价值共识,是“当代中国精神世界的‘价值公约数’”,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价值表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践作为其存在基础和生长土壤,必定回归实践。实践是人们主动的、自觉的、秩序的、有目的的改造世界的活动。“目的性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特征,也是人类精神能够进入实践的主要依据。”所谓目的,一方面是要以客观世界的现实状况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又是对人的需要的确认,是人们特定社会实践条件下的需要的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中国特定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实践主体对关切自身生存与发展事物的渴求与描绘,也是对自身存在价值和意义的追问与阐释。换言之,它也是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乃至公民个人需要的反映和表达。而需要又是以利益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总是体现为一定的利益。需要是利益的真实内容,利益则是需要的社会格局。当需要被社会给予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规定之后,就表现为一定的利益或利益的关系。”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当前中国利益格局的文化自觉认知,也是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中体现———可代表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此外,目的是人类精神进入实践过程的中介,是连接人的精神与实践活动的纽带,它决定了人类行为方向和价值。反之,不同方向和价值也表征着人类行为的不同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出来的目的追求,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价值取向的融合,三位一体目标体系,是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全方位的社会目标和公民自身安身立命、人格完善、全面发展的个体目标的统一。从行为规定、价值引导和规范依据而言,“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综上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综合发展的实践结果,是有目的有意识地对社会实践高屋建瓴地把握,是由实践生成的精神,同时又蕴涵了行为目的和价值取向,是社会实践未来发展的精神支撑。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伦理道德一样,是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客观世界的,其产生、存在、意义等均与实践精神相契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关系维度
“伦理关系就是与经济、政治关系结合的,并有道德观念渗透其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从生成的土壤看,它源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迁,也是建基于这种经济关系发展和利益格局变化的政治关系的反映,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及政治关系出发,并在这种关系之中为自身所作的价值设定和应然性目标,一种客观关系之上的应然之理,一种价值追求,也是一种道德观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涵盖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规定,纳入到一个价值体系之中,对应提出各自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体现的是一种具有现代国家道德价值层面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维度: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社会与个人。其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政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形式。考察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历史渊源,现实的权力边界、责任划分、利益配置以及未来的关联走向等,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国家是社会的产物,但国家一经产生,便日益与社会分离、对立。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进步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以国家对社会的复归为结果,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和社会层面看,国家的发展是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目标的,这是为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创设经济前提、政治保障、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复归创造条件,也为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创造必要条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属于政治生活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也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对于政治关系而言较为纯粹的社会关系(即无关乎政治的社会关联)。这种社会关系在政治社会存续的相当长时间内,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相互交织,既相互支撑又互为抵牾。在西方政治学语境下,个体组成的公民社会以及由此获得的社会权力对于国家权力是一种制约,也是公民自身权利实现的一种组织方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引发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本质上决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其差异与矛盾是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分别。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有了不同于西方语境的特殊性。在这一意义上,笔者主张将这三种关系简化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无论是马克思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证,抑或亚里士多德“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的判断,均表明个体必定生活在群体集体之中。在人类文明史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永恒的存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构成一切关于人类社会的价值、规范、思考的主题。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任何一种无条件的“集体优先”或“个人至上”均带有不可避免的理论偏狭和实践危害。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因而,任何个人离不开集体,任何集体又都是由个人所组成的,这种现实存在造就了二者同等重要的地位,也确证了二者孰先孰后的条件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集体分为“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冒充的集体”、“虚构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只有在“真实的集体”里,个人与集体的张力才得以消解与弥合,从而实现个人与集体的合理联结和有序和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境之下,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应然之理是通过各自的目标旨趣和价值内涵来界定及确证的,从伦理的角度考察,又是一种角色伦理和责任伦理的思维与实践。
角色在本意上是个体的,“角色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个体的特定地位、社会对个体的期待以及个体所扮演的行为模式的综合体现”。不过,由于国家、社会地位和功能具有整体性、特定性,因此可以对角色作扩大化理解和把握。将国家、社会与个体并列为角色主体,其各自的身份、地位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形成了一种伦理意义的应然之责、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伦理在实践意义上,是一种伦理行为模式。其核心问题是,有关角色的权责伦理定位及其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规定,涉及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目标;同时包括了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并以法治作保障,这为个体的全面发展和自由预设了前提,创造了条件。这是关于国家、社会的权责伦理定位。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规定了生活在集体中的个人应有的对国家、社会、他人和职业的分内之责和道德操守。按照这样的原则和规范,从自身身份和特定地位出发,履行与身份地位相应的职责。由此,个人便是实现了全面发展自由的个人,集体也是尊重个人、个人自由联合的“真实的集体”。责任伦理是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的整体性伦理考量,是责任形态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应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责任主体及要求,涵盖了责任主体行为价值及目的,既是政治的,也是伦理的,与责任伦理的特点相合。首先,这种责任属于前瞻性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个人的价值准则的一种价值引导。其次,这种责任是一种自律性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自觉主动的责任担承。强调:“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再者,这种责任是一种关护性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主体涉及个体,还包括了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和社会;责任的规定不仅惠及当代人,也关怀到后代子孙。“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对中华民族的责任,对前人的责任,对后人的责任。”因而,这种责任是一种整体性的、历史性的责任,关联社会生活的整体公正与利益均衡,制约未来社会能否有序和谐发展。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规范维度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所以,它可以“为人生赋值、为社会定规、给国家赋形”。不仅是一种价值导向,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价值和规范的统一———生发于实践,且必当落归于实践,并凭借此规范性作用,引导、模铸、矫正主体行为的实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的价值目标,也是国家伦理的价值原则。“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显然,国家伦理建立在明确自身定位、价值意义以及未来方向的基础之上。作为普遍性的具有思考、自知和现实化特征的国家伦理,理当具有整合社会、凝聚人心的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正是对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思考、认知以及理想社会追求的表达:“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必须知道自己是谁,是从哪里来的,要到哪里去,想明白了、想对了,就要坚定不移朝着目标前进。”国家伦理源于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是一个国家拥有的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因而,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特征。作为公共权力的物质承担者,国家须承担与其公共权力地位相匹配的责任与义务,发挥其应有作用,满足社会成员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同时负有对国家、社会、民族及其成员应有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至善追求,已经对此有所诠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一般国家应有的伦理责任,同时还必须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质的规定性。富强是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国富民强,民主是社会主义真实的民主,文明是承接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化的文明,和谐是和而不同、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的和谐———由此构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成为规范国家行为的依据。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价值取向,也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元”意义的社会道德规范。社会道德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要求和意志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属性,其主体为非个体的社会群体。由于社会道德所反映的是社会共同的利益,因此具有高于个体利益和个人目标的地位及价值。规范是一种标准、准则。社会道德从规范意义上讲,就是人类共同体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与基本标准。首先,规范来自于客观的社会关系,是人对客观关系的主观认知和意识反映的结果,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从主观方面来讲,社会道德是群体利益的精神外化,从客观方面来看,社会道德又是社会存在的粘合剂。”其次,社会道德来自于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将彼此孤立的个人连接起来以实现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也是人们选择社会生活预期达成的保证。
社会道德以“应当怎样”来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协调利益、均衡利益实现社会秩序。这正是社会道德建构目的之所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也是客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需求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是利益主体多元、利益需求多元背景下,求得利益均衡与利益公平分配的规则和标准,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取舍与利益实现的根本指针和基本模式,是处理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依据和规则,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保障。面对社会实践中取向多元、价值多元、标准多元的现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规范的意义在于,确立全社会道德共识,依此可以实现对多元利益的兼顾和平衡,实现对多元社会道德的统领和整合,彰显社会道德的目标旨趣和价值追求,明确社会生活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是崇尚法律、尊重他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是“真实的集体”中的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平等是没有财产限制的真实的平等,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统一的平等;公正是社会生活各领域、各层面的公正,是程序公正、机会均等、结果公正的统一;法治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自由、平等、公正的保障,也是行为的可见规范和实际准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价值准则,也是个体道德的具体规范。个体道德是相对于社会道德而言的,是社会成员为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适应一定社会的客观需求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的个体内化,又是社会道德发生作用的终端。个体道德的缺失,不仅使个人生活意义虚无,也是社会发展的障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所有公民倡导,就是对个体道德规范的明确表述,是对社会道德的具体化,它来自于客观的社会关系,是个体基于自身利益,在一定客观实践基础上产生的道德需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体的道德价值目标、道德规范,也是个体道德行为准则。
国家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归属,是每个公民界定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性参照,以及获取安全、秩序和正义的依系。国家与公民二者密不可分。作为个体的公民,因为国家的归属而获得政治生命,并因此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凭借国家获得生活保证,满足安全、秩序和公正对待的需要。相应地,公民应有爱国的当然本分和因享有权利而发生的应尽义务,热爱自己的国家就是这种本分与义务的第一要义。作为社会的一个独立单元,个体要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要,就要劳动。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职业使劳动付诸现实。劳动不仅是自身利益实现的工具和形式,也成就人格的尊严和价值,敬业就是对劳动的尊崇,也是珍惜和尊重自身人格的表征。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联的基本规范,也是个体选择社会生存的必要规范,所谓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体做人做事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友善是人性中最宝贵的基质,是个体涵养道德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秩序须臾不分的依凭。个体道德规范对于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个体道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的基础。“个人层面的价值实践,是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前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在将其转化成个体的道德意识、责任并自觉外化为行为,开创有意义的生存价值,因为“有意义的生存是一切人类需要中最最基本的”。
作者:陶艳华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