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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外商投资法依然存在的问题
尽管这些年来,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法都朝着良好的态势发展,但由于受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际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并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相较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特点,相关法律还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两者之间的矛盾之处便体现为外商投资法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双轨制立法的缺陷我国的外资法在立法过程中针对内外资企业,采取了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这使得外资法体系比较杂乱,立法间也缺乏协调,其中外资法的主干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这是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的外资立法;而内资企业则由国内经济法,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其内容多有重复。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广泛吸收境外投资而制定的,虽然经过了多次修订,但计划经济的特点仍然存在,与我国现有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制定的《公司法》在衔接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矛盾之处。而现行的三部外资企业法又采取了以组织法为本位的立法模式,使得法律内容出现了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面对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此的立法会使得投资者无所适从,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法律效率的提升。
(二)未真正实现国民待遇2010年12月1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宣布了“超国民待遇”正式结束,虽然这在事实上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但对于具有核心技术的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影响不大,反而能够筛选出优良的外资。当然,在“超国民待遇”取消时,确实也引来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抱怨,但笔者认为,外资企业之所以抱怨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的具体信息和标准。目前,在我国“超国民待遇”的时代已经结束,真正的国民待遇迫切需要法律进行不断地完善来保障并落实。
(三)缺乏相应的具体优惠政策针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时代结束,我国也开始从重视引进外资规模转向引进外资的质量。新的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外商投资对东道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基础上,将其引导到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便是针对此目的所制定的,其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可进入以及禁止进入的领域。但是,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没有随着“超国民待遇”的终结而被明确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引进高科技和先进技术、协调区域发展方面,仍然是外资引进的重点发展方向,同时还应在重点发展的领域和地区,给予外商投资具体的优惠政策,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对外资惩罚的措施回顾中国经济的发展历史,外商投资企业确实做出了不可忽视的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我国进行投资的很多韩资、港资企业出现了非法撤资的现象,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虽然外在的国际形势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但这也暴露了我国在外商投资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外资惩罚的措施。“重引进轻管理、重优惠轻规制”的倾向一直存在于我国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少有规定再对其定期监管和审核。虽然在2008年我国的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指引》,但其主要集中在事后的约束措施,对于事前的预防还是缺乏相应的立法。
二、外商投资法的完善建议
解决外商投资法的缺陷过程就是使法律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趋势,并引导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过程。对于外商投资法的完善,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并轨制是我国的必然选择目前,关于外商投资的双轨制立法,已不再适合我国的发展趋势。首先,随着外商投资者的数量及质量的提升,其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越来越重视。而目前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并行的现象,使得外商投资在法律上的适用非常混乱,只有将二者合一以建立一个和谐统一高效的公司法体系,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运营机制,才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公司法是一部组织法,其性质决定了公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要求,外资企业性质与一般内资企业除了在资本来源上有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按照公司法的组织法内在属性要求,外资企业理应被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二)逐步贯彻外商投资法的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充分地实施外资国民待遇,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在外商投资方面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是基于他们的民族资本的充分成长和综合国力的强大。着眼于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民族资本也相对薄弱,所以在我国直接充分地实现国民待遇缺乏可行性。我国应该采用的是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要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时严格审查并加以控制;其次,整合我国现有企业法律规范,消除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身份上的差异规定,实现法律统一和企业在竞争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以此使外商明确“国民待遇”中“国民”的标准。
(三)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流向取消超国民待遇实行限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但同时也会降低外商投资的数量。因此,制定具有吸引力的具体优惠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不仅能够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的产业,又可以保证外商投资的质量。我国应该改变对外资的普遍优惠制和地域优惠制,将优惠政策向某些产业倾斜,例如发展迅速的第三产业,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以武汉为例,其拥有着“九省通衢”的地理区位优势,使得物流业备受外商亲睐。2012年,武汉市政府制定了《武汉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引导外资的注入,促进了武汉“建设全国重要物流中心”战略的实施,同时也带动了整个武汉的经济发展。
(四)完善对外资的监管及处罚规定国际投资法演进过程的一大趋势,就是南北纷争的焦点已从传统的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转向现行的对外商投资的法律“管制”问题。尽管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需求强烈,但也要修正现有法律的“重引进轻监督,重优惠轻惩罚”的状态,着眼于对外商投资的管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规范外商在华的行为,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首先,在外资准入阶段,要提高外资准入的门槛,对外资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其次,在外资运营阶段,明确外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对象、范围、程序、权限、法律责任等,使相关法律更加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制定严格具体的惩罚措施。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过程中纳入明确的条文以警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第二,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惩罚,还要追究其法人代表、人等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运用双罚制;第三,完善外商投资法的执法体系,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结语
外商投资法的革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外商投资的发展特点和中国的基本国情,都是革新外商投资法时重要考量的因素。只有在保护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适应国际竞争的主流趋势,才能实现外商投资法的法律价值,才能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邹爱华钱倩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