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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风险防范机制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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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风险防范机制探讨

摘要:2017年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学生申诉再次成为焦点。新《规定》中将学生申诉单独成章,较修改前使学生申诉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更加科学。学生申诉作为高校内部自行纠偏的途径,具有高效、低成本、自由性强等特点,是学生解决利益诉求的优选。我们将通过对近几年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现今各高校中学生申诉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使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根源上的保障。

关键词:学生申诉;风险点;风险防范

一、学生申诉的风险判定

(一)学生申诉权的内涵

学生申诉权作为行政申诉权的一种,根据《教育法》和新《规定》,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异议享有的向有关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求对处理处分撤销变更及对相关学校或教师做出相关审查处理的权利。

(二)学生申诉的风险判定

申诉的客体是学校对在校学生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导致这些处理或者处分的原因便是学生申诉的风险点。我们根据对近5年学生与学校纠纷类型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几项学生申诉的常见风险点:

1.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或国家级考试中作弊,根据《规定》第54条第4项的规定,学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规定中的“考试”涉及面广泛,不仅包括国家级别的考试,如CET英语考试,还包括每个学期学校自己组织的各种课程考试。实践中学生与高校纠纷高发点之一就为高校依据学校内部规范,以一次考试作弊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学生方认为处分过重而产生的争议。

2.未达到学校对修读学分未达到学校对修读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外加学校宽限的最长修业年限里学分未修读满。根据《规定》第31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校制定的对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毕业和结业等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细化的规范性文件,对未达到学校对修读学分的学生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实践中存在补考学分的认定问题,可能影响到学生是否达到学校要求的修读学分。

3.未达到学校对成绩考核要求未达到成绩考核要求一般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补考、重修门数达到学校规定的上限,根据《规定》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和学校制定的具体的学生或学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给予退学处分。

4.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出现办法中规定的作假行为时,学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5.学校的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之规定,高校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实践中存在学校信息公开难的问题。

6.其他风险点根据《规定》中关于学生权利的相关规定,现还有一些风险点实践中虽还未出现,但有权利的地方就有被侵犯的风险,本文在此列出:侵犯学生政治性权利,如禁止组织学生团体;侵犯学生文化类权利,如限制学生使用教学资源和不给学生提供就业辅导;侵犯学生社会保障类权利,如限制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条件和剥夺勤工俭学的权利;侵犯学生经济类权利,如没收学生奖学金等。

二、高校学生申诉风险防范建议

(一)高校学生申诉风险防范机制的立法定位

作为省级行政区划中教育行政部门,其构建的高校学生申诉风险防范机制的立法定位有几种选择:省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考虑到学生申诉风险机制涉及的主体范围及其尚未成熟的现状,建议将该机制的立法定位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学生申诉风险防范不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规范完善相关规则机制。学生申诉为两级申诉体制,为各个高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风险的防控也存在同样的两个级别,即各个高校中层面和教育行政部门层面上对于学生申诉风险的防范。因此,仅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并不能规范全部申诉风险防范的主体。二是学生申诉风险防范机制尚未成熟,还不具备制定省政府规章这一层级相对较高的立法文件。新《规定》新近出台,考虑其中仍有需要改进完善之处,其立法体系还不具有稳定性,具有较大变动性。风险点的评估和整体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需要深入的政策研究和实践,此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更为适宜,其作为效力低于规章的一级立法文件,更适合于学生申诉风险防范的现状。

(二)教育行政部门风险防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生申诉两级申诉体制中,学校上一级的再申诉机构,对下一级的学校申诉有监督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学校源头处督促学校对申诉风险点的防范。因此,加强对学校一级日常管理和申诉的监督考核成为从教育行政部门角度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书面的校规校纪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文件上要做好备案审查。对学校的校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学校内部规范没有制定违反或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学校对内部规定新增、变更、撤销的,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的日常管理进行考核监督。具体可以对高校处理处分过程和内部的申诉过程细化到步骤的评分考核,主要以几个风险多发步骤为考核点,督促学校依法按规处理学生处分和申诉。第三,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申诉相关专家智库。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中除学校和学生代表外还包括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构成申诉委员会的专家,可参考仲裁机制建立全省范围内的专家库,供发生纠纷的学生和学校共同在库内指定专家。保证申诉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第四,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经常接到二级申诉的来源可以进行定期的统计,筛选出申诉的高发学校,对其专项督导。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派出专项督察小组前往纠纷高发的学校,督察小组:一是可以实地对学校现行校纪校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二是可以在审查该校的内部规定规范的同时,审查其合理性,对高触发率的规章制度所规定事项的配套日常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对于不合理之处进行督察改正。通过学校完善内部管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学校的监督考察的机制,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会大大提升。

(三)学校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1.学校日常管理

(1)学校处理处分机制的完善。首先,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处理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做出处理处分,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例如不能剥夺处理处分做出前学生的陈述申辩权等。其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体现学校内部纠偏的灵活性。在实践中,许多由于作弊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起诉学校时都认为,仅仅因为一次考试舞弊而做出影响学生身份变化的重大处分程度过重。大部分学生的请求撤销这项处分的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因为处分的做出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处理处分作为学校内部纠偏措施,对由于作弊做出的处分,可以综合考虑学生平时表现。

(2)学校信息的公开与告知。对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信息,学校应当在官方平台上统一对外,及时供学生查阅、了解。在官方平台上提供学校信息咨询的途径,方便有疑问的学生询问疑义之处。对重修、补考、转专业等涉及学校较为复杂的规定的,学校可以在重修补考等通知后统一附上相关的条款链接提示学生查看,以避免学生不了解相关条款导致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等不必要的情况。

2.学校内部风险防范程序机制

(1)扩大学校申诉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学申委”应具有独立性,不能作为一个挂靠于校长办公室或使其他学校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确认后,应将名单送达申诉人,使其享有对人员异议的权利。同时,其应享有自行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诉决定的权力,而不仅只有建议的权力。

(2)“学申委”人员的组成及选任。建议明确规定“学申委”人员的组成。比如人员中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数量不能过半,学生代表的至少名额和应当邀请的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的人数等,以确保申诉结果科学公正。

(3)完善申诉相关期限设置。一是延长学生受到处分后提出申诉的时限。现行规定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申委”提出申诉。这样的短期限在我们当前学生申诉意识尚还缺乏的大环境下,不利于学生行使申诉权。二是增加申诉材料的补正期限。实践中存在的学校自行设置申诉条件的问题对学生递交的申诉材料的格式、内容、种类等做出要求,并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诉。根据《规定》第60条和61条对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程序的规定,现行规定并未授权委员会拒绝受理学生的申诉,因此此处应理解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即禁止委员会设置提起申诉或受理申诉的条件。因此,建议完备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申诉材料的补正期限。“学申委”审查过程的完善。一是增设听证会。建议对于涉及学生身份变化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或重于此的相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申诉材料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会程序。二是增加申诉双方的辩论对峙环节。在审查过程增加辩论环节有助于“学申委”更加清楚的了解申诉纠纷的经过。同时,学生作为弱势一方,在对峙环节中被赋予与学校同等的发言机会,提供给他们一个陈述申辩的平台,有助于查清事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是设置相应的回避程序。在申诉双方受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保证“学申委”的中立性。

作者:文张弛;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