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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摘要:
当前我国面临着问题加速蔓延的严峻形势,而关于引发加速蔓延的国内因素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系统化。除了学术界已经分析的原因,还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也需考虑:国内人财物广泛而高速度的流动客观上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挑战;对合成问题的认识和应对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禁毒工作中打与防结合的偏差;禁毒执法部门发现能力、执法能力的增强。
关键词:
毒情形势;国内因素;合成;打防结合
一、当前毒情形势——加速扩散
2009年以来我国各项禁毒指标数据增长快速,禁毒形势异常严峻。作为禁毒部门官方文件的《禁毒报告》在描述毒情形势上的措辞也从2010年、2011年的“不容乐观”,逐步转变到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严峻”和“严学报峻复杂”。2014年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问题已进入加速蔓延期,毒情形势严峻复杂”,这应该是目前对我国毒情形势的基本权威判断。之后的2015年《禁毒报告》中表述为“快速发展期”,《2014年犯罪形势报告》也提到国际毒情的“加速扩散期”。从以往《禁毒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也有扩散、蔓延之说法,但是将加速扩散称为一个时期进而逐步表述为“加速蔓延期”,仅是近两年来的提法。那么,围绕这样一个表述,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加速蔓延期是否是一个问题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否对这样一个加速蔓延期早有预知,是否可以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各自的治理经验来分析判断加速蔓延期。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加速蔓延期将持续多长时间,加速蔓延之后的问题是何种状态。第二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毒情形势进入“加速扩散期”。对于该问题,《禁毒报告》《犯罪形势报告》《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均表述为国际国内或境内境外两个方面。其中“国内多种因素”成为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表述,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对国内多种因素的系统化和具体化阐释。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无论是源头治理的基本原则还是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都必须建立在准确分析当前形势加速扩散的原因分析上。只有对原因进行科学分析,才能真正做到源头治理,实现有效预防。由于犯罪的境外因素往往涉及国际禁毒合作、毒源地国家政治秩序与社会稳定、主要国家禁毒政策等方面,绝非中国自身的努力就可以有良好效果。更何况,目前我国犯罪问题的国内因素也逐步上升到主要方面。也只有基于此种认识,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禁毒形势,制定科学政策。本文尝试在现有国内多种因素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因素进行分析。
二、有关犯罪原因的现有研究评析
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其犯罪原因是指引起、促成和影响此类犯罪的各种因素。关于犯罪的国内原因,在理论界有较多的研究,大体上都是从历史、经济、社会控制、需求等几个方面展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犯罪的泛滥,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畸形的经济意识;抑控机制弱化;国际犯罪和地理环境的影响;历史余毒的影响;日趋庞大的‘消费市场’是犯罪的一大动因”。[1]而到目前,关于犯罪的国内原因,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防毒、控毒机制弱化,客观上纵容了犯罪;我国部分地区经济极度贫困是导致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是驱动犯罪的原动力;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是我国犯罪泛滥的刺激性因素;我国已由无毒国、过境国转变为生产国、输出国。”[2]69以上论述基本准确地揭示了我国特定时间段犯罪的国内原因,但对当前问题加速蔓延的原因分析还有待调整和补充。第一,有关历史原因的分析,如果把研究的视野在时间维度上放得够长,是具有较强解释力的,但如果用于分析和解释近年来的加速扩散问题,直接性略显不足。第二,制毒贩毒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但如果因此就将此类犯罪的发生归结于当地的经济贫困并就此提出对策,值得进一步探讨。因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来看,此类犯罪并没有因为经济发展而下降,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的高额收益是任何正常的经济投资活动根本无法比拟的。第三,庞大的消费市场,从无毒国、过境国转变为生产国、输出国,这两个因素是犯罪的刺激性和滋生性因素,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理解为犯罪加速蔓延的结果。故而,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国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有哪些关键性、具体性因素和问题的发展具有更为紧密的关联性,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全球性的资料表明,2000年来,除极少数特例外,几乎世界各国的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人口和犯罪区位分布变化对现代化进程的依赖程度都令人难以置信”。[2]72那么具体到犯罪问题,“人类至少在新石器时代极易接触罂粟”[3],使用大麻的历史可能还早于罂粟和古柯,而且也认识到这些原植物的麻醉和兴奋作用,但直到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之前,并没有形成社会问题。除了现代化的化工提纯与合成技术是一主要原因外,必定还与现代化、工业化的生活模式、价值观念、全球化进程等有着必然的联系。对此也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认为“新型犯罪是现代化的产物和发展结果”,其“数量和种类都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增多的。”[4]但相关研究绝大多数为定性研究,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围绕这种关联性的实证性、系统性研究成果。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也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之中。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工业化进程中的问题发展变化应该能提供一些研究的参照。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开始进入后工业时代,“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美国社会具有常在性和历史性,但在20世纪60年代泛滥绝对不是偶然,而是在二战后进入后工业社会的美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和社会动荡不安的背景下,物质上的幸福没有给婴儿潮一代青年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各种歧视、偏见和不正义的现象促使他们怀疑和反抗。”[5]依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如果仅以人均GDP达到9000美元以上来衡量,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到目前为止已经进入了后工业社会。[6]中国这一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发展有些许相似,故而在问题发展态势的分析方面有一些经验借鉴的基础。
三、国内部分影响因素的初步分析
围绕我国问题加速蔓延的“国内多种因素”这一表述,在现有关于犯罪国内原因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问题进入“加速蔓延期”的部分国内原因尝试进行初步分析,以期有助于解读当前的禁毒形势。
(一)人财物的高速流动性客观上增大了禁毒的难度
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财物广泛而高速的流动,而人财物的流动反过来又助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从人员来看,根据《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除城市客运系统,全社会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完成客运量220.94亿人、旅客周转量30097.39亿人公里,显然如此规模的人员流动必定伴随着大规模财物的流动。从物流来看,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39.6亿件,同比增长51.9%[7],平均每天业务量超过3800万件。然而与人财物如此大规模流动相伴随的便是犯罪的跨区域性和流动性极强、犯罪方式传播迅速,特别是对贩卖枪支弹药与贩卖等这些典型的买卖型对向犯罪更是如此。①虽然是一种非法的商品,但依然遵循着商品交易的主要规律,有市场供求双方,有各种利益链条,及其前体夹杂隐藏在如此规模的合法商品流通中进行贩运,其发现、经营和查缉难度之大可想而知。②同时,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也将会越学报来越大,中国也将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进而实现现代化。境内外之间的人财物交流规模会更大、频率也会更高,在国际问题加速蔓延的大背景下,中国自然不可能独善其身,也不可能完全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彻底消除本国的问题。虽然我国毗邻毒源地的云南、新疆等省区不断加大禁毒力度,公安边防部门也不断强化边境查缉工作,但整体缉获量依然有限。相对应的是国内禁毒区域、部门协作机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改善,但在情报资源共享、禁毒战果分配等方面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对合成问题的认识和应对在不断完善提高之中
与其他相比,合成无论是生产、贩运模式还是吸食人群、吸食场所、对人体作用都具有比传统更容易扩散的特性。生产流程不像鸦片、大麻一样受制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无周期限制,制作工艺愈加简化,制作成本愈加低廉。在贩运上难以像来自于金三角、金星月的可以追踪到较为固定的贩运通道,制作地、贩运通道变化大。特别是在滥用方面更适应现代社会的生活模式,满足了快节奏、高压力下生活的人们寻求放松、发泄的内在需求。这些特点决定了对新型合成犯罪的打击难度要远大于传统犯罪。“生产不依赖于原植物材料,有多样化的制毒原材料和制毒工艺,生产灵活性强,贩运路线和滥用模式变化迅速。”[8]但中国面临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以海洛因等阿片类为主,历史上的鸦片战争更是在中国人心中留下了惨痛记忆。我国虽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面临新型问题,但传统特别是海洛因在我国犯罪结构中的比重居高不下。进而长期以来禁毒工作的理念、机制更多是以阿片类为主。当合成伴随着海洛因的高峰逐步结束而迅猛发展时,在打击传统犯罪方面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机制不见得能够有效地应对合成犯罪。由于原有的禁毒理念、禁毒机制等调整不够及时,无论是案件中的情报工作、侦查经营还是吸毒人员的发现查处都会偏向传统,由此形成的禁毒统计数据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遮蔽合成问题,自然基于禁毒统计数据进行的形势判断也就可能形成滞后甚至偏差,从而使对合成问题的判断缺乏预见性,使得合成问题在国内已发展到如此大的规模。
(三)禁毒工作中打与防的结合偏差
我国古代医学就有“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的观点,中医对人体疾病的治理理念与社会问题的治理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预防就是以“治未病”为目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几次严打之后逐步总结形成的社会综合治理方针。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明确确定“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治安治理方针。犯罪危害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其比任何一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影响更深、更远,本身就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自然也是禁毒工作所应遵循的。从早期“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到2008年禁毒法所确立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再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源头治理”,都将预防置于首要战略地位。然而在具体的禁毒实践中,重打轻防的作法较为普遍。因为一方面预防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需要长期的投入和关注,其成效的显现也具有长期性,各级禁毒部门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取得明显成绩,偏向打击就成为一种近乎本能的选择。另一方面,“打击是有形的,案件的侦破、罪犯的抓获与惩罚都是可以用统计显示出来的;防范是无形的,是从根本上对犯罪的主体和客体进行预防,防止可能发生的案件是无法用数字统计说明的。”[9]这就使得在量化考核盛行的背景下,禁毒工作评估和考核也就偏向了打击方面,从而起到了指挥棒的作用。“禁毒执法领域的核心理念是打击,‘预防’在大多数的执法、侦查工作中都被选择性地忽视。”[10]
(四)禁毒执法部门发现能力、执法能力的增强
由于犯罪属无被害人犯罪,且极具隐蔽性特征,对此类犯罪的测量也就只能依赖于禁毒执法机关禁毒执法过程中的统计数据。虽然由于犯罪暗数的存在、统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禁毒法律规范的立改废,禁毒执法机关统计的数据也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犯罪的实际情况。但即便是这样,该数据也最接近于犯罪的真实情况,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判断和预测预警,也只能依赖于禁毒执法部门的统计数据。“因为官方犯罪统计是测量犯罪现象的传统依据”,“是最具持续性并且覆盖面最广的一种犯罪测量方法。”[11]目前国际社会对于犯罪形势的判断,除了原植物种植规模可以通过卫星监测来进行准确评估产量外,其余指标均是根据各国禁毒执法机关破获案件、缴获数量等来进行分析的。那么,禁毒执法机关发现能力、执法能力的增强,必然会使禁毒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统计指标如缴获量、破获案件数量、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新发现吸毒人员数量等在短期有明显增加。随着我国禁毒工作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禁毒执法机关发现能力、执法能力也不断提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名制的广泛实施和各类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行业场所管理中的普及使用,使得公安机关对人特别是涉毒高危人员的吃住行销的管控能力有了很大的增强。二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能有效地对入库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吸毒行为,更能拓展未登记入库吸毒人员。从《禁毒报告》来看,吸毒人员统计数量迅速增长时间点恰恰与动态管控机制逐步完善、系统拓展应用功能逐步广泛利用的时间点基本吻合。应该说这二者之间毫无疑问存在关联性,但具体关联程度如何,还有待深入分析。三是逢嫌必检措施的实施。公安部禁毒局在2014年百城禁毒会战中部署指导各地积极推行“逢嫌必检”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对隐性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北京、山东等地查获吸毒人员和新发现吸毒人员同比增幅达到200%以上。[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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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全国快递业务量139.6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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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威仪,张文琴.犯罪预防与侦破:现代禁毒执法开展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5(4):187-18.
[1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21.
[12]封欢欢.公安部确定108座禁毒会战重点城市推行“逢嫌必检”
作者:郑永红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