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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我国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校企合作仍在浅层合作层面,其持续健康发展存在一些障碍。在分析我国社会领域中存在校企合作障碍的基础上,从政府、行业组织、高职院校、企业等角度提出促进校企全面、深度合作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障碍;对策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猛,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已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本路径,也是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基于这一认识,在政府的推动下,许多高职院校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但由于文化、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校企合作常常停留在浅层合作层面,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瓶颈。因此,只有在分析校企合作现存障碍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进而构建稳定、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校企合作障碍,促成校企双方深度合作,最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障碍剖析
校企合作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学校、企业、学生及社会多方互利共赢。就高职院校而言,校企合作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战略转变、创新发展的核心环节;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是企业建立人才储备与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许多高职院校与企业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良好协作关系,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但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大多属于浅层合作范畴,如何促成校企双方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合作仍然是困扰高职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
1.高职院校层面障碍
(1)认识不足、合作意识不强影响校企合作效果。虽然很多高职院校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在高职院校层面,较多的将校企合作简单地定位于“学生顶岗实习”、“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校企合作的实质内涵认识还不到位;还有部分院校寄期望于校企共建平台,获得企业在实习实训岗位、设备及场所等方面的支持,以改变学校教学设备不足,学生实习实训安排困难的局面。部分高职院校缺乏双赢认识,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忽视企业的合理诉求,单方面的索取往往会挫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在高职院校教师层面,更多的将校企合作看作是领导与管理层的工作,较少对校企合作开展系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缺乏积极参与的意识。然而,互利共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石,高职院校及教师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打破认识上的障碍,正视双方的地位与诉求,认真研究如何将高职教育的育人功能成功融入企业的价值链中,才能使校企合作走得更远。
(2)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无法满足校企合作要求。以往的高职教育教学模式多由本科教育转变而来,多以教材为蓝本、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对学生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较少,与企业需求严重脱节。近年来,许多高职院校着手建构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以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学校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局面正在扭转。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部分院校及专业尚未完成这种转变,建立适应企业需求的高职教学模式仍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此外,实施校企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对高职院校教师工作量计算、业绩考核及教学管理等工作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受传统办学体制机制的束缚,高职院校普遍缺乏有效的、可执行的激励制度,从而使得校企合作变为教师的额外任务,影响了教师的参与热情。
2.政府、行业组织层面障碍
(1)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为校企合作提供有力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公共财政的支持。近年来,我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文件中均着重强调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但仅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且大都比较宏观,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迄今为止,尚无从政策制度层面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各方责、权、利的相关文件。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具体可行的政策引导,直接导致校企合作各方责权不清,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就容易遇到诸多具体的困难。
(2)行业组织较少参与校企合作指导、评价工作。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为实现互利共赢,寻求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合作模式。应当认识到,学校与企业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领域,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利益诉求必然会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校企合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我国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依赖某一个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所有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并不现实。因此,培育现有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的指导、评价及服务工作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事实上,在多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模式中,行业组织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中,政府负责法律、政策、方针、条例的制定,而行业协会负责职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在我国,行业组织对于职业教育的参与较少,还不能独力承担校企合作的指导、监管、评价及服务工作。
3.企业层面障碍
(1)认识偏差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内在动力不足。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期望也有所差异。大型、知名企业更倾向于和本科院校开展项目攻关、技术转移等合作。而许多本应是高职院校合适合作的中小微企业却片面认为企业的任务就是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职业教育是高职院校的事情;也有部分企业认为校企合作过程中共建的学习型组织会造成核心技术的溢出与外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加之我国的劳动力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处于买方市场状态,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储备人才的战略思考相对缺乏。
(2)企业的经营特点制约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教育教学规律从根本上决定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的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前景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经营不景气,将导致企业的人才需求剧减,会导致企业被迫中断校企合作。此外,虽然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输送与现代企业吸纳高素质员工的人才战略高度一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存在正外部效应,但学生就业选择的不确定性,也制约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二、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对策分析
为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高职教育必须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道路,这已是当前我国高职教育领域达成的共识。而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尽快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1.政府及行业组织方面
(1)制定细化、可操作的法规与政策。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不能单纯依靠高职院校与企业维系的良好合作关系。政府亟需对目前的职业教育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建立一套细化、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从政策制度层面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为校企合作持久、深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保证合作主体的多方共赢。比如,需要在政策法规中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接受合作院校的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实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企业应当自觉维护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技能训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此外,可以通过政策法规形式,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收学生的数量和消耗原材料及人力成本,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项目等,这些奖励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能够弥补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成本,吸引企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工作。
(2)培育行业协会组织为校企合作提供保障与服务。我国行业众多,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承担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接和沟通作用。但是,我国的行业组织很少介入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工作。纵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史,行业组织均在政府的引导下对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关键的组织保障作用,发挥了指导、监督及评价功能。我国也应当借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模式经验,培育成熟的行业协会组织,使之成为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承担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合作需求信息,制定合作育人标准等工作,促进校企合作双方共享优质资源。同时,行业协会可根据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规范校企合作行为,行使好校企合作工作管理者的指导、监督与评价职能,使校企合作走上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2.高职院校方面
(1)建立灵活多变的办学机制,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在发达国家,企业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主要原因是劳动力资源相对缺乏及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因而,这些国家在实施校企合作时,企业会积极参与办学的全过程,包括学校的管理、师资的培养、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条件的建设等。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状况,更需要高职院校改变办学机制,从根本上清除校企合作障碍,提高合作效率。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不仅是学生面向企业实习工作岗位的局部性合作,更应是技术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各环节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因而需要将企业引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实习、就业环节。
(2)构建岗位指向性的教学体系,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校企之间最常见、最直接的战略共同点在于高职教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工作岗位需求的契合。因此,解决高职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问题,是开展校企深度合作的前提,需要高职院校以最大的诚意邀请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制定及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开放式教学体系,做到专业培养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设置与工作岗位对接、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训对接,同时还应当考虑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只有做到全面对接,才能利用好企业丰富的实践教学资源,突出人才培养的岗位指向性,避免出现因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不足达不到企业用人需求,挫伤企业深化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3.企业方面
(1)提高认识,积极参与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校企合作难以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校企双方核心价值理念的差异。“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现代高校与企业文化的核心。然而,长期以来劳动力供需之间的不平衡使得企业忽视了校企合作在培养后备人才方面的作用。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校企合作,但只停留在局部浅层合作层面,不愿花费更多的精力与资源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中,也没有将校企合作提到人才储备战略高度。更有些企业看轻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认为高职院校教学水平与能力不足,校企合作对企业的发展帮助有限,使得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尊重与信任受到伤害,导致合作难以深入。因而,消除认识的偏差,正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优势,寻求利益共同点,是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开展的基石。
(2)规范制度,遵循行业组织工作规范。行业组织是保护企业利益、规范与监督企业行为的机构。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引导下,各个行业正在逐步建立起行业组织(协会),各个企业在其管理下,共享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红利,分担共同育人的社会责任。企业经营以追求盈利为根本目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层次,取决于校企合作能否为其带来良好的效益。于企业而言,主要受益点如下:一是能够在校企合作中不断地获得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是从国家制定的校企合作优惠政策中获利;三是可以依托高职院校的教学资源,降低员工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的成本;四是通过承担人才培养工作,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这些软硬件资源与利益的获取都以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为前提,这就要求企业遵循行业组织工作规范,以促进企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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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学芹 金晨 单位: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