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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财经教育研究杂志》2016年第4期
摘要:
伴随网络信息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学教育领域遭受巨大冲击,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时代对法律服务人才的特殊需求。囿于经济危机的困扰与互联网等新兴事物的繁衍,美国法学院正在由繁荣走向衰落,这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改革带来了启示。法学教育亟需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与模式定位、教育思想与理念、教育技术等都应作出相应变革,法学教师的责任也应从知识的控制者转变为学生知识与能力的桥梁。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法学教育;教育改革;职业教育
悄然兴起的网络信息科技革命使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成为大势所趋,这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兴起的法律大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正是学术界和法律界极力探索的前沿课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和课程难以满足社会需求,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教育的思想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技术以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都需要相应作出改变。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
改革开放后,我国律师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当年成立律所的50后正陆续退出,而伴随计算机网络和智能手机成长的80后、90后开始登上律师业舞台,逐渐成为新型律所的骨干,他们不仅拥有互联网思维,还拥有移动互联网思维,被称作新一代法律人。然而,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执业多年的律师几乎都有一个共识:单纯学校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纷争。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法院都给法官助理设置了一个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期,律师也一样有实习期,否则都上不了手[1]。曹义孙指出,我国法学教育长期缺乏清晰的职业导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状态,从法学教育的出口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到法律职业的入口之间存在明显的流程断裂。这种分离状态具体表现在,法学教育未根据职业需求来确定数量和质量,许多法科生未从事法律职业,极度缺乏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的师资,等等。季卫东指出,目前法学教育在授业上主要采取“满堂灌”的讲义形式,偏重背诵条文、标准答案以应试,缺乏专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科目设置、教学方法等比较因循守旧,与法律实务和社会需求脱节[2]。某项关于法律服务满意度的专业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者的满意度为30%。可见法律服务未能很好契合市场需求,无法适应当下的大数据时代,两者之间存在严重脱节。律师以当前所掌握的知识很难熟练运用大数据分析之类的工具,自然无法提供以此为基础的法律产品。目前,法律市场正朝着更为广阔的方向发展,对法律专才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除取得法律学位外,还要拥有熟练运用社交网络、大数据分析以及AI(人工智能)的能力,即{law+socialmedia+bigdata+AI}=sharingservices。然而,国内法学院现行的培养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导致法律人才难以充分满足市场需求。进入大数据时代后,人们已然发现法学院讲授的知识明显落后于社会前进脚步,不单是国内法学院,即便是一向标榜资讯科技世界第一的美国,其法学院也面临着类似问题,即市场70%的知识需求无法从法学院得到满足。我们正处在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何美欢,2006[3];余涛,2013[4])。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创新,极大调动了年轻一身创新事业的热情。在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的大背景下,人们利用搜索引擎能快速精准地获得几乎所有想要的信息,这也使更多的法律知识呈现在大众面前,甚至成为常识,人们的工作重心转为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工具,创造更大价值。
二、大数据时代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美国法学院的衰落
近几年,以“美国法学院实际申请人数明显下滑”为题的新闻屡见报端,为什么曾经风靡全球、令无数学子青睐的美国法学院会陷入当前的危机呢?美国法学界针对本国法学教育所涉及的结构性问题以及其他深层次问题展开了全面大讨论,归其原因在于:1.学费逐年增加,学生承受更大的贷款压力;2.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下,美国就业现状不容乐观,不少律师事务所大幅裁员,使律师就业陷入新一轮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世界经济严重衰退,以兼并为代表的业务大幅萎缩,给传统律师业带来强烈的冲击,法学院毕业生面临着更严峻的就业难题。在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过去需要很多律师完成的一些法律事务,网络信息技术如今将之取代,甚至在质量、效率和成本上更为出色。人们利用Google等搜索引擎可以快速精准地获取所需的法律信息和全面深入的法律答案,Google如同一本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使人们不自觉地身处AskMr.Google时代。此外,合同、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件等均可免费从网上随时获取,打破了此类事务完全依托律师的传统模式。Google积极开发和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将来甚至可以模拟专业人士(如律师与法官)的思维模式进行案件处理工作。在美国,律师人工费用一直居高不下,一些律师事务所为节省开支,将部分工作转包给人工费用较低的印度。印度现有五万多名本土律师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承接其提供的外包业务。印度律师和美国律师平均月薪分别为四百美元左右和一万美元左右,两者差距十分明显,印度外包凭借低廉的人工成本获得了极大的竞争优势。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美国法学院相当一部分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处境,即便勉强有律所聘请,薪水也不理想,越来越多的学生瞄向其他行业,导致美国法学院生源不足,前景堪忧。另外,大型公开在线课程给法学院带来潜在威胁。这种不收费的在线课程诞生于2012年,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给当代教育革命注入了新鲜血液,受到美国教育部门及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以发展较成熟的Coursera为例,它能够提供三百多门课程,全世界有三百多万人注册。可以预见,将来会有更多类型的免费网络课程进入大众视野,质量上乘的课程会吸引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学生选读,学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规划学习及考试,获得相应学分。这种模式集多向式、群体式、互动式等诸多优点于一身,实现了对教育资源的充分发掘和有效利用,极大推动了整个教育制度的现代化变革。若美国法学院能够将课程成功纳入大型公开在线课程体系,每个学生一年便能节省四万美元左右的费用,可见这种几乎免费的法律教育巨大的竞争力。大型公开在线课程凭借巨大优势引领新潮,这应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此外,美国法学院过去一贯主张案例教学法,比我国大陆法系主张的教学方法更关注和接近实际,如今也难以跟上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脚步,有机引入新元素成为当务之急。
(二)美国法学院的衰落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传统法学教育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几乎从未发生重大变化,英美法学院仍在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讲授传统的“案例法”,大陆法系仍在讲授“成文法”,时而添些从英美借鉴的“案例法”。我们如何赋予法学教育新的生命力,使其紧跟大数据时代的脚步,成为现今法学教育界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科技革命的强烈冲击下,昔日蓬勃发展的美国法学院面临着巨大危机,申请人数逐年减少,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如何改革成了社会各界的热点话题。有人甚至提出MIT法学院的构想,其本意是促使传统法学院能够紧跟现代科技不断前进的脚步,因为和市场格格不入的教学模式终将被社会淘汰。然而,MIT作为一所世界闻名的理工学院,过去从未涉足法学专业,未来更不会成立法学院。我国法学教育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实施改革以来,成绩斐然。由最初的数所法律系增加到如今的数百所法律院系,在校学生规模全面超越美国。由于世界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法学毕业生供过于求的局面已然形成,且有逐年加剧的趋势,美国法学院由辉煌走向衰落应引起我国教育界的高度关注。法学学科开设成本不高,这使其容易陷入盲目扩张的不良模式,导致供大于求的局面。在教学模式和培养方式均难以满足现代科技时代现实需要的背景下,改革创新便成了当务之急。全世界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且变化之快相当惊人。人们能够以互联网为媒介随时随地获取法律知识,年轻一代的法律学子应清楚认识互联网价值,并充分利用。此外,“大数据革命”已在美国如火如荼展开,这应引起国内法学教育界的充分关注。大数据技术的引入和应用给传统法律工作模式带来了极大变革,这不仅是机遇,也是巨大的挑战。我国法学教育应秉持创新观念,牢牢抓住时代赋予的机遇,在传统市场基础上开拓出更具生命力的新市场,若一味墨守陈规,将来必会被“颠覆性创新”淘汰。因此,中美法学院及相关工作者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尝试新的教育教学模式,为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的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
三、法学专业教育未来定位
(一)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与模式定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院校不断扩招,泡沫化问题越来越严重,部分高校责任感不足,即便法科师资力量有限,也要大干快上,法科生规模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部分法学院系从未认真考虑毕业生出路,目前,我国对法学院的评价并未以法科生就业情况为依据,这和国外恰恰相反,学院不会因学生就业问题承受压力,漠不关心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另外,法学教育存在定位模糊、教学方式不当、少务实而多空谈等问题,学生难以掌握真正有用的职业技能,进入职场后往往需要从零开始,这也多为实务人士所诟病。就培养目标看,我国法学教育界未达成一致意见,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主张长期争论不休。现今,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相当尴尬的境况,其根源在于未能确立合理、统一的培养目标。我国法学专业普遍制定和实施的培养目标是,使本专业学生可以顺利进入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高大上的部门工作。①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我们有必要对该目标加以适当调整,赋予法学教育更广泛的内涵,且与实务紧密联系,使法学专业教育走上多元化发展道路。法学教育改革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些业界人士认为,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法学教育也应随之革新,要全面深入地研究下述问题:不同法律职业对能力提出了何种要求?学校应怎样规划自身的法学教育?若法律职业被当作保障人权的一大主力,法学教育应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赋予学生这样的能力?法学教育应如何有效满足法律界的需求和期待?美国律师协会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以本专业学生为对象,使其充分做好法律人所需的相关职业准备,所谓法律人是指以律师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职业群体。美国司法伦理界泰斗Rhode指出,所谓法律人,除了从事律师业、法官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以外,也包括并不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即从事政治学、新闻、管理、司法行政、法学教育、公务员及非政府组织等职业。不少亚洲国家的很多法科毕业生未直接从事法律工作,但从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对从事的职业和发挥的社会职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单体现在为社会持续输送私人职业律师,精英法学院当前主要目标是将学生培训成私人执业律师、政策制定者和法官三大类能力与责任心兼具的从业者。进入大数据时代后,长期沿用的传统法律教学模式备受考验,尤其受到日益流行的网上课程(MOOC)的强力冲击。MOOC依托互联网在同一时刻将相关知识传授给不同学生,并利用大数据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及面临的障碍。此外,法律教学未来会引入高效的大数据分析方式,立足因果分析,将更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些来自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经过不懈努力,在硅谷创立了业界闻名的法律科技Startups,他们积极尝试将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有机应用到案例分析工作中,其设计的产品已被应用到法学教学领域,取得了不俗的实践效果。受硅谷创新科技的积极影响,以斯坦福和伯克利为代表的西岸名校逐渐超越以哈佛、耶鲁为代表的东岸名校,且优势不断扩大。因此,法学院若想脱颖而出,积极引入和有效运用法律科技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如此,才能为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优质的法律人才。未来,法学毕业生除和客户有效交流外,还需要具备人机对话的能力,为了使其更好适应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法学院有必要在既有课程基础上,增加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编程语言等课程。
(二)大数据时代法学专业教师的责任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当学生自由游弋在广阔无边的知识海洋时,教师在知识层面的优势被大幅削弱甚至不复存在,教师的角色转变为学生知识与能力的桥梁,即所谓的训练。健身教练型的教师将来会拥有广阔的市场,他们往往会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设计目的明确、针对性强的训练计划。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有机结合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MOOC、微课、翻转课堂、在线课堂等。随着智能手机等产品的广泛应用,学生脱离书本和课堂也能学到所需知识,特别是随着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一系列自媒体相继诞生和实际应用的日益广泛,使人们能够利用更多途径获取所需知识。在学习方式变革的带动下,教学和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然而,人们的教育思想及技术未能完全走出农耕时代,仍较为落后,多强调时间、题海战术以及不胜其烦的巡查与通报,教师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在笔记检查、成果评价等工作上,投入到教育研究上的精力和时间便少很多。阅读和命题作为教师的两大基本能力正处于不断退化之中,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没有计算机网络便难以顺利、有效开展教学活动的尴尬境地。进入网络时代后,人们接受的信息通常是碎片化、不完整的,阅读已然失去深度,更倾向于“浅阅读”,如微博信息往往单独成句,彼此无关,较长的句子也大多在70字以内,即便如此简短,又有多少人会字字品味、反复推敲呢?撰写者恐怕都不会这样做,更别提阅读者了。当代人对犀利言辞更为关注,标题党随之兴起。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教师权威受到严峻挑战,大数据时代下的教师应如何定位自身呢?一方面,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许多教育活动需要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例如,在线教育和PK学堂作为形式新颖、富有现代气息的教学形式,除强调制作技术外,教师还应积极扭转个人传统、落后的教育教学理念,实现对学生学习理念的有效渗透和调整;另一方面,坚持走网络之路成为必然选择,教师要密切关注网络,尤其是与教学有关的各种新知识、新观念和新技术,否则,师生之间可能会出现难以顺利沟通的尴尬境况。诸如“屌丝”之类表面看来并无深度的网络词语,如果教师从不接触网络,便难以明白其真正内涵,久而久之,自然会影响日常教学工作,导致教师教学和学生所需无法有机匹配。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教师在新颖知识方面不如学生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教师在人生阅历和生活经验上的优势恰是学生薄弱之处,也是其迫切需要的,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便集中于此。若要最大程度发挥和展现学生的才能,教师在幕后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便尤为必要。为此,教师一定要积极适应自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尽可能赋予学生以课堂主人的身份,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扮演支持者的角色。
注释:
①现今,我国法学专业在制定培养目标时,普遍定位是使本专业毕业生能够从事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外交、外事、外经、外贸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律师、公证和金融、保险、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许身健.认真对待法学教育[J].法制资讯,2012(10):50-51.
[2]季卫东.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31-34.
[3]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C]//《清华法学》第九辑“法律现代性•法学教育研究”专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10-140.
[4]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3(4):29-38.
作者:王欣 单位: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