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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教育优惠政策的缺陷
1、少数民族地区与落后地区并不是高度重合。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进行倾斜的初衷是利用公平正义的国家调控手段弥补少数民族地区本身教育水平低下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扶持政策的调整,少数民族地区与落后地区边界不在像以前那样高度重合。如今,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反对者提出了诸多抗议,主要分为三点:一是少数民族有经济发达地区,如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汉族有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穷地区,诸如各省的国家级贫困县;二是在同一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却享有更为优厚的升学、工作机会;三是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比汉族的条件要好,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对于边疆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对于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各地对享受优惠教育政策的少数民族审核标准不统一,流于形式。国家在制定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时,既全面考虑了我们多民族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优惠政策在取得令人喜悦的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惹人争议的问题。国家授权各省根据本地区环境、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作出具体的规定。然而,各省应当依照怎样的标准去制定政策才能达到最大的公平和公正,没有统一标准。另外,各地出台的政策能否从根本上真正消除民族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异,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值得深思的问题。由于上述民族审核标准或程序存在空白和漏洞,个别地方就会催生弄虚作假的现象。如:采取假证明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更改民族成分,通过移民将户口迁至有较大优惠的民族自治地方,以获得更多的国家教育优惠。
二、解决优惠政策的建议
1、正确处理户籍制度与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关系,加强监督和审核,出台惩罚措施。“依户籍接受教育”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民被固定在所属的地区,很少出现人口流动。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已经今非昔比。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适时摒弃单纯依靠户籍制度来分割教育资源的滞后优惠政策。但是,正确处理好户籍制度与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关系需要一定时间。在短期内,为了实现优惠政策追求的长远目标,我国要加强管理,出台惩罚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当然,对象不仅仅限于少数民族。对于部分汉族公民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也要严惩不贷。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在民族教育政策方面,地方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优惠政策,完善实施户籍管理制度,加强民族成分更改监督,认真审核考生家庭信息;其次,建立公示公信体系,通过网站宣传专栏、媒体报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好监督工作;最后,颁布惩罚措施,对象要包括政策执行者和弄虚作假的违法者。
2、采取“区别对待”原则,明确优惠政策适用的少主民族主体。“区别对待”是平等法制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族之间公平正义的途径。处理民族问题,离开了“区别对待”原则,将造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适时调整优惠政策,在大的教育优惠方针不改变的前提下,分层次地对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内部,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优惠标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缩小民族内部的教育差异性。
3、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公众了解教育优惠政策的目的,消除民族之间在教育领域的误会。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众转变以往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改变公众对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误解。在现有的基础上,增进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的交流与合作,为少数民族在内地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作者:魏兵兵杨敏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