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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中体系化刑法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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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中体系化刑法探析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摘要:

教义学是以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以现行的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的前提,并运用体系梳理功能、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和自我批判与修正功能,致力于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优化。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刑法典的构建、刑法条文的准确释义和刑法典安定性的维护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教义学;体系;体系解释;方法论

1法教义学之概念及存在依据

1.1法教义学之定义

法教义学始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此概念并没有相关的论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概念也鲜有表述。对于“Rechtsdogmatik”中文法学界存在很多译法,诸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以及法律信条论[1]。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基本工作有三个层次: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2]。也有学者将法教义学与部门法学等同,认为在某个特定法秩序之层面,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3]。笔者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首先,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方法,具有体系化的梳理功能,其次,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法教义学还具有批判和修正的功能,可通过此功能不断地完善自身。

1.2法教义学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分析

法教义学并不是通过理性证明,即理性地界定正义的标准,并运用其解决问题,而是在信奉概念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和完善,并达到优化概念的目标。法教义学的精髓在于预先设定一种合乎基本标准的模式,并根据其效力的来源———社会实践的发展,以不断地批判和修正的方式,使预先界定的标准更加合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以期在应用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完善自身的理论或者标准。任何适用和遵循的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一套可以提供适当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方法,并且不得背离法律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必须运用法教义学赋予其权威的被信奉的效力。但问题随之而来,法教义学不可能对任何已知事物和未知事物都可以设定相对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法,以处理适用司法中的问题。这样,体系与解释二者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

2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价值分析

2.1体系化是确保法律的明确性与和谐性的基本要求

每个体系都是透过研究个别问题所获得的概括总结,包括被认识的法律原则和其中的相互关系。它不仅有助于概观实际工作,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得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它是法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在法教义学中,信奉的法律不仅包括一切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也包括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而设立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整个未体系化的法律中,由于法律受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以及制定者主观因素的差异,必然存在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类似法条之间冲突和法条混乱不清,而无法取舍的问题。而体系化的进程正是对法条进行筛选优化的过程,以提高法条用语的准确性、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法律适用的简易性。

2.2法教义学要求“体系”本身具有开放性特征

体系性的工作是一种持续性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体系性的工作必须要吸收新的元素。法教义学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要求义学方法下的体系化进程要在开放性的前提下,才符合法教义学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对所有的法律要素进行梳理的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产生新的值得考量的因素,应将这些基于社会变迁而产生的新的因素纳入到体系化梳理过程所应参照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并参照社会发展现状取舍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要素,只有如此,法教义学具有的借鉴和吸收功能才可以显现,不断有选择地吸收新要素,完善体系,为将来的体系化过程奠定基础。

3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

3.1法律解释在法教义学中的价值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明确性和文字语言内涵的多样性,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解释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是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性和创造性、创作和再创作、科学性和超科学性、客观和主观等各种因素不可分割的混合。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法律条文的语意也将有所改变,为此不能拘泥于封闭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部分法律条文乃至整体法律体系作出符合社会环境发展需要的解释。“法律的安定性需要法律的实证性。”[4]而法律的实证性离不开解释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正当运用。不断地通过解释,使法律条文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法律体系保持稳定性,从而使人们确保法律体系。这是法教义学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3.2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及其功能

法律经常是由不完全的法条构成,只有视其为规整的部分,方能获悉个别法条的意义[5]。解释必须立足于法律体系。在体系解释过程中,解释方法不仅要适合对大的法律体系解释,还应适合对小的法律体系中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甚至与上下法律条文间的联系的解释。以刑法为例,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共同构成了刑法典这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必须要将刑法分则的某一具体罪名与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结合起来,方可正确解释。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中,解释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只有运用体系化的方法,把握刑法的体系脉络,才能发挥法教义学本身的作用和功能。

4法教义学对刑法体系化研究的价值分析

4.1体系化要求下的刑法条文梳理

法教义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对刑法规范予以体系化梳理。体系化的条文是确保法律适用明确、简洁、方便等要求的体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刑法的相关规范进行有区别的收集和归纳。应保留符合社会司法实践要求的法律规范,剔除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精神以及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其次,对涉及到同一刑法内容的不同刑法规范予以综合考虑,在充分衡量相似规范的适法性的基础上予以取舍,以解决因法条竞合而产生的司法适用无法抉择的问题。最后,还应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将这些法律规范整合成一个体系,使之成为一个体系化的法典。总之,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梳理功能对于解决我国前的立法混乱现状乃至优化我国的法律内部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4.2刑法条文明确性及体系化之要求

法教义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特征得以存在还在于法教义学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体系化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使法律条文明确并使法官正确使用。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使刑法的条文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使经过解释的条文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就刑法条文的明确性而言,体系解释要求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必须在整体的分析视角下考察。解决实务问题的首要步骤是体系化对待刑法的法规。在综合分析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还应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与之关联的刑法条文,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的相关因素都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纳入司法审判考量的因素中。

4.3法教义学下的刑法典之安定性塑造

法教义学具有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稳定的功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元素、新观念,以及条文本身由于立法者或者某种潜在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疏漏和误区等,要求对条文进行理性的审视和批判。批判也是理解的过程,通过理性的批判,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条文,并找到符合条文表述规范的相关词语,从而实现对条文的修正,达到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标准,使整个刑法体系趋于合理,内容趋于明晰,表述趋于规范。保持基于批判和修正功能之下的刑法学体系“稳定性”的特征,是法教义学的重要任务。

5结语

综而观之,法教义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对于解决我国法律条文表意粗疏不明及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它将为我国部门法体系乃至大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自身及法律体系自身稳定性的实现能够奠定很好的基础,由此产生的对实践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作用和规范作用更是不可忽视。作为我国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的刑法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务实践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将会不断地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6.

[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08.

[3]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J].河北法学,2007(10).

[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1.

[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4.

作者:刘兆阳 单位: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