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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中的标准验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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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中的标准验收

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杂志》2014年第四期

1验收的范围与程序

按照新的国家标准,目前智能建筑到底包括多少自动化系统,智能建筑技术的专业架构和技术体系应如何构建,这些问题直到2000年国家颁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才有初步结论。2006年,GB/T50314进行第一次修订,2012年该标准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家标准GB/T50314对智能建筑专业技术(系统)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智能建筑应包括八大系统,其中公共广播系统是以语音广泛传递为目标的信息导引及系统,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声音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等”。照明系统应归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定义差距较大。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定义是以计算机为核心,以现场控制器为单元,通过符合工业标准的管网络对分布于监控现场的现场控制器进行连接,通过特定的末端设备,对建筑内的机电设备设施实现集中监控和管理。其系统的结构包含了计算机、现场控制器、末端设备以及通信网络四个部分,因此有一个提前量也是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从程序来说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竣工验收应在系统集成正常连续投运时间1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文件及图纸;设备及软件清单;软件及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可靠性维护说明书;过程质量记录;系统集成检测记录;系统集成试运行记录。

2标准的浅析

2.1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必要性目前,国家的标准分推荐性与强制性两种,凡是国家标准带“T”标志为推荐性,而不带“T”的标准是强制性的;在强制性标准中注明的强制性条款,是强制中的强制(简称双强条款)。在验收时有的企业对双强条款置之不理,对不执行双强条款,应不予验收通过。本文以相关标准,就双强条款以及一些施工单位的漏洞作一剖析。(1)产生信息泄密的危害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双强条款第5.5.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我们发现一些重要部门在验收时根本没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不仅施工方,连业主都不知道相应规范,有的企业对屏蔽室的设立以及计算机能辐射信息的认识不够,设立屏蔽室对隔离外界电磁干扰,隔断室内电磁辐射向外界扩散,防止电子通信设备信息泄漏,确保信息安全,保证室内电子、电气设备正常工作。(2)操作时违反程序《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验收规范》GB50462-2008第3.1.5双强条款规定: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在改变原建筑结构时,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在验收时经常会发现有些工程做了较大改动,但没有原设计单位确认章的情况。(3)影响人身安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验收规范》第5.2.2双强条款规定: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第3.1.1双强条款指出: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等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如不合理接地易埋下隐患。(4)发生火灾时的疏散《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的双强条文规定:用于火灾隐患区的扬声器应由阻燃材料制成或采用阻燃后罩;广播扬声器在短期喷淋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当广播系统具备消防应急广播功能时,应采用阻燃线槽、阻燃线管和阻燃线缆敷设;当广播系统具有紧急广播功能时,紧急广播应由消防分机控制,并应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双强条款说明,在面积大于100m2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5)防止干扰与对设备的保护《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的双强条文指出: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中的双强条款8.3.4中也说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目的是为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以及防止强电的漏电。

2.2常见不规范执行标准情况对于强制执行标准时一些没有提出必须的条款,以及提到“应”及“应该”的条款。标准中的“应该”是指在无特殊情况时都应该执行的标准。(1)违反验收操作程序《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3.1.1指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尤其是系统检测,第8.3.1条又具体说明,安全防范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缺少这个环节将使验收无法进行;此外在验收时也碰到试运行才一周就要验收,对此《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2.6条有规定: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2)验收资料的欠缺有的单位验收时资料欠缺,应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第14.2.2条提出,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本规范及相关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场地设备移交清单;场地设备、主要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自检记录;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数据;消防工程、电磁屏蔽工程等特殊工程的验收报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报告;以及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单等。(3)弱电知识的欠缺在机房验收时,经常碰到工程方按照A类机房设计,但机房设备配置却是按照冗余配置。根据GBT50314-2006的规定,A级机房是按容错系统配置,不允许因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操作失误、维护检修而中断,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而B级机房为冗余系统配置,不允许因设备故障中断。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作者:张琦何永祥陆征杰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