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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杂志》2014年第八期
1强度统计评定争议
无论是商品混凝土公司还是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强度统计评定标准是一致的,两者都适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规定。当双方的取样频率、试验组数在10组以上且作为一个验收批时,双方基本无异议。当双方在执行标准的具体条文不一致时,一个按统计评定“合格”,一个按非统计评定“不合格”,造成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就引起争议。商品混凝土公司依据GB/T50107第3.0.3条规定,混凝土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2]。如混凝土公司在某一生产周期内,生产C25混凝土,供应甲公司950m3,出厂检验制作四组试块,数据分别为28.2、31.8、29.1、32.1MPa;乙公司620m3三组试块,数据分别为26.2、25.1、29.8MPa;丙公司650m3三组试块,数据分别为26.5、27.5、25.0MPa。按照上述标准甲、乙、丙作为一个检验批,强度统计评定标准差为2.55MPa,平均值为28.1MPa,强度统计评定结果为“合格”。如果以供应对象不同,分别统计评定,甲公司“合格”,乙、丙公司“不合格”。而建筑施工单位现场交货检验时,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每一楼层、不同结构施工部位、同一配合比混凝土为一检验批,不超过100m3一组。现场制作,甲公司有10组试块,无论统计评定还是非统计评定,结果可能都是“合格”的;乙公司有7组试块,平均值29.0MPa,不足10组,按非统计评定,只要平均值大于等于强度标准值的115%,最小值大于等于强度标准值的95%时,结果就是“合格”的,即C25平均值大于等于28.75MPa,最小值大于等于23.75MPa;丙公司有7组试块,按非统计评定,平均值达不到强度标准值的115%时就是“不合格”的。笔者观点:当采用非统计评定时,除人为试块取样、制作、质量控制、试验因素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强度富余系数放大,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大于等于强度标准值的115%以上;从成本角度考虑,强度富余系数放大,不利于降低成本,在生产质量相对稳定,现场混凝土需求数量较少,按照不超过100m3一组,一个验收批达不到10组时,可增加混凝土取样频率和试块组数,使其一个验收批达到10组以上,强度按统计评定;当非统计评定不合格时,因商品混凝土质量相对稳定,可延长评定周期,由非统计评定变为统计评定;当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有怀疑或不具有代表性时,还可对现场实体结构进行辅助检测等。
2质量验收争议
主要发生在混凝土交货时,28d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出来后,实体结构检测验收阶段。交货检验时,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由施工单位核对有关资料和目测混凝土质量,在混凝土运至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取样和坍塌度试验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退回,符合要求的制作试件,应在混凝土运至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内完成,对此,双方一般不发生争议。混凝土28d抗压强度检验结果出来后,交货检验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如果是在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试验结束后10d内提出,即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为交货结束后38d内提出,双方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现场实体结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是“合格”的,则说明混凝土产品本身和结构实体质量没问题。如果检测结果是“不合格”的,混凝土公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混凝土质量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一般认定混凝土公司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如果是在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试验结束后10d外提出质量异议,现场实体结构检测结果又是“不合格”的情况,双方质量异议分歧较大,双方都不能证明对方有造成产品质量的过错,不能证明由对方原因造成的,可能要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质量责任[3]。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试验结束后双方都未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实体结构检测验收阶段提出。如混凝土出厂检验试件质量“合格”,现场交货检验时试件质量“合格”,而实体质量验收时,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双方引起质量争议。首先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由混凝土公司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由混凝土公司承担主要质量责任。反之,由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质量责任。因为任何一家商品混凝土公司只侧重于对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对产品质量本身负责,而不承担交货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振捣、操作、养护等一系列质量控制,不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负责。按照国家规范,现场交货试件取样检验结果的质量,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能够反映混凝土产品本身质量,具有代表性。依据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即便是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也应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
3结语
商品混凝土公司主要依据国家预拌混凝土规范完成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和产品质量控制工作,按照生产搅拌盘数、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既可以按照不同施工单位组成一个验收批、取样频率和强度统计评定,也可以按照不同施工单位组成多个验收批、取样频率和统计评定,负责交货前的质量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同楼层、不同结构施工部位、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方量,确定验收批、取样频率和强度统计评定方法,负责交货后的质量控制。当有特殊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刘如明单位: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