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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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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研究

1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必要性

随着建筑能耗问题愈加严重,建筑节能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明确部署了我国建筑节能立法的框架蓝图。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建筑节能行为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2012年1月29日,住建部公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从节能改造设计、节能改造项目费用、节能改造施工、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2012年5月9日,住建部下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在对过去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的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发展路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2012年度,全国过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建筑节能领域相关政策和地方性规范,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依靠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同时,放任各利益相关者的自发行为的方式推动建筑节能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多是宏观要求,缺乏具体细节做法,难以兼顾各种不同的建筑类型,限制了其效用。

相较于行政手段,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则少了许多限制。同时,单纯的行政命令使建筑节能的行为难以获得尊重和扶持,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进而难以调动建筑节能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恰恰是决定建筑节能推广程度的关键因素。究其原因,建筑节能行业是一个市场机制半失灵的领域,强制执行并百分之百信任行政命令,完全否定了建筑节能行业的市场属性,阻碍了市场机制在建筑节能中的应有作用。而否定市场机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同时否定了市场应有的有效的正面作用。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正是市场机制半失灵领域调动和引导市场正面作用、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最合适手段。建筑节能的有序开展最终还是要靠政策引导。考虑到建筑节能的特点和特殊的国情背景,经济激励政策是最佳的选择,也是必然和必须的选择。为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节能有序、健康发展,急需政府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加大对市场的引导力度。

2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国际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一直重视建筑节能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不断修订。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的理念40年来一直在不断更新:最初提倡建筑节能;接着又强调在建筑中减少能源损失;90年代的方向是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进入新世纪以来建筑节能的主题内容为建筑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如今欧洲已出现了极为“严苛”的住宅零能耗标准、零CO2排放标准和能源自给标准,并且已部分得到推广和应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最初也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标准的强制执行。在一开始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很大程度上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标准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随着建筑节能的不断深入,建筑节能标准越来越高、建筑节能内涵越来越丰富、建筑节能控制越来越复杂,导致强制性手段显现效率低下和成本高昂的缺点。经过不同程度和不同路径的探索后,各国选择了行政强制性手段和经济激励手段相结合的机制,并在实践中显现了其合理性。日本:为在尽可能减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的同时,保证国民经济增长不受影响,日本主要在两个方面投入精力。一方面,日本政府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及应用的研发经费支持,日本政府投入的能源方面的研发经费约为本国GDP的1%,而其中约8%投向了节能研究领域。

另一方面,实施诸如建筑节能项目投资分别享受特一至特五等的利率优惠、贴息贷款、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特别折旧等激励政策,以推动建筑节能。美国: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制订了包括经济激励在内的一系列节能推广政策,涉及税收减免、减税奖励、节能样板房示范、节能材料推荐、节能研发经费投入等,以推广节能建筑及技术。法国:法国对行政命令、标准的强制推行和经济激励政策的理性引导同等重视,对居民和个人、公司(企业)、地方政府(各组织团体)的相关建筑节能行为对应地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补贴、加速折旧、增值税减免、颁发节能证书、促成节能贷款、热点联网的推广、电动、液化天然气汽车的推广的节能激励政策支持。同时,为使建筑节能深入人心,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于建筑节能理念和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德国:注重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推广和应用。1999年4月推出生态税改革。2004年7月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立法的形式通过能源价格差异化、减免税及税率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运行费用分摊、货币补贴等举措引导并推动建筑节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荷兰:通过目录的形式,明确规定能够享受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节能项目和行为,并在实践中严格对应执行。丹麦:注重建筑节能激励以鼓励各种建筑节能行为和科技创新。西方发达国家既强调行政命令和政策标准的与时俱进,又重视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既注重建筑节能的行为规范,又鼓励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创新的成功实践,对我国建筑节能的政策制定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3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建议与展望

根据我国建筑节能的现状和政策导向,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对我国现阶段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3.1合理定位要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进行合理定位,在充分肯定经济激励政策重要性和可行性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标准仍不可或缺,仅仅依靠经济激励政策难以从根本上推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应定位为强制性政策的必要补充和最佳的配套选择。一方面按照节能标准强制执行,另一方面配合赏罚分明的建筑节能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建筑节能缺乏自发开展的有效动力和约束机制。政府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目前日益严峻的节能和环保压力,强化其在节能中的强制执行和合理引导功能,尤其要合理引导,以切实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政府应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将其定位为不可替代的建筑节能手段。政府在其中要起主导作用,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行为,充分调动建筑节能的积极性。

3.2系统设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全局思维,要具备可操作性。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必然是多个部门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专业技术部门、监督监管部门高度协调配合,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把握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方向整合、力度适当性和协作协调等问题,出台有效的政策,并确保政策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既要保证新建建筑的节能性,又要加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既要重视设计环节的节能问题,又要重视施工过程、使用过程的节能问题,而目前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更大;既要把建筑节能放在一个显著的位置,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建筑节能与整个社会节能存在极大的共性,许多问题如能源消耗问题、能源价格问题,需要整体解决。一方面要结合政策目标所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和态势对建筑节能的行为和利益相关者给予诸如政府补贴、税收优惠、贷款优惠、贷款担保支持、特殊折旧制度等激励政策,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能源价格调整、加重税收、贷款限制等措施加大非节能产品的成本。

3.3动态改进一项政策的出台,其初衷往往是好的,但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判断。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导向是否正确,激励措施是否可行,激励力度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跟上时展的步伐,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施中反馈、评价,并根据反馈和评价的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同时,目前西方先进的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一蹴而就反而不适应,适得其反。我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的具体政策既要顺应发展趋势,又要符合中国国情,要根据建筑节能的现状、技术标准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作者:陈光单位: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