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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实践的运用论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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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实践的运用论述

1有关问题探讨

1.1相连与相通。图1为高层建筑的主体与其附属建筑的关系图。从《高规》的条款中可见,裙房与主体的关系似乎是如下图1(a)的形式,但这种情况与不用考虑防火间距的两栋建筑相连的形式并无区别。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裙房与主体的关系大多属于图1(b)的情况,也就是两者在空间上“相通”,同时由于自动喷水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常处于两者之间,为此要想将二者分开较为困难,而且从规范中的4.1.7条也可以理解到主体与裙房相同的关系。

1.2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下部。高层建筑有的有附属建筑,有的没有附属建筑,但是其下部的若干层另作他用,如图1(c);而设有附属建筑的高层建筑形式更是千变万化。图2为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常见形式。其中图2(a)附属建筑仅仅将高层主体的凹凸部分补平,在平面中高层主体占据很大的比例;而图2(b)与图2(a)相反,是附属建筑占据了大部分,而高层建筑只是占据很小的比例;图2(c)中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各占一半,比例相当;图2(d)中由于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裙房连通,因此此时很难说哪些属于“下部”以及哪些属于“裙房”。

1.3防火分区与疏散楼梯。在《高规》的相关规定中,处于高层建筑下面的展览厅、商业营业部以及营业厅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4000m2,但是裙房的却为5000m2,那么,在两者连通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面积呢?尤其是对于疏散楼梯的理解更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高层下面的应该按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设置,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裙房的规定设置,还有的表示在建筑下面面积不大的前提条件下可将楼梯间设置为敞开楼梯间。

2疏散楼梯和消防给水的相关规定与存在问题

2.1相关规定

2.1.1《建规》中规定,一般的公共建筑应该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且对具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限制其建设层数、使用性质以及人数等。此外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层数不能超过三层,单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二三层疏散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公共建筑可设一个出口。

2.2.2《建规》中规定了有关建筑的消防给水设置要求,例如体积大于5000m3的商店、展览馆等,以及超过5层以及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与教学楼等。

2.2有关问题探讨

2.2.1疏散楼梯与建筑体积。如上述1.1.1部分中规定所述的条件,对于独立的单体建筑而言可行,但是如果连在一起的几栋独立建筑是否依然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当前这种形式的沿街或商业街建筑很多,由于独立使用,但是又是合并建设的,相应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只要一个,这些都需要研究。

2.2.2消防给水与建筑体积。建筑内使用的消防水要根据建筑物内部的可燃物品、建筑物体积、建筑物高度以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一般对于公共建筑可以按照建筑物体积的大小作为是否设置消防给水的条件。但是将多个单体建筑单元组合在一起,虽然整体体积大了,但是按照要求需要设置消防给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同样,建筑的形式多样,有内廊式与外廊式,而后者有防火的优势。所以不论层数、建筑形式以及高度,而简单的以体积作为标准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3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物的功能越来越复杂、形式越来越多样,性能化消防设计作为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与热点,是一种在性能的基础上实施的防火设计,更具合理、科学性,也是今后建筑防火设计发展的方向。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一般性的民用建筑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依然会沿用处方式的规范,即形成处方式的规范为主、性能化规范为辅的格局。因此需同时进一步加快传统规范的研究步伐,不断的推陈出新,以期待更好地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

作者:王晓林单位:白山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