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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中工程计价模式发展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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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中工程计价模式发展思考

1技术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1“四新”推广应用路径问题“四新”推广应用,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一项政策的实施,虽然会涉及到多个单位和部门,但总有一个重点部门起着关键作用。对“四新”推广应用路径做了初步分析,应用路径示意图如图1所示。从图1以看出:1)“四新”成果中,有些成果应用需要经过建设单位推介确认,有些需要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提出要求。2)“四新”成果中有些成果既不需要建设单位确认,也不用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要求,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应用。3)无论是建设单位确认、推介的成果,还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要求使用的技术,“四新”成果的应用都必须汇集到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去实施和应用。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四新”成果推广应用链条中,施工单位处在关键节点,是必须经过的唯一通道,他们对“四新”的审视角度、接纳程度及总的态度,对“四新”推广应用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四新”推广应用,关键要抓住施工单位这个关键点,围绕施工单位想办法、出政策,调动施工单位在“四新”应用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2“四新”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问题技术发展的路径仍然是研发—应用—再研发—再应用,技术成果及时应用,才能促使研发周而复始。技术研发需要资金投入,只有迅速应用、收回成本、获得利润,才能再投入、再研发,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技术发展。上文分析可知,“四新”应用最终都要通过施工单位来实施,一项新技术要在项目上实际进行应用,首先需要购买器具设备,其次还要进行人员培训,有时还需要支付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费等,同时还会因初始操作、达不到熟练程度而引起短期效率降低。这种情况说明新技术应用不仅需要资金投入,还会引起应用者一定的效率损失。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商,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第一原则。当应用新技术的投入与其产出相比有利可图时,承包商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会比较高,反之则不会主动应用。但一般情况下研发宗旨和大部分的技术成果,是以改善和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直接为承包商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在新技术应用环节承包商往往表现得不配合、不积极、不主动,“四新”推广跟应用者的经济效益成了一对矛盾体,这正是我国新技术推广、应用缓慢的根本原因,虽然采取了强制推行、行政命令等手段,但收效并不理想。

2计价模式与“四新”推广应用的适应性分析

技术成果的推广必须通过承包商才能实现,但承包单位却不情愿应用,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说明我国建筑业在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改进。

2.1受益主体分析既然新技术采用并不一定给承包商带来新的利润空间,有可能还会影响其经济效益,说明承包商并不是新技术应用的受益主体。从长远来讲,技术进步虽然推动的是国家发展、代表的是国家实力,但“国家”作为一个总称并不能当作具有个体属性的受益主体。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形成的研发单位—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关系链中,建设单位作为新技术应用的受益主体比较恰当。因为新技术研发、应用之目的一般来讲是为了提高建筑物质量、增强可靠性,使其更加节能、舒适、绿色、环保,建设单位作为建筑物竣工后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正是新技术产生效果的享用者,亦即“受益主体”。而承包商则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单位,它是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载体,是推动新技术发展的贡献单位。

2.2现阶段计价模式的缺陷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的是“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计价政策中并未很好地体现这一原则。现阶段无论是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计价思路仍是以工程量、材料种类、工程类别、构件属性等来确定价格,价格高低跟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之间没有建立联系。亦即在时间、地点等条件相同时,对于不同施工单位承担的同类工程、不同单体的同一个分部分项来讲,只要工程量、构件属性等相同,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施工技术,但他们获得的工程价格却相同,这就造成了工程价格不能反映施工过程和施工技术差异的缺陷。即便采用了新技术,工程价格也不会随之改变,因使用新技术而购买的新设备、技术转让费、人员培训费、降效损失费等并不能从工程结算中得到体现和补偿(如图2)。在这种计价模式下,承包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并不情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及高性能施工设备,不会积极响应政府职能部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政策,更不会主动投入人力物力去搞施工工艺革新、企业工法积累和新技术研发,从而造成技术应用和革新的源动力缺乏,长远制约建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2.3科研资金回馈机制不畅从上述分析可知,在价格形成机制不能真正反映技术应用水平的计价政策环境下,施工企业难免得过且过地完成工程,不会想方设法去应用“四新”、搞新技术研发。在这种工程价格与技术应用相脱离的计价模式下,抵制、躲避应用新技术就成了承包商很自然的选择,致使其上游单位———科研院所用于研发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从而影响下一轮研发的资金支撑,资金循环的停滞、不畅导致了我国建筑技术的研发、应用、普及非常缓慢。严重阻碍了新技术研发—应用—反馈—再研发—再应用—再反馈的技术发展节奏。

3对策及建议

3.1在工程计价办法中增设“技术应用支持费”计费口为了解决计价模式与施工技术相脱离的问题,使工程计价与技术应用相联系,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增设“技术应用支持费”计费口,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四新”应用予以费率支持。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应用了国家主管部门定期颁布的新技术目录中任何一项新技术,就会在造价中计取“技术应用支持费”。该项费用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成本,即为新技术使用而购买设备、技术转让、人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分担比例以措施费的名义计入工程造价;另一部分是支持费用,就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新技术所对应的费率标准,以直接费为基数进行再一次取费,作为应用新技术的奖励或鼓励计入工程造价。这样,在研发单位—承包商—建设单位的关系链中,建设单位作为受益主体,支付必要资金、享用新技术成果;承包商则不但收回了技术应用时的成本投入,还得到一部分额外奖励,提高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新技术应用的积极性;而研发单位的技术成果能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及时回拢资金,向更高技术迈进(如图3)。研发单位、承包商、建设单位三家关系体在新技术发展的道路上各得其所,形成了“技术共赢体”,共同为建筑技术的发展做贡献。

3.2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指导意见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颁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并定期更新。为“四新”应用划定范围,避免政出多门、引起混乱。

3.3确定保护期限新技术之“新”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称之为新技术。因此,颁布目录的同时应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或研发周期长短公布保护期限(例如:5年、7年或10年等),在期限内采用可以计取支持费,过期后不再予以费率支持,使应用单位逐步建立起时限观念,加快应用节奏。

3.4确定费率标准每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其研发费用、研发周期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应用时给予使用者的支持费率随之不同。因此公布目录前,对每项新技术的应用难度、配套条件及费用投入等进行评定,据此测算出每项新技术在应用时应该给予的支持费率。使“四新”应用在项目全称、保护期限、费率高低等方面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4结语

表面上,建筑技术的发展与建筑工程计价模式风马牛不相及,但事物往往都是有内在联系的,市场经济中通过调整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来调整他们的行为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是形成工程造价的法定依据,它直接调整甲乙双方在建设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在计价模式中增加“技术应用支持费”可以促进建筑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加快建筑技术发展,提升我国建筑业的整体实力。

作者:宋进国单位:河北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