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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人民法官的业务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更加复杂,而法制的意义不仅仅是就纠纷解决纠纷,而是在于解决纠纷后能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防止和化解纠纷。因此,法院的裁决首先要公正,其次要让社会公众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才能使人民信服。这样,就要求法官必须拥有高深的法律修养和丰富的社会知识,否则无法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调整,无法为社会的公正提供最后一道保障,无法用审判活动真正平息社会矛盾。为此,县法院要求每名法官每年必须撰写法学研究文章1篇,审判信息4篇,积极鼓励干警参加各类专科升本科的学习,并在经费、时间上充分保障;同时,每年还安排全体审判人员集中培训一次,通过结业考试,才允其上岗,通过自觉性的钻研和强制性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水平,并从源头上杜绝不当、粗糙的裁判,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同时也为审判效率的提高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当
前,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影响也波及到社会各个层次,各种不健康的思想随时都有可能腐蚀我们的法官队伍,再加上社会生活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活动领域也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而法制建设的规律是法律制度的制定相对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法律充分明确的调整。在这种情形下,法官要有维护公正的自觉性,要在审判活动中不迷失方向,能够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裁判,就必须具备敏锐的政治觉悟,积极健康的思想基础。为此,县法院高度重视法官的思想建设,几年来始终坚持每周安排两个晚上政治学习,组织全体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提高广大干警的辨证思维和理论水平;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及“5·31”讲话精神,引导广大干警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跟时代步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新更好的服务的时代意识。通过学习,广大干警保持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审判面前不迷失方向,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三、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审判工作作风
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永远都是相对的(因为裁判案件是以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即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也只能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再加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存在,使得追求实体上的公正仅仅是一个理想的目标,法院的裁判无法对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实体上的绝对公正。而程序公正和法官的行为举止是绝对的、看得见的,它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因此,法院在尽最大可能做到实体上公正的同时,更要注重程序上的公正,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使相对公正的裁决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看见,被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因此,有关于影响程序公正乃至影响实体公正的审判作风问题,必须得以解决。
为此,我们在法官作风建设问题上,认真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摆,并对法官自身的要求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强化院领导带头表率、以身作则的意识,向全院干警提出“向我看齐”的口号;二是强化中层领导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制度;三是针对个别作风不严谨的干警实行告诫谈话;四是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五是严肃规范法官业内、业外的行为举止,并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到警钟长鸣。通过这些措施的施行,使人民法院树立起符合当前特殊的社会心理要求的形象,使公正的裁判在社会上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顺利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对待当事人方面,始终保持光明正大的工作作风,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对待县内当事人与县外当事人,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促进了县外资金和技术及人才的流入,推动了我县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关心、理解、尊重、善待法官,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
人民法院要在依法治县的进程中有所作为,关键还在于调动组成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法官的职业特点又决定了法官是相对孤独的、特殊的人群,她的职业活动是以第三者的身份超然地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判,其审判活动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一方当事人胜诉,而另一方当事人败诉或使刑事罪犯受到处罚。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排除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就要求法官既不能经商营利或从事第二职业谋取利益,又不能像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那样可以公仆的身份主动管理社会事务、主动接近人民群众,通过自身的服务行为取得社会群众的理解。特别是当前的社会现实中,法官在肩负着神圣的审判职责的同时,也担负着巨大的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这些压力有来自败诉方的指责,来自某些不明法律却有监督权力的机关、团体、人员和社会媒体的不公正的评价,来自某些不正之风对审判活动的干扰,来自某些没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的威胁,打击和报复,因此,法官在审理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时,总是如履薄冰,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目前我国的法官与法制建设较快的国家中的法官相比,社会待遇相对低下。
因此,县法院在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素质的同时,还努力关心、理解、尊重、善待法官,尽量提高法官的待遇,确保法官能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切实保证法官忠于法律、坚持真理、文明司法、公正办案,扎实推进依法治县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