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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成员单位,认真参与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司法部认真开展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2010年4月,司法部成立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以计财装备司牵头的标准编制组,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地方司法业务用房现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应求关系以及地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担负的业务功能,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省(区、市)发改委、建设厅、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派员随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在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送审稿),并顺利地通过了专家审查会议的审查,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它的颁发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提高我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从而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