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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既是检察改革的自觉选择,也是因为“监督者由谁监督”的质疑助推了改革的进程。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历史,正是沿着“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队伍建设”的路径一路走来。如今,强化自身监督不仅成为媒体的高频词,更已成为广大检察人内化于心的实际行动。
强化自身监督,一个永不轻忽的课题。三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这一课题,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从强化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四条清晰路径,不断改革,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围绕检察权科学配置:从恢复重建初期自侦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二厅一个部门履行,发展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两个职能机构。从肇始于广东的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局,拉开了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专门化的先河,逐步发展为现在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同时,自侦权也曾经历了各职能部门分散行使到统一扎口的回归,实现了侦查权按照有限原则从过度膨胀到适度规范使用的理性回归;从原来一个部门行使刑事检察权,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各省级院相应成立了公诉二处……这种职能和机构的不断调整、不断整合,才形成了今天相对成熟、完善的检察权配置体系。
围绕强化检察权的自身监督制约:重点加强了自侦权的自身监督制约,实现了自侦案件的自侦、自捕、自诉到侦查和捕、诉的分离,再到捕和诉的分离。围绕自侦案件的线索管理,立案、撤案、不诉等,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审查制度,及至近来大力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批捕权上提一级;为实现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分离,很多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专司针对各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继扣押冻结款物检查活动之后,最高检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相互制约机制,推行了“一案三卡”和案件回访制度,并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程管理和动态控制,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步子不可谓不大,力度不可谓不强。
围绕强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从1989年最高检推行了特约检察员制度至今,市(分)院以上检察机关早已普遍建立这一制度。从1999年推行检务公开改革举措开始,“阳光检务”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自觉选择,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2003年在全国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加强了对自侦案件“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刚性监督;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当下,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了以网络舆情为代表的社会监督,并以此探索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渠道,更加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
围绕强化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设置纪检组、监察室以来,围绕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无论是让全体检察人记忆犹新的“九条卡死”规定、“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还是如今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目的都是促进队伍的公正廉洁。更为可喜的是,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从过去的“一事一抓”的专项治理,发展成了如检务督察制度、巡视制度、宣誓制度等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夯实了公正廉洁执法基础。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始终不忘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的天然使命,亦从未停止过探索的脚步。
不久前,检察长在十一届检察理论研讨年会上指出,“要着眼于强化自身监督,认真研究如何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福建海南调研时又再次要求,要“始终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新的历史起点预示着新的历史使命。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考问,面对屡查不禁的司法腐败个案,面对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如何有效地“制约法官权力,控制警察活动”,如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迫切需要我们在强化自身监督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定、做得更加彻底。在强化自身监督的理念更新、路径选择、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的方面有待改进,还有更多的机制需要完善。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