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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机构用药招标配送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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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机构用药招标配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管理,做到科学管理、方便廉价、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为药品配送中心。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心)按各自中标的药品完成统一配送任务、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度、职责、过程管理、设施设备和配送服务平台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配送环节有效运行,对配送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各配送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所。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药品招标配送工作原则

第五条我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配送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兼顾特需的原则;坚持全部纳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药品配送中心必须坚持从证照齐全的生产供应单位采购药品,严禁从证照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第七条药品招标配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各自中标药品品种和《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配送,不得配送招标目录外药品和医疗单位自配制剂,严禁配送各自中标药品品种以外的品种和保健滋补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传销品等非药品。

第八条村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除计划免疫和疾病控制中心安排接种外的生物制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普鲁卡因,利多卡因除外,每患者一次常规量为限),精神药品(安定和鲁米那除外,每患者一次三天量为限),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九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指定的招标配送中心定点采购药品,不得自购、自配和变相销售非招标药品。

第十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行药品招标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使用单位的配送模式。配送企业根据此配送模式配送,并出具正规发票。配送价格:按招标价格执行(可根据市场经济运营规律作适当下调)。

第三章药品招标配送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药品招标配送工作的督导管理,特成立临渭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配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满荣(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孙俊民(卫生局纪检书记)

吉向东(卫生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第十二条华县农村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配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药招办)具体负责药品统一招标配送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药品统一招标配送工作。

(二)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关系,负责监督药品统一招标配送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

(三)受理药品统一招标配送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审定下发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监督管理农村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统一从配送企业(含药品配送站)采购、使用《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配送企业各自中标品种。

(六)组织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计划的周密性及合理性,监督配送企业按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配送。

(七)了解掌握国家及市场药品价格、产品质量,并根据需要做相关调整,及时规范招标目录药品的品种与价格。

(八)履行药品招标配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配送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具备较大规模,现代物流管理经验和统一配送能力的企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具有一定比例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得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等;

(四)具有保证配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配送企业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应建立覆盖全区农村医疗机构的配送服务网络,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规定,按照《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满足农村各类医疗机构多元化的药品配送需求。

第十六条建立配送药品质量体系,设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七条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保证配送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收集配送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农村各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配送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履行职能。

第二十一条使用药品专用运输工具配送药品,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农村医疗机构的职责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村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参加华县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

(二)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历史资料。

(三)根据《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并按药品配送流程及时呈报相关部门。

(四)根据单位用药需求,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并严格履行各项约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县有关中标药品的价格规定。

(六)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杜绝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提成。

(七)在《华县农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向配送企业提供各自中标品种计划。

(八)按计划采购配送企业各自中标药品,合理库存,加速周转,按与配送企业配送的约定的时限及时结算货款。

(九)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合格的药品退还给药品配送企业。

(十)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供财务专帐,保证帐票、帐物相符,配送流向明确。

(十一)畅通药品采购、配送、结算信息网,保证药品按计划及时快速配送到位,满足临床需求。

(十二)各医疗机构严禁从统一招标配送企业以外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药品。

(十三)各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有选择建议权,如配送中心三个月内不能满足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可建议药品配送领导小组单方面变更,解除配送合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卫生局对药品配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药品配送中心必须以华县农村医疗机构用药招标价格及品种供应农村各医疗卫生机构,价格不能够高于招标价格(可根据市场运营规律做适当下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明码标价,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率定价,加价率不得高于15%。

第二十六条药品配送中心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配送责任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药品或擅自配送招标目录以外的药品和非本中心中标药品,区药品招标配送领导小组,将取消其配送资格,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除药品招标配送中心外,不得从其他任何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采购药品,如发现私自采购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卫生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药品配送中心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定,严把药品质量关,一旦发现配送药品有质量或其他问题,将由区药品招标配送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配送资格,视情节轻重,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医疗机构直接同配送企业结算,结算方式为月滚转式结算(即本月结上月货款)。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应积极配合区药品招标配送中心搞好统一招标配送工作,如发现有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