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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势逼人,务必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同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压力日益凸显。最近,上海因8名无证焊工违规操作,酿成“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群死群伤,损失巨大,这次灾难属于典型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一方面说明了城市公共安全建设形势严峻,另一方面表明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重工期、抓进度,轻管理、缺监理,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十分淡薄。面对如此惨剧,我们必须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今年来,从多次组织的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来看,我们建筑安全方面的问题还不少,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而且一些重大隐患随时可能酿成事故灾难,这已经暴露出我市在建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还没有得以全面落实;住宅工程中质量通病还没有根本消除,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安全技术措施等。随着高层建筑数量的迅速增加,由于我们在防范高层建筑安全的意识、技术、措施、设备等方面严重滞后,各种风险随之成倍增加。尤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是当前世界难题,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狠抓风险防范,重在隐患治理。
二、强化整改,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7月7日召开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集中时间,落实专人,对所有的建筑工地、所有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抓住每一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单位要采取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
二是要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全部纳入此次整改,每个隐患点都要制定整改预案,限时完成,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做到措施、经费、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该配备的设施必须配备,该充实的人员必须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整改。要认真落实川建质安发〔2010〕533号文件规定,重点抓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改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属单位和各建筑工地,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严格奖惩兑现,将消防责任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全面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效率;尤其要制定完善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有效遏制施工、机械、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质量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单位要落实专人,现场指导,靠前监管,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要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要以整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隐患为契机,以一流的队伍、一流的材料、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效果为标准,以百分之百优质、百分之百满意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应急措施”五个落实情况;突出治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审批制度不规范、设备采购使用未按《工程质量检测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要求、违规使用明火(包括抽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大力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以及“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坚决整治因赶工期、抢进度违反工程法定程序和建设标准而产生的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确保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每个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零缺陷、零遗憾,坚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三、依法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严格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坚持“企业自控、社会监管、政府监督”的工作方针,不断提高监督效能,确保建筑市场规范。
(一)增强住建部第5号令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效。首先,执法必先知法和知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8月份的第5号令,组织多层次的学习培训,开展专题研讨与经验交流,要让质量监督系统每一位同志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新要求。要全面熟悉掌握全市建筑市场情况,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要牢记于心,善于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多在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监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
其次,执法必须严格。加强对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就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行为,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尽职尽责。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监管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违法必须追究责任。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建设中的材料、施工、管理、监理等存在质量问题,除了责令整改外,必须依法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查处必须到位。尤其是消防部门要对高层建筑进行最严格的消防验收,严查直接限制火灾发生和造成危害的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喷水灭火技术、烟气控制技术,以及提高或增强建筑材料承受火灾破坏的技术,使所有的高层建筑在建筑的设计和基本设施保障方面,符合公共安全的制度要求。新晨
(二)加强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坚持以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为手段,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与此同时,要在全市大力开展比质量、比管理、量化打分、树先评优、争创一流的活动,鼓励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加“天府杯”、市优质工程评比活动。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质量安全违规问题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三)强化对企业的服务管理。要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对待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和工程要积极服务,施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在各个环节给予扶持和照顾,要在行政管理手段中体现出对待“优”和“劣”的差别,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要扶持和鼓励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壮大,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也要通过内部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建立更加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促使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各方不懈的努力,将我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