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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武汉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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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武汉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告

2008年全国两会武汉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四年来的主要工作

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初成立,四年任期内,共召开39次委员会会议,对25件法规、2件修订、废止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委员共同努力,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站在全局的高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委员会十分尊重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一部分属于可以暂不纳入禁放的农村地区,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悖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审议《武汉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时,重点研究了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同时就国家电信法立法事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了解到正在制定的电信法可能对现有的电信管理体制重新做出调整,为了避免与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出现冲突和抵触,委员会建议审议工作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待电信法对电信管理体制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后,再考虑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时,根据国家对出租汽车服务业、蔬菜基地保护等已有具体规范的实际,我市立法就不再重复规定。在审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从我市实际出发,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我市和外地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吸纳,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注意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一方面,委员会积极探索专家学者与立法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2005年,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各方面权利、专业性比较强的三个问题,委托有关专家论证,并起草相应的条款。2006年,又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在通过评审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另一方面,探索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2006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途径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分析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回顾立法过程,总结立法经验,找出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形成节水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坚持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合理化建议都研究吸收,在条款中予以反映。为了更好地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在《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条例(草案)》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委员对我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实心砖、粘土砖“限改禁”的问题迫切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和论证工作。委员会多次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一审前后,委员会参与对有关行政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经营者进行调研的活动,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借助“外脑”开展立法论证工作。每件法规草案,委员会都寄送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各位理事,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请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都认真研究,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后,委员会积极配合民宗侨外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5次由管理机构、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对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关专门委员会发表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民宗侨外委员会在对《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时,提出法规不宜对旅游产业定位,应当强调旅游业的发展要与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突出滨江滨湖的都市特色。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滨湖的都市旅游特点”。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四年的工作体会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前提

立法工作,首要的是以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委员会四年来一直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定立法计划、法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

人大立法必须以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委员会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中,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如过多地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不适当地强化行政部门的某些职权,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委员会在审议中重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统一。委员会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十分审慎,几年来,对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管理权限的设定和划分,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法规草案中设定的罚款,在审议中先问是否合理,再看是否适度。

(二)扩大立法民主,使民主立法规范化、制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委员会十分注意民主立法的程序保障,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立法民主。几年来,凡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在报上和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凡是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的法规草案,都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兼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时,有市民提出要求法规全面规范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责任,加强游泳场馆建设,解决市民夏季游泳难问题等意见,都予以吸纳。2003、2004年,分别就《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法规草案调整利益关系时涉及到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市民代表,听取他们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

(三)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加强立法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立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委员会一直注重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常委会各项立法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先后制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和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审议是立法关键环节,也是保障地方立法质量的核心程序。委员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道,在加强和规范立法审议程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法规草案说明工作制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背景、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针对常委会会期较短,有时审议和表决法规的间隔时间短,修改过于仓促的问题,建议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实行“隔次审议”和“本次会议审议下次会议表决”,“隔次审议”和“二审三通过”两项程序性规定,使委员会在统一审议之前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从程序上保证提高立法质量。

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是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委员会参与和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委托起草工作。2005年,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各方面权利、专业性比较强的三个问题,委托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专家提供相关论文以及论文观点支撑的相应条款。2006年,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委托武汉大学、武汉市地方立法研究会起草《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委托起草的这部法规经常委会审议后已经通过。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从源头上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