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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方面的支持下,认真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监督职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为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认真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草案和2008年立法计划草案
为了增强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预测和指导,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经过调研论证,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从本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改为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为编制好立法调研项目库,委员会向全市各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发出通知并同时在市人大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调研项目库的项目,对征集的立法调研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后,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拟定出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全市各有关部门实施。
立法调研项目库是对中长期立法工作的预测与指导,年度立法计划是对一年立法工作作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年度立法项目一般从立法调研项目库的项目中产生。为保证立法计划的切实可行,委员会向全市公开征集2008年立法项目,依据立法调研项目库整理汇总征集的24件立法建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研、讨论、协调,召开立法建议项目协调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
为保证年度立法任务的完成,委员会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经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立法工作的进度和焦点难点问题,督促法规案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调整2007年立法计划,将立法条件成熟的立法调研项目宗教事务条例调整为立法项目。
二、着力提高法规案统一审议质量
一年来,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为民、为民所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集体行使职权,先后召开8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常委会交付委员会审议的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等4件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分别提出了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决定草案、草案表决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修改决定草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提高法规案统一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针对法规案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题调研,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和谐的需要。在统一审议法规案中,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证我市新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一致,与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一致。在审议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宗教出版物的规定欠妥,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起来。据此,修改了有关条款。在审议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认为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应与我市已颁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据此,将条例(草案)中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以与我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坚持立足武汉实际,在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上狠下功夫,实实在在地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焦点问题。一是在立法形式上,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完整,坚持“少而精”,尽量简洁实用,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注重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的实际问题,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从我市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出发,委员会审议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设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评价制度。我市为设区的市,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核定和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为市级。在审议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时,委员会考虑到我市历史上的四个县都公布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几个城区也公布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尊重历史和尽可能地发挥各区作用,在法规中确定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对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与公布的主体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坚持立法为民,注重规范行政权力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注意把握和处理好行使权力与有效保护权利、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倾向。审慎对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注重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在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使权力与责任统
一、权利与义务统一。在审议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时,委员会认为若干规定(草案)没有对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设定必要的法律责任,据此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利益,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安置或者补偿等方式安排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在审议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宗教房产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保护的原则,据此修改了有关条款,作出相应规定。
(三)发扬立法民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委员会认真按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立法民主化的途径和方式。法规草案进入统一审议阶段后,委员会针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查、赴外地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委员会将审议、修改后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几件法规的统一审议过程中,委员会都分别组织了多次专题调研,效果很好。考虑到宗教事务工作政策性较强,我市又是在副省级城市中率先立法,为了修改好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委员会针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专程前往外地学习考察,又分别召开武汉地区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和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四)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委员会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类,逐章、逐条、逐款、逐项、逐字地分析、研究,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我市其他法规相矛盾、相冲突的意见,能够吸纳的尽量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大家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如,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中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批准和公布以及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比较含糊,且随意性较大,建议予以完善。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相应内容。
(五)密切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协调合作
为了搞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一审前,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掌握信息,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了解、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起草的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对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确实不能吸纳的,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此外,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法规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对法规的名称、体例、表述形式、法律用语等,都认真推敲,力求规范,使法规既能在内容上得到统一,又能在形式上得到统一。
三、积极探索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思路
今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整为法制委员会负责。为了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现状,探索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思路,委员会深入到江夏、蔡甸、东西湖、江岸等区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开展调研,召开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
通过调研,委员会建议继续抓好“两个重点”,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化发展。一是继续督促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对还没有建立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专用目标的执法部门,督促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对已建立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专用目标的执法部门,督促其完善这项制度,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中引入社会监督和评议机制。二是继续督促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拓宽发现过错案件和违法执法行为的渠道,督促执法部门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真追实究。从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中反映的违法执法问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中,选择一些重点问题开展检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
委员会还建议常委会将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检查与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的执法调研结合起来。今年,常委会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都将上述六类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案件的检查纳入了执法检查方案。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是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一年来,委员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意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中。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对审议法规案中的问题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换届后的委员会,相当部分委员是新委员。为了使委员尽快熟悉立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常委会立法工作制度,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就地方立法工作有关问题作辅导报告,提高委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注意调动和发挥委员的立法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委员积极参加立法调研和其他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坚持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例会制度,安排工作,沟通信息,督促落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条不紊地圆满完成,保障了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