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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年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核原则。考核要突出实绩,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责任考核
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纪委负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2.区委、区政府负责对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半年、年终,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由区委常委班子带队,从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抽调人员组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组,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进行。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与平时工作结合起来。专项工作、牵头负责工作要有工作进度情况和综合总结。
4.考核方法。实行自查与考核检查相结合以及不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平时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70%。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按时完成平时安排工作的同时,于每年月日和月日前报送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评出自查分值。检查组采取听、看、查、阅、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5.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6.考核计分。考核分值按总分8分计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分值进行考核。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基本分为100分。加分因素限额10分;减分因素按实际项目扣减,下不保底。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减)分,按最高加(减)分值计算。
(一)加分因素
1、获奖项目加分。获国家、省、市、区四级表彰奖励的(须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加分项目为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的表彰项目,二等奖以下、组织奖和相当于资质等级评定的项目不加分)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2、积极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办结一起案件加2分,且有案件分析报告材料的另加1分。
(二)减分因素
1、单位领导不重视的,扣5分。
2、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3分;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站(股、所)长(含主持工作的)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2分;一般干部和普通党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起扣1分。乡(镇)、街道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被诫免谈话的,一次扣1分。
3、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生一起扣5分。
4、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受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5、对未按目标责任制完成的,缺项的工作按实际分值扣分。
6、对不按时限报送工作材料的,每项扣0.5分。
三、目标奖惩
1.完成全年目标,年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达标单位;其中排名在前6名的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总分在79至70分的(含70分的单位),将对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单位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总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本实施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